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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毒瘾社区服刑人的矫正范式转换

时间:2022-05-19 11:10:05 浏览次数:

zoޛ)j首方案,更有可能减少其对毒品的依赖程度且将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小程度。配合循证矫正与医疗,打破部门执法壁垒和科层禁锢,跟进制度支持;分享对这类人定期检测评估的信息,减少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个人社区生活的困扰;针对社区矫正期间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或强制治疗,明确折抵公式。以上应是社区矫正部门践行治本安全观的重要选择。

[关键词]社区服刑人员;吸毒成瘾;循证矫正;戒毒康复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9)01-0114-11

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负有遵守服刑规则和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双重义务,社区矫正的通用范式则很难在社区环境有效引导其割断与供毒者的共生关联,割断其与毒瘾同伴的情感和利益关联。①吸毒成瘾的社区服刑人兼具罪犯和病人的双重身份,社区居民对其排斥、厌恶程度明显大于那些直接挑战社会正式规则而无毒瘾的服刑人,加之其相对较低的谋生能力和普遍处于生活窘境,他们需要更具专业性的督导与扶助,通用范式明显不能满足如此复杂的要求。除管制外,由于病理性即相当程度非自主性因素的介入,处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的仍有毒瘾的类群,再度接触毒品或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违反服刑义务,应否撤销司法裁定或行政决定收监执行,明显不宜搬用社区矫正实施的普通标准。相对而言,已有大量数据和个案证明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相对较高的再犯罪风险,[1]这类人在国家设置的监禁场所与社区间出入往返已是常态,这就加大了制度应对的难度,如何说服公众、地方政府甚至诉审部门改变零容忍的立场,以重返社会为目标,调整矫正评估指标和摸索特殊的矫正方案,尤显紧迫。近年全国范围的毒品犯罪已稳居常见犯罪判罚率的前三位,随着假释的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有毒瘾包括已染有毒瘾的人员进入社区服刑,如何在开放环境帮助这类人减少对毒品的依赖,引导其自我控制病情和自律,如何客观评估社区治疗与矫正的双重效果,是深化社区矫正和提升治理毒品效果的新课题。而在社区康复与矫正分属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当下,如何打破部门执法壁垒和科层禁锢,分享对这类人定期检测的信息,减少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对个人社区生活的困扰,针对社区矫正期间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或强制治疗,如何建立考察期和治疗期的折算公式, 诸此等等,都是转换范式须予细致论证的具体问题。

我国通用社区矫正范式目前仍属传统管控范式,按特殊预防原理及行刑个别化要求,这一范式本身就须根据现实需要升级换代,近年国家司法部引入且试行美国联邦政府循证矫正范式已表明这一点。循证矫正能否替代我国通用矫正范式目前定论过早。但是,鉴于毒品滥用是世界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的问题,吸取被他国制度实践证实的成功的经验,用科学精神和求实态度寻求缓解我国毒情的对策,无可厚非,加之循证矫正源自医学,吸毒成瘾社区服刑人员兼具病人和罪犯双重身份,从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病情、犯因和社会关系等寻找证据,融循证医学与循证矫正原理于一体,应当能够综合发挥制度功能,优化治疗和矫正方案。

一、双重法律人格:染有毒瘾与社区服刑

(一)主体概念与范围

根据我国《禁毒法》和《刑法》的规定,毒品是国家依法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自然物质和化学合成物质。毒品分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或称自然毒品和合成毒品,传统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大麻、可卡因等,新型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冰毒)、K粉、麻果、摇头丸等。[2]染有毒瘾的人员指违规吸食上述物质的人。

染有毒瘾即指滥用者已经形成严重的药物依赖。吸毒成瘾不同于其他单纯慢性生理疾病,绝大多数成瘾者最早吸食违禁品是存在过错的,成瘾症状加重的原因很多时候也与患者不节制和不配合治疗密切相关,因此即使是自愿戒毒,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仍可使用强制手段进行生理脱毒,强制程度类似国家以行刑为由对短期自由刑服刑人活动自由的剥夺或者限制。毒品作用于人体的程度与个人体质、吸毒史、滥用毒品的种类、吸食量和滥用方法等直接相关,其中不同毒品种类对人体伤害性质和方式是不同的。以滥用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临床观察为例,吸食该类毒品导致的成瘾性低于自然毒品,但对人体的物理损伤远远大于吸食海洛因造成的物理损伤。据2017年国家禁毒白皮书,这类合成毒品目前是我国大陆地区毒品交易量最大的品种,作为非巴比妥盐类的麻醉止痛剂,非医用性使用该毒品可能在较短时间就对使用者大脑神经细胞产生直接的结构性损害,同时还对心血管造成严重损害。正是如此,吸食自然毒品的中毒者经美沙酮等低毒物质替代治疗即维持治疗,可能减少对海洛因的数量和次数依赖,且保有一定生活质量。而冰毒对个体造成的损伤几乎不可逆,严重中毒者多半被诊断为外源性精神病,普遍出现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状:一是感知觉障碍,二是思维障碍,吸食者会出现丰富的错觉和幻觉,由敏感、多疑逐渐发展成偏执观念,同时伴有暴力倾向,包括自伤自残以及伤人行为。[3]

染有毒瘾的社区服刑人员特指处于社区矫正的毒瘾患者。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对于被法院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社区矫正。行刑理论与实践中该类对象被统称为“四类人”。从字义上看,社区服刑人员除社区矫正对象外,还应当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處财产刑的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这类人员中同样存在毒瘾患者。但鉴于某种矫正模式往往与特定的体制、对象、方式和制度架构相关,缩小这类人范围探讨制度反应的合理模式更具有针对性,更可能解答行刑和戒毒实践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比如,未交纳罚金及个人财产的服刑人没有相对确定的服刑期限,毒瘾复发的后果与行刑后果之间的关联度不大;又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染有毒瘾的服刑人如果再度滥用毒品,行刑与毒瘾治疗结合并进几无空间。何况,解答了上述四类人的行刑与戒治联动的基本面的问题,其他服刑人甚至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处遇方式可能随之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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