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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中期检查报告_中期检查报告

时间:2022-01-17 13:51:30 浏览次数:

西南科技大学

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

中期研究进展报告项目编号:CX12-087

项目名称:商业保险中酒驾免责条款的正当性研究与分析

项目类别:□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文社科类项目负责人:李梦思

联系电话:182********

E-mail: 1174386549@http://www.wendangku.net/doc/679400300c22590103029d8d.html

学院(部):法学院

指导教师:刘永强

填报时间:2013 年 4 月 13 日

西南科技大学

二〇一三年制

一、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说明

本项目自2012年11月立项至今,已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研究与调查。项目成员在指导老师刘永强的指导下,进行了项目的初期、前期、中期的准备及研究、调查工作。我们完成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围绕?商业保险中酒驾免责条款的正当性研究与分析?这一课题,小组成员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探究了相关问题,根据所掌握了解的资料,制作出了问卷调查表,整理了需要进行采访、访问的问题提纲。

2、按照计划完成各类商业保险中关于酒驾免责条款规定的调查与分析。

3、按照计划完成对从事各商业保险的销售或主管人员的访问。

4、按照计划完成对于相关具体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涉及?酒驾免责?条款的整理与研究。

5、按照计划完成对于近期或往期酒驾中受伤人员,保险获赔案例的搜集。

6、按照计划完成向专业律师、专业医师咨询意见,了解其看法。

7、按照计划在绵阳市范围内展开了纸质问卷的调查。(主要针对有车一族。)

8、按照计划在绵阳市交管局访问了相关交管人员,搜集到了相关案例及交管人员对于本课题的意见,建议。

9、针对课题,在新浪微博、腾讯QQ、问卷星、人人网上发起了关于此问题的讨论、问卷、调查。搜集到了普通群众们对于我们课题所研究

内容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10、在实践过程中,小组成员继续深入研究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进行调查研究活动,有利于在与各阶层、各职务的人的讨论交流中,得出更具有说服力的调研结果。为后期进一步的与专业老师的交流探讨及论文的撰写,报告的结题,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做准备。

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项目合同预期成果比对)

中期检查报告

中期检查报告

已取得成果创新性描述:(本课题通过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这一小却重要的条款,展开调查。时下?酒驾、醉驾?等问题甚嚣尘上,但大多数的焦点仍停留在对肇事者的处罚此层面上,鲜少关注受害者利益的维护以及商业保险对此的责任担负问题。)

1、本课题脱离一般视角,关注商业保险赔付问题,关注伤者利益维

护,开创此研究先例。

2、结合国内外相关制度、案例分析比较,得出研究成果。

3、调查方式多样。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访问研究,充分发挥组员主观能动性,利用腾讯QQ软件、问卷星、新浪微博等软件展开网络和实际双向调查。

4、项目实施以来,项目成员走访各大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交管局等与相关人员合作交流,得到各方不同意见反馈。

5、调查结果显示,日前的商业保险中,含有酒驾免责条款的比例为100%。而因此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例也为数众多,充分说明本课题符合时代需求。

6、为今的调查显示,64%的人对商业保险的?免责条款?持反对态度,而87%的群众认为此条款应当做出修改。这切合了我们的预期目标,显示出本课题研究的巨大现实意义。

7、在调查过程中,搜集到了很多关于各大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课题做了强有力的支撑。

8、本课题定位为?健全商业保险市场?、?规范商业保险条例?、?保障酒驾受害者利益?、?政府出台政策参考?等做贡献。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强烈反响与支持。

三、项目日常运作情况(项目的组织管理,成员的合作和科研日志的填写等)

1、项目的组织管理与科研日志的填写

项目在指导老师刘永强的指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已于2013年1月16日前,已完成所有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对2013年1月16日后的项

目具体实施情况做如下日志式汇报:

2013年

1月16日——2月25日:召开成员会议,确定访问目标,如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泰康人寿、中国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科大、博思等律师事务所。

3月1日——3月15:完成纸质调查表?关于商业保险中‘酒驾’条款的调查?的制作,并检查其漏洞并完善;三位成员分工进行问卷的调查。

3月16日——3月31日:完成网络调查表的制作,搜集网上不同人群的意见并汇总分析。

4月1日——4月15日:先后到绵阳市公安局、交管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渤海财产保险公司、科大律师事务所、博思律师事务所走访调查,询问相关人员一切有关本课题的问题。

2、成员的合作

在实践、调查过程中,成员分工明确,配合有序。具体分工配合如下:

分工

李梦思——资料搜索查询,制作问卷,并开通网络平台展开网络调查,论文写作。

雷雪——整理调查结果、分析调查问卷、整理相关资料。

李梦洁——联系需要采访的相关人员并进行预约。

合作

采访公安局、交管局、律所、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走访各地展开问卷调查;搜集、分析、整理网络平台的反馈信息;实践报告的制作等。

四、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已到账经费:300元。已支出的经费如下:

中期检查报告

后期费用预估

中期检查报告

中期检查报告

五、目前存在问题和困难

1、因之前对版面费性质理解错误,在申请项目资金时没有申请版面费,所以资金略显不足,希望能够得到资金补助。

2、在问卷调查过程中,很多人对商业保险特别是车险了解不够深入(即使是买了车险的车主,对其中的?酒驾免责?条款,也不是很了解)。因此需要在调查过程中,对于相关概念予以解释及说明。

3、因调查在成都、绵阳两地开展,所以调查时间花费过久,项目总时间跨度大。

4、很多人认为?酒驾免责?是针对肇事者酒驾的免责,而对无辜受害者是不免责的仍在赔偿范围内,但是,保险公司却是?一竿子打死?,只要有一方是酒驾,即使双方皆买有商业保险、车险,都不在赔偿范围,由此引起很多矛盾。

5、保险公司给我们提供的信息过少,他们以涉及公司秘密,而不愿意给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如他们的保单及保险条款、理赔案例等。

6、伤患案例搜集有限,在走访医院过程中,很多医生不愿透露相关伤者信息,造成了调查的不便。

六、下阶段研究计划及主要措施

项目的调查研究阶段已接近尾声,后阶段的任务重心主要放在了论

文写作及结题报告的制作上。具体计划及主要措施如下:

1、继续展开网络、现实问卷调查至2013年8月31日止。

2、因前期对酒驾伤患方面、司法机关人员方面的调查、采访较少,因此,后期还将继续加大这一方面的调查研究。

3、因后期论文写作,所以将更加注重与指导老师的交流与联系。

4、完成论文写作并在相关刊物上发表。

5、完成总结报告上交。

6、将调查研究结果反馈于各大保险公司,引起其关注与重视。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及保险条例的合理化、人性化。

7、将调查研究结果反馈于绵阳市、成都市各司法、行政机关部门(包括交管局、法院等)以及慈善基金会等民间慈善机构。引起其关注与重视,使在今后的司法实务、日常生活中更加关注酒驾中伤者利益的维护,保障酒驾中伤者的合法权益。

中期检查报告

附件一

各类商业保险中,关于“酒驾免责条款”的规定。(列举)

中期检查报告

中期检查报告

中期检查报告

中期检查报告

附件二

近年来的“酒驾赔偿”具体案例及分析(典型案例列举)

(一)邵XX向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索赔案

案件回放:

2011年9月27日,投保人邵XX为其所有的豫M小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012年9月28日至12年9月27日,被保险人为其本人。2012年2月11日,驾驶员王XX酒后驾驶标的车辆与郭XX驾驶的豫C小客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XX、郭XX等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安邦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其修理标的车辆的费用88500元。安邦公司在审核相关的索赔材料后,以标的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为由,拒绝赔偿相关的损失,被保险人邵XX依据仲裁条款向郑州仲裁委提请了仲裁。

【裁决结果】

郑州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未能举证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向申请人做了明确说明,此外,“严禁酒后驾驶”是众所周知的常识,酒后驾驶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保险事故赔偿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仲裁庭酌定申请人按60%承担责任,被申请人按40%承担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生效,安邦公司是否要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保险专业术语大多晦涩难懂,非专业人士很难弄懂其准确含义,法律之所以强制保险人在缔约时要履行说明义务,其立法本意是为了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能够充分的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具体到个案,“酒驾禁止”虽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也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常识,但保险人却凭此作为其责任免除条款,并且也怠于履行说明义务,这无疑是对投保者被保护力度的削弱以及是其自身逃避责任义务的有效借口,更是对受害者权利的践踏。

(二)周乙酒驾伤人案

案件回放:

周甲将车辆借给周乙,周乙酒后驾驶交通肇事。周甲为此提出保险公司规定的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无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车损17万元,遭拒赔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后驾车出险保险公司免责,周甲提出免责条款无效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1年11月24日,周甲就自己的轿车向中国太平洋(601099)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6.2万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约定驾驶员饮酒后驾驶保险公司责任免除。

12年7月27日,周乙驾驶从周甲处借来的车,途经乐清市七里港镇上屋村前道路时,由于车速过快,在超车过程中碰撞前方张某驾驶的拖拉机。事故造成轿车和拖拉机受损、轿车乘客周丙受伤。12年10月15日,经乐清市交警部门认定,周乙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负事故全责;张某、周丙无责。事故发生后,周甲赔偿了张某车辆的损失及周丙的医疗费等。轿车经保险公司估损,车损为17万元,周甲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酒后驾车而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饮酒后驾车出险保险公司免责,是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也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法律价值,保险人将此作为机动车车损保险的免责事由,于法有据。由此,在法律禁止性规范明确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下,应当减轻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故驳回周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虽然对于受害者来说,已从周甲处得到了赔偿,但是,设想一下,我们假设若案件发生后,周甲、周乙均不履行赔付义务,那么,张某及周丙的损失与医疗费便无从索要。而因此耽误的周丙的伤势治疗更是无法弥补。

保险公司无论受害者或者加害者,只要遭遇酒驾,便“一竿子打死”,完全规避了酒驾后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导致了受害者权利的受损及

救助机制的滞后或者趋于无效。

现今的保险体制及条款有很多是不合理不完善的,而且,在保险的理赔方面,保险公司更是怠于义务履行。

国家层面只是重视了对于肇事者的处罚,但是却忽略了最重要的伤者利益的保障,在“交强险“将酒驾免责这一霸王条款修改后,商业保险也应当相辅相成,体现更多的人性化,而不是商业化。

附件三

相关人员相关意见(典型列举)

1、中国人保财产险销售人员

⑴商业保险可有效的避免道德风险,是对人们行为的一种限制。

⑵在现实中,本来现在的人们驾驶时的车速就已经很快了,如果不加以限制,他们便更加的有恃无恐。

2、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

⑴对伤者利益的救助市政府的责任问题,我们的保险是自愿购买的。

⑵交强险一直属于亏损业务,保险额度高、成本大,商业保险不可能会采取交强险那样的做法。

3、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销售人员

⑴交强险对酒驾规定了赔付是理所应当的,商业保险则不该这样做。现世人们素质低下,商业保险的规定是对社会负责任。

⑵取消酒驾免责条款实质上可以算作是贪官们吃喝玩乐之后,肆无忌惮酒驾的后盾。酒驾免责条款可以时刻警醒驾驶人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放松。

4、渤海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人员

⑴国家在酒驾方面的措施应当加强,例如可以对酒驾者实行永久性的禁驾。作为肇事方也应当主动承担责任。我们保险公司是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做出评判。而酒驾赔偿当然不属于我们的赔偿范围。

分析:从上述保险工作人员的意见来看,他们同意持有对“酒驾免责条

款”的完全支持态度。他们将本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义务归咎于国家、肇事者身上,对伤者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预估的。并且,这种极不负责的做法也是保险发展不健全的表现之一。在我们的调查访问中,很多人都表示在其购买商业保险、车险的时候,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只是一味地宣称自己的优点及购买保险后的好处,对注意事项嫌少提及。很多人对于酒驾免责条款的理解存在着误差,而保险公司就是利用着这种误差,来规避原本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5、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⑴商业保险中的酒驾免责条款应当与交强险相辅相成。

⑵酒驾应当根据造成损害的程度来分则,现今应当先从制度上放宽,保护弱者的利益。

⑶如果说制定酒驾免责条款是为了防止造成更多的社会危险性,那这样说来,卖刀的人不就因为怕增加社会杀人的危险,就不再制刀卖刀了吗?

6、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⑴国家法制建设艰难,走势缓慢,内部制度存在问题,外部限制也繁多。现在对于酒驾受害者的救助机制,我们只能够期待从慈善角度来规范。

⑵当商业保险不能履行赔付义务,受害者只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当强制执行也无法保障其权益,承担苦果的,就只有受害者自己了。

分析:在对律师的交流、采访过程中,他们都表示过对于保险公司的不满,甚至有律师直言“保险公司在你买保险之前点头哈腰,理赔之时让

你辛酸苦累”。而针对酒驾中的“免责条款”,他们所持的态度大都是反对态度,有极个别律师未提出反对意见,但也认为此条款应当修改。

7、绵阳市交管局交警

⑴商业保险中的有些规范是应当做修改。应当根据具体情节问题来区别对待各种幅度的交通肇事。

⑵对酒驾事故伤者的赔偿,是更偏重于民事性质的,除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事例外,基本上不带有行政性质。站在国家的角度来进行规制也不太现实。不过可以期待民间基金会等来保障伤者的权利。

8、绵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及伤者

⑴商业保险应当对受害人先行赔付,之后再向肇事者追偿。

⑵我们的制度都应当体现出法律的价值、体现人道主义。

⑶保险公司这样的规定简直是责任的逃避,之前从来没有向我们认真地说明过。

⑷现在的保险公司是,购买保险上门服务,理赔敬而远之。

分析:在伤者和交管局的访问中,我们了解更多的是酒驾理赔案例。因为商业保险中酒驾免责条款的存在,使得很多酒驾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得不到相关的赔偿,因而耽误治疗又在理赔中身心俱疲。伤者的权利受损,利益的不到保障,这不是我们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不符合法治发展精神。我们希望的是,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保险机构,都能从民众角度出发,有效有力的保障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应有权利不受损害。

附件四

个别问卷问题及图表分析

1、您每年在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或者商业车险上投入的费用约为?

中期检查报告

2、您给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以下哪些险种?(多选)

中期检查报告

3、您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或商业车险中,有无酒驾免责、免赔付的规定?

中期检查报告

4、为您办理业务的业务员是否有详细解说过酒驾免责条款的适用?

中期检查报告

5、您是否了解自己说购买的车险产品中,即哪些情况可以获得理赔,哪些不可以获得赔付?

中期检查报告

6、您对在某些商业保险、商业车险中,“酒驾免责、免赔付“的条款的态度是?

中期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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