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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非法接生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2-03-27 09:58:31 浏览次数:

摘要近年来,非法接生现象愈演愈烈,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对此,本文主要调查了当前非法接生现象的成因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办法。

关键词非法接生 外来妇女 医疗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77-02

一、非法接生的主要特点

1.行医者均无医生执业资格,私人诊所基本都设在城郊部结合部或农村地区,系无证营业且诊所条件简陋。诊所内设备简陋,连必要的抢救设备也没有。犯罪嫌疑人都明知在孕妇生产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孕妇难产,出血过多造成孕妇处于生命危险状态,但是他们为了减少支出多赢利,连起码的输血设备、抢救设备都没有配备,致使孕妇在生产过程中大出血时无法急救,导致被害人死亡。

2.犯罪嫌疑人均系外来人员,文化程度相对低,有一些初级的医疗知识,对非法行医存有侥幸心理。有些犯罪嫌疑人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医师执业证明》,不具备行医资格。私自在租借地对外地妇女实施接生手术,其结果可想而知。犯罪嫌疑人都认为自己有一定的医疗常识,在老家乡卫生院或县级医院工作过,以前在老家有替人接生的经历;对付生孩子这种事情应该是得心应手。

3.被害人多数是外来人员,她们往往认为正规医院的费用太高,她们承受不起,只能选择私人诊所生产。这些外来妇女也认为自己以前生过孩子,现在生第二胎、第三胎应该更顺,悲剧就是在双方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下一起起发生了。

二、非法接生的主要原因

1.正规医院费用太高,使孕妇到正规医院生产望而生畏,从而使黑诊所获得了生存的空间。在黑诊所顺利生产只要200-300元;而到正规医院生产虽然条件好、设施完备,医术高超但费用却起码要7000-8000元,这使这些外来人员不得不望而怯步,巨大的差价让一些负担不起高额医疗费的人不惜冒险;都市村庄租房者,90%以上都是外来低收入务工者,正是他们为黑诊所提供了生存空间。设想外来务工者他们每年的收入不过几千元,这个与巨额的医疗费来比,实在太微薄了。

2.大量医学专业毕业生和农村医疗卫生人员不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既不能执业,也不能申请个体开业,就寻找人口密集、地形复杂的地方开门行医。她们大多是在学校学过一些医学知识但没有执业资格,在城市又无法找到适合的工作,就回家在当地购置一些简单器械到浦东城乡结合部租借一间廉价房开起了门诊。

3.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房屋出租户受利益驱动,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居住和医疗活动场所。居民、村民对无证行医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求方便、图便宜,为非法行医提供了市场。

4.对外来育龄妇女的管理不到位。目前在我国有数以千万计的流动人口,这些人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与此同时,城市内部,特别是大城市内部的人户分离现象也日益显露。尤其象浦东这个改革开放的前沿,吸引着许许多多外来人员纷纷踏至而来,对外来育龄妇女的管理尤为突出。外来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基层政府部门没有及时掌握情况,更没有和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采取有力的措施,共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管理,特别是存在着现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认为其不是所在辖区居民,对这些超生游击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使得这些人如愿地计划外生育。

5.社会医疗保障机制不健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城镇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农民及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不能享受所在城市的医疗保险,而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不高,为节省开支,只好进收费低廉的私人诊所就诊。

三、解决非法接生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社会医疗保障机制。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上海市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也实施了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生育妇女可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而对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只能享受节育手术费,不能像城镇妇女一样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如果政府能扩大生育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让在现居住地满三个月的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开设流动人员生育保险这一项目,那么这些育龄流动人口也就能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这样既保证了育龄流动人口的身体健康,又维护了家庭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文明社会的有力举措。

2.着力落实对外来育龄人口的属地管辖。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出路在于实行以居住地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标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这里存在着一个弊端,共同管理,往往变成双方推委,结果谁都不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困难,除了流动人口不能被融入居住地社会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流动人口的户籍是在农村,而农村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城市不同,在城市是属于违反规定的生育行为,在农村可能是合法的,这(下转第188页)(上接第177页)给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带来困惑。从长远看,今后流动人口的管理势必走向流动人口只要在居住地长期居住,比如三个月以上,就应当适用“就严不就宽”的原则执行当地计划生育政策,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权益和福利。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执行,着力抓实处,街道等基层组织要一方面宣传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所在辖区内的外来育龄人口实施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向她们定期开展珍爱生命、珍惜健康的活动。

3.不断健全和完善“三点”管理模式。一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居住点、分娩点、工作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抓住外来人员的三个落脚点,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促服务。租房时职能部门分别与房东和承租人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加强务工单位的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协助现居住地的职能部门做好婚育证明的办理和信息反馈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服务证》制度,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办理,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二是建立跨地域计划生育协会。与流入本区人数最多的市(县)联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服务协议书》,联手推出计划生育协会、婚育信息资源共用、计划外生育共管、生殖健康服务共享等四项措施,进一步完善双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劳务输出工作站的作用,在户籍地开展技能培训和劳务介绍,探索现居住地与源头相结合的常住人口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双向互动、有序流入”的格局。

4.加大取缔非法行医点的力度。这些非法行医点都是在居民住宅区内,不挂牌营业,比较隐蔽,主要靠熟人介绍生意,因此,要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开通举报途径,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惩罚力度,抓到一个重罚一个,让他们遭受经济上的重创而知难而退。广东省对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含接生)的非法医疗机构或医师行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这个做法值得借鉴。

5.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切實落实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上海市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做了具体规定。如果双方均非上海户籍,在上海生育或者在上海首次发现计划外生育的,由在上海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上海的标准征收。如果一方是上海户籍的,由上海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征收决定。既然有规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就要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二是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在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各级职能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需要移送的案件,要做好部门间移送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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