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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6篇

时间:2023-04-29 16:30:08 浏览次数:

篇一: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

  

  中共XX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使我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XX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办法》,结合我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安定团结,保证我院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处理来信来访。

  2.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讲求证据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3.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理的问题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4.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对于重要事项,须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纪委全体会议、监察处办公会议、专门工作小组会议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向党委汇报。

  5.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坚持纪委负责办理的原则。

  (1)纪委收到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检举、控告,及时报告上级纪委。

  (2)对院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检举、控告,由纪委办、监察处核查,提出处理建议,分别报院党委、院纪委研究决定。

  7、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任务、职责、职能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

  1.反映信访情况,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2.解决信访问题

  (1)纪委办、监察处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并按照期限回报结果。

  (2)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保证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

  (3)对信访件的上报结果,要严把质量关,严格审查,确保信访件的查处质量。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包括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2.加工、传送信访信息。

  3.催办信访问题。

  4.查办信访件。

  5.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职能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既要体现党的纪检机关的职能,又要体现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同时发挥两种职能的作用。

  第三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工作程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

  1.纪检信访的受理范围。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查、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群众对学院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院纪院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学院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由监察处管理的申诉。

  3.在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中,有些内容属批评、建议,或者反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到《条例》和《办法》虽然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把这部分内容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也列入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第七条

  来信处理程序

  1.拆封、装订、盖章。

  2.填写信访登记表,进行纸质和电子登记。

  3.对以下几类需呈阅的来信,填写《信访问题呈阅表》,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信件一起送领导批阅;

  (1)反映本级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党员、干部问题的。

  (2)反映下级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或其管辖的党员、干部重大问题的。

  (3)上级领导批转、上级机关交办需报结果的。

  4.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填写《信访转办单》《信访件转办跟踪反馈登记表》《处理信访回复单》。

  5.根据院党委、院纪委指示,对来信反映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归档。

  6.重大问题经院党委、院纪委批准后办结。

  第八条

  对几种特殊来信的处理办法

  1.大力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要优先处理实名举报和解决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地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保护举报人,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2.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3.联名信指3人以上署名联合反映共同问题的信件。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不视为联名信,按匿名信对待。对

  联名信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4.诈骗性信访。指信访人伪造文件、证件,冒充身份等手段企图达到某种目的,满足个人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揭露,果断处理。

  5.告急信。如集体上访、静坐、自杀、爆炸等。总的原则是急信急办,优先处理。

  6.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的来信。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九条

  来访接待程序

  1.填写信访登记表,进行纸质及电子登记。

  2.接谈人员在接谈前审阅来访登记、控告或申诉材料,以

  了解来访人上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3.耐心听取来访人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与登记。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部门处理。

  5.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问题呈阅表》随信访登记表一起送领导批阅,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6.集体上访按《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办法》办理。

  第十条

  接收举报程序

  1.建立我院网上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信箱。

  2.设立举报录音电话,电话号码向社会及学院校园网上公开并指定专人负责录音磁带的检查、登记与存档。

  3.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填写好《来访来电举报登记表》。

  4.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5.按第八条

  中5、6条

  款处理举报。

  第四章

  纪检监察信访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管理

  1.信访立卷归档的要求:

  (1)文件齐全。

  (2)科学组卷。

  (3)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等。

  (4)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档案室。

  2.信访立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信访件来源。交办函、领导批示、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要件呈阅表或信访呈批表。

  (2)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调查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按人员依时间先后顺序排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包括被调查人对错误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调查报告。

  (3)信访结案表。

  3.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

  (1)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

  (2)定性处理部分的材料,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3)报告历次稿的排列,一般是定稿在前,其他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4)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批示,放在该文的前面。

  第五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内务制度

  第十二条

  信访责任制度

  1.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经办人员负实责,强化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2.党政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亲自组织研究信访工作和参与处理疑难信访问题。

  3.重视信访队伍建设,明确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4.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

  件。

  第十三条

  领导阅信接访制度

  1.凡填写了《信访问题呈阅表》的来信来访来电等,均应及时呈领导阅批办理。

  2.院级领导值班日为接待群众来访日。

  3.领导接待群众来访须做好记录,并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2.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3.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5.严禁将信访举报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X年X月X日施行。

篇二: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加强行政监察,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和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监督、检查各党支部及全体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经常了解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部门反映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情况;

  经常对党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当好党委的助手;

  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并对受处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考察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列席学校的重大会议,参与人事任免、考察研究和公派干部职工出国出境审查研究及各种经济合同的监管工作,使学校的行政监察工作贴紧学校的中心工作,主动监督检查,发挥效能监督作用,以保证决策正确、政令畅通;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规则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禁上宽下严或亲者宽疏者严的做法。

  坚持党纪、政纪、法纪分开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在制定规章制度和执行纪律时,要深入群众中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纪,慎重处理,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1、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学校领导汇报,学校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对已经调查核实的问题应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还须向上级汇报和向群众通报。

  2、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仔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妥善处理。对来信来访人的意见不要轻易肯定或否定;遇到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意见不同时,应从客观事实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便统一认识和避免出现偏听偏信、道听途说、先入为主,掺杂个人情绪的问题。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重调

  查研究,重事实证据,克服带个人框框、主观意断等偏向,确实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后,再作结论。

  4、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守秘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会议制度

  纪监工作会议是纪委工作和监察工作合并召开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纪监事项的主要形式,纪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纪监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纪监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参加人员:学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员、各支部兼职纪监人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会前须将开会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

  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位时由副书记主持。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到会,才能举行。凡接到开会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申述原因。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议前—天提出。凡应参加而未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应主动到纪监室了解会议精神。

  会议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必须得到与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决定。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

  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步调查研究后,再重新讨论决定。

  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应以纪委文件形式,按发文程序,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公布。

  每次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写出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组织制度

  学校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换届同时进行。

  学校设立纪检监察,配备专职纪监干部若干名;学校各支部设行政监察员,由支部纪检委员兼任。

  下属支部的纪检委员和行政监察员的调整,须报学校纪委审批。

  学校纪监工作应自觉服从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的双重领导,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的各项决定。

  纪委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纪委的集体决定。但在纪委作出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纪委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在纪委会上提请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违反纪委决定的行

  为,或经纪委书记同意暂缓行动。

  3、遇到案发的重大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纪委会时,纪委成员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主持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纪监工作应提倡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反对自由主义倾向:

  1、纪监人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谅解、团结协作。

  2、对组织的工作有意见,要在会上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能在群众中议论纪监工作内部的问题。

  3、会议上讨论的内容,在没有发文公布或公开传达之前,与会人员均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传播,更不允许歪曲会议决定的意见和传播不同意见。

  五、培训制度

  自我培训。通过平时自我学习书本和报刊杂志有关专业知识及文件材料,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向先进学习,接受榜样力量的影响等等,达到自我提高之目的。

  参加上级培训。根据需要和上级安排,每年有目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安排专兼职纪监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

  学校组织培训。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兼职纪监干部进行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六、调研制度

  纪监干部原则上坚持每月半天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

  纪委、监察在每季度一次的会议上,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纪国法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普遍和重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根据每年纪监理论研讨课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调研、撰写纪监工作论文,确保每年上交纪监论文不少于一篇,学校各党支部向学校纪委上交纪监论文一篇以上。

  根据需要,有目的地组织纪监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取经,尤其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比较好的单位考察学习。

  七、纪检监察行文制度

  凡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需经纪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纪委书记同意并审核签发,未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纪委文件发出。

  需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严格按发文程序、格式和保密规定办理,纪监室负责做好发文记录。

  对职工的检举、控告及来信来访,纪监室必须做好登记,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纪委,对上级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处理结果要报告上级纪委。

  纪委下发的文件,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事项,由专职

  纪监员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纪委报告。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纪委反映。

篇三: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校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国家监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在校党委和钦州市教育纪检委监察室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是党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工作是关系学校党的建设,关系校纪校风的大事,是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是依法行政管理的大事,是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发展的保障。

  第五条学校的监察对象是:学校内部各部门的党员和工作人员,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其他人员,学校党委指定需要监察的校属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纪检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做出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做好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学校纪律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对党员的处分。对党员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按分级办案的原则给予办理。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影响重大、情节严重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办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监察部门报告。

  (五)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

  (七)加强纪检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

  党总支纪检委员做好纪检工作。

  (八)会同组织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遵守纪律的教育、民主法制等教育。配合组织人事处做好干部的考核工作。

  (九)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保护检查对象正当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违反学校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本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参与学校对检查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七)协助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八)有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在调查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党委同意,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规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条纪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纪委成员在集中讨论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纪委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纪委成员对纪委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校党委或上级党委或监察委报告,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决定的言行。

  第十二条对未公开的纪委决定、事项和有关情况,纪委成员要严守秘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或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纪委会

  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有关人员列席纪委会议。

  第十四条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和上级纪委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以及学校党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计划。

  (二)讨论审定学校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开展活动以及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研究分析全院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落实问题,以及违纪案件的查处与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讨论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表彰、处分的决定;讨论研究职责范围内对干部任免、调整、交流等有关事项。

  (六)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提交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和有关方面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纪委书记审定,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各个委员。对于重大问题和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纪委会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纪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会上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发生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相近,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慎重讨论、研究,认真加以分析,意见基本一致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如经过充分讨论仍有不同看法的,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纪委会议事,议题如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部门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学校各部门党组织、行政单位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研究决定,并责成纪检监察室立案,办理立案手

  续。

  (二)调查。对于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在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中指定2人或2人以上为案件检查承办人,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1人主办,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案件检查承办人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共同搞好调查工作。首先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凡属立案检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做出处理决定、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六章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处理党员、监察对象和学校各部门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要明确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核对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弄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调查报告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并写出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部门正职、副职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须给予党内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给予其他违纪违规教职工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教职工党员所在部门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行政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学校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教职工所在部门行政领导,提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报党委会议批准。

  第七章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党内监督对象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给于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拒绝或拖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出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七)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与予批评、调离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对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进行体罚、逼供;

  (四)泄露工作机密。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纪检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第二中学委员会

  202X年3月

篇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

  

  学校纪检监察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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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小学纪检监察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和“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贵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对职责规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周全领导责任。班子党政正职领导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

  合作,对职责规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属党支部、各科室的中层领导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正职领导负总责,副职根据事情合作,对职责规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实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事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七条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结合本校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并组织实施。

  2)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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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

  3)组织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规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切实增强头脑和作风建设。

  4)建立健全和完善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

  5)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6)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在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为其有用地开展事情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领导职责:(1)分别负责召集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2)抓好中心研究小组的研究,从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带好班子,发挥党委班子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表率作用。

  3)定期召开党委成员专题民主糊口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督促整改。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委议事规则。严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暂行条例》,公开、公正、公正选拔任用干部。不搞临时动议和小我说了算。

  5)实施说话诫勉制度。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事情不到位的问题,要实时做好有关责任人的说话诫勉事情,帮助其限期改正。(6)增强责任追查的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

  任制事情失职、溺职,造成肯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实时组织调查研究,按有关划定追查责任人的责任。

  7)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管好班子成员,作廉政勤政的表率。

  第九条副校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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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觉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教育和管好分管部门领导班子,防止不廉洁、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2)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总结成绩,找出差距,完善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康发展。

  3)督导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专题,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查自纠和互帮互改。

  第十条各处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局党组、纪检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

  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研究XXX、XXX、XXX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实践,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研究党风廉政律例,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贯彻落实中央、局党组、纪检组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第一把手根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并督促落实;抓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对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进行批评教育,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督促查处大案要案。

  第十二条根据事情合作,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领导成员要增强对职责规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并督促、指导分担部门、单位结合业务事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实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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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纠正;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要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党支部报告;并支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研究,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愿维护班子团结,严于律已,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事情实施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事情。考核事情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事情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能够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实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各党支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报学校党委、纪委。

  第十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门考核,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委负责组织实施。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其他工作相结合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半年由单位、部门自查,年底全面检查考核。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年内考核凡是评为不合格的,当年该部门及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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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不转达、不贯彻,对所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不研究、不部署、不督促检查落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各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生事或者其他严重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教学、事情、糊口一般秩序的,或者在发生严重事件时不实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对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后不报告不处理,或者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和干扰办案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对因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规模内发生严重案件,导致国家、集体资财和教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对其革职。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经教育不改,影响班子团结,或者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骗组织的,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

  8)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暂行条例》的划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排到领导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等违反划定行为的,或者在选拔任用干部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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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使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仇,营私舞弊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明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负直接领导责任

  的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使用职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匹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或者对违纪案件的查处,或者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1)对配偶、子女、身边事情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不报告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革职;庇护、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县XXX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篇五: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

  

  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扣

  分:

  一、所有成员有校级处分者,扣伍分及以上,视情节轻重停职检查一周及以上(或直接撤职)。停职期结束后在全体会议上作书面及口头检讨,根据其他成员表决情况和检查期考核情况决定其职务。

  二、在校内非教室上课期间必须佩带学生会工作证,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未佩戴者扣壹分。

  三、通知开会无故不请假且旷会缺勤者,一次扣贰分;条件不充分临时请假累计三次扣陆分,且停职一周。

  四、开会无故未请假迟到,累计两次扣叁分。

  五、开会时扰乱会议秩序或进行与会议无关的物件(如手机、3等)视情节轻重扣壹至贰分。

  六、安排值班、参加活动等无故未请假且未按时到岗扣贰分。

  1/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七、安排值班、参加活动等无故未请假旷岗或迟到时间超过总时间的一半及以上一次扣伍分。

  八、开会或值班、参加活动等中途无故未请假擅自离开扣贰分。

  九、在学校、主席团、部长(主任)等布置任务时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视情节扣壹至叁分。

  十、若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等违反此制度,将在此制度原有扣分上加扣壹分。纪检部成员徇私情等,则对其双倍扣分处理。

  加

  分:

  一、好人好事有学生处记档的,每人一次加叁分。

  二、学校期末单科奖学金一科加壹分,综合奖学金一次加陆分。

  三、参加校园工作(比如志愿者等)一次加叁分。

  四、比赛中获得校级荣誉一次加叁分,获得区(县)级一次加伍分,获得省(直辖市)、国家级荣誉一次加柒分。

  2/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五、在学校、学生处、团委、主席团、部长等布置任务且完成质量高、效率好可视情节,向主席团申请加壹至叁分。

  校第七届学生会

  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30智育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

  一、德育测评

  德育测评由基本表现、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

  德育测评成绩=基本表现分+奖励分-扣分

  (一)基本表现总分70分,其要素有7项:政治态度、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专业思想、服务精神、劳动表现,每项基准分8分,满分10分。每项细则以《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为准。

  1、政治态度:代表班级参加院、系组织的德育方面的讲座,每次加3/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0.5分。

  2、集体观念:不服从班团干部分配工作者扣0.5分。

  3、品德修养:对师长不尊敬者扣2分。破坏公共财物扣2分。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者扣2分。往窗外或门前楼道乱扔垃圾、泼水者扣2分。

  5、服务精神:参加义工和青年自愿者活动每次加0.5分。

  基本表现测评成绩自评成绩30小组成绩30辅导员成绩40%。

  6、劳动表现:教室卫生检查被扣3分及以上,值日生每人扣1分,须重做卫生,若仍然不过关,则加倍扣分,以此类推。小宿舍被扣5分及以上,值日生每人扣1分,须重做卫生,若仍然不过关,则加倍扣分,以此类推。

  (二)加分(不超过30分)

  3、院学生会组织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加1.5分,系学生会活动获奖的加1分,社团活动获奖的加0.5分。

  4/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4、凡担任一定社会工作,任期超过一学期,任期内工作兢兢业业,社会工作考核为合格者,可按以下标准加分:担任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加7.5分;院级主要学生干部(部长、团委委员)、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团总支副书记、委员)加7分;院系两极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加5分,干事加3分、成员加2分;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加5分,大舍长加3分,小舍长加1.5分,科代表加1分;各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长、会长)加3分,其他社团成员加1分。同时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可累计加分。(此项由辅导员加)

  5、参加院级(含院级)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以下标准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获得全国性的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依次加7,6,5,4分;获得省级的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依次加5,4,3,2.5分;获得院级的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依次加3,2,1,0.5分。

  参加学院组织的艺术节、迎新晚会,节目导演、演员每人次加0.5分,服务人员每人次加0.3分,主持人每人次加1分。系部组织的艺术节晚会参照以上标准。参加院艺术节选拔节目没有选上的,每人次加0.1分。

  6、评为文明宿舍的,大、小舍长加2分,舍员每人加1分。评为卫5/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生模范宿舍的,大、小舍长加1分,舍员加0.5分。一年级新生获得军训优秀学员者,加1分。

  获得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加1分,获得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成员,每人加0.5分。获得优秀社会实践报告,加0.5分。

  (三)扣分

  3、凡担任一定社会工作,若责任心差,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失职者,视具体情况扣1~3分(因同一原因扣分者,按最高分扣)。

  4、宿舍在评比中评为最差宿舍,大、小舍长扣2分,舍员扣1分。

  二、智育测评

  智育测评由学习成绩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

  智育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一)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本学年课程总学分

  课程成绩(含选修课中的必修课、不含体育课)按事迹分数计,考6/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查课程若没有实际分数的,对应分数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重修或补考的课程通过者按60分计,未通过者按第一次实际考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作弊的按0分计。

  (二)奖励分

  2、参加省级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一等奖奖励3分,二等奖奖励2分,三等奖奖励1分,优秀奖奖励0.5分。团体参赛的个人按以上标准减半给奖励。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在省级奖励标准上双倍加分。参加系级专业技能竞赛在省级奖励标准上减半加分。

  (三)扣分

  1、实训课或见习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每人每次扣1~10分。

  2、考查课成绩不及格者,每门扣0.3分,考试科成绩不及格者,每门扣0.5分。

  三、体育测评

  7/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体育测评由体育课成绩、早操出勤情况及出勤质量考评成绩和体育类竞技赛奖惩分三部分构成。测评得分为:体育课成绩*70早操出勤情况及出勤质量考评成绩*10体育类竞技赛奖惩得分。

  (一)体育课成绩

  第一学年根据所参加体育课成绩计入,第二学年根据体能测试成绩计入。

  (二)早操出勤情况及出操质量考评成绩

  根据早操出勤情况和做操质量高低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者得90~100分,良好者得70~90分,合格者得60~70分,不合格者得分不超过60分。

  (三)奖惩分

  1、代表班级或者系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主要是运动会),每人加0.5分,代表学院参加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体育竞赛未获得名次的,每人次加1.5分,在体育节参加走队列加1分。体育节稿件被采用,每篇加0.5分。

  8/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2、破记录、获学院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者依次加分4分、3分、2.5分、2分、2分、2分、1分、1分、1分。破记录、获得省级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者依次加分8分、6分、5分、5分,4分、4分、3分、3分、3分。破记录、获得全国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名者依次加分10分、8分、7分、6分、6分,5分、5分、4分、4分。

  3、参加各系组织的体育比赛,一、二、三等奖,依次加2,1,0.5分。

  4、早操迟到、早退扣0.2分,缺席者扣1分。

  5、扰乱各类体育比赛秩序者,每人次扣1分。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公司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档案管理、保密原则、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行为规范管理、人事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后勤保障管9/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理、奖惩制度等。

  3.本制度适用滑县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行为规范管理

  1.员工在公司内一律穿工作服(副总级以上及试用期员工除外),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要做到仪表整洁、干净。

  2.员工上班必须佩带工作卡。

  3.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每天上午及下午上班以后各部门组织开例会,然后打扫各部门所负责的区域卫生。每天抽出时间整理办公桌和抽屉,保持办公环境的舒适和整洁。

  4.工作环境有序。在办公区内,禁止大声喧哗,在工作时间内严禁串岗,严禁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严禁浏览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杂志、报纸。工作期间不准化妆、吃零食,严禁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烟头等。

  5.严禁员工在工作时间接待除客户意外的私人朋友,严禁工作时间接打私人电话影响工作及影响信息的畅通。

  10/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第三章

  人事管理

  《一》考勤管理

  1.企业员工一律实行上班打卡登记方式。凡企业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代理他人或让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规定者均按打卡管理规定执行。行政人事部凭信息打卡作为考勤的基本依据。

  2.所有员工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不能打卡时,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许可后,及时提交行政人事部。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开始十分钟以后到岗者,计为迟到。提前十分钟下班者按早退处理。无故提前十分钟(含十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处理。

  5.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当月关键绩效指标考核工资。

  6.员工旷工一日者,扣发三日工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者,予以辞退,不发工资。

  11/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二》

  休假的规定

  1.正常情况下员工每月工休两天,每月休假不得超过四天(特殊情况除外)。

  《三》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需提前一天写请假条,由部门总监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领导或其代理人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四天以内(含四天)由部门总监签字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四天者,报总经理批准。

  3.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行政人事部保存。部门总监级以上人员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并将请假单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12/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一》(归档范围)

  1.公司所有公文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

  《二》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总监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各部门总监签字批准后到行政部档案管理处办理借阅手续;

  《三》

  档案的销毁

  1.任何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由部门总监审批在专人监督下销毁。

  第五章

  《一》会议管理

  13/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1.每月末为公司例会中的最高级会议,就一定时期工作事项做出研究和决策。会议由集团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为总监及各部门经理等领导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一至两次)

  2.公司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3.公司各部门每天早上开晨会,针对前一天工作进行总结及分析并对当天工作进行安排。

  4.公司办公例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组织。行政人事部应于会前一天将会议的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参会的全体人员。

  《二》

  会议纪律

  1.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向行政人事部请假。

  2.与会人员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者同意方可离开。

  3.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来回走动。

  4.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座位,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

  14/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5.与会人员应坐姿端正,禁止吸烟,禁止交头接耳开小会。

  6.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记录,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处于静音、振动状态);会议期间不会客。

  7.与会人员应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最后离开会场者负责关灯、锁门。

  8.与会人员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

  第六章

  保密制度

  《1》公司机密涉及企业及员工的根本利益,全体员工都有保密义务,特别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要注意不能泄漏。

  《2》公司机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发展项目及经营决策。

  2.公司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15/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3.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公司内部制度资料及计算机内的所有资料。

  5.严禁将公司任何文件进行抄录、复制、传递出公司(包括利用网络传输)。

  6.因工作需要查看超出自身权限的文件或资料,必须得到部门总监的批准到行政部办理手续方可查看。

  7.属于公司机密计划的原始载体,其保存和销毁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委派不同部门职位的两人共同执行。

  8.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机密事项必须获得总经理批准。

  9.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的机密已泄露,应立即报告公司上层领导并及时处理。

  10.严禁和人交往中,泄露公司机密,严禁在公共场所讨论公司机密。

  16/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11.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

  第七章

  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一》

  办公及劳保用品的购发

  1.公司所需办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

  2.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账本,并办好出、入库手续。出库物品一定要由领取人签字,特殊用品需由其部门总监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

  3.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制定每半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领导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并办理入库。有计划地分发给各部门并办理好出库手续及记录。

  4.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时,须经部门领导签字由行政部批准方可领回。

  17/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5.劳保用品的购发,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并根据实际需要每月定期发放。

  《二》

  安全生产管理

  1.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2.资料柜、办公桌不得放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和现款、印章、贵重物品。

  第八章

  后勤保障管理

  《一》

  食堂管理

  1.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的卫生工作,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炊事人员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无健康证者,禁止上岗。

  2.食堂人员要在规定的开餐时间内保证员工就餐,员工不得提前去食堂就餐。

  3.食堂工作人员要以热情、礼貌地接待员工就餐,做到少打、勤打,18/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不浪费。

  4.严格各项卫生制度,节约水、电,节约成本,做到营养合理,饭熟菜香、味美可口、不多做,不少做。

  5.做到餐具干净、无污渍,对环境及餐具按时消毒。

  6.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做到少采购、勤采购。

  7.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章

  奖惩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当月三天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当月十天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记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入。

  19/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4.奖金: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

  有下列事迹者,得予嘉奖:

  1.连续三个月绩效考核为优的员工。

  2.连续三个月未休假、迟到者。

  《三》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功:

  1.对于工作流程、维修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2.年终考核中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3.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4.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举报而被查实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20/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6.年终考核,全年完成销售任务的销售员。

  《四》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行记大功或颁发奖金:

  1.年终考核全年绩效考核均为优秀者。

  2.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3.年终考核,全年被评为优秀的部门。

  4.一年内记功三次者。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处以警告

  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1/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5.违规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9.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10.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11.未经行政人事部同意,私自调换房间者。

  12.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13.进入公司不佩戴工作卡、不穿工作服经查获者。

  14.受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组织培训者。

  22/23学生会成员纪检监察制度

  15.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六》被警告超过三次者、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1.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需要增加或删减的,行政人事部将会补发相应的制度及规定

  2.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部宣

  2018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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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方案

  

  河南省洛阳经济学校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事程序,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廉政监督,特做如下规定:

  一、主要工作职责

  1、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的纪律、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的监督检查;。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或配合做好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的纪检监察及其它活动。

  3、经常对党员干部、教职工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廉洁从教的教育,使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

  4、加强对学校师德师风、经费管理、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工作的监督,全面了解和把控风险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消除隐患,必要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5、受理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

  6、对全校行风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7、根据学校党组织或行政的决议,对干部、教师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或群众投诉、上级转办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8、完成好上级部门、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纪检监察日常工作规程

  1、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委员参加。每学期开始时召开一次,安排部署本学期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会议内容、形成意见要由专人做好详细记录。

  2、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纪检监察人员要自觉加强对党的政策、法规等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提高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纪委委员要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学校相关工作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教职工的监督。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人员要全面了解学校情况,积极做好监督、建议、提醒,为做好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献计献策、主动作为。要按照学校纪委的工作安排,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4、依纪依法,规范监督。依据党章党纪法规赋予的职责,紧扣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开展监督;针对学校各部门中层干部、各重点岗位负责人、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

  5、加强重点事项监督。重点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以及组织人事、财2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项目招标、基建修缮、招生就业、学生资助等重点领域实施有效监督。

  6、监督程序和方式。对“三重一大”事项,纪检人员参与会议为主要监督依据;对重点风险领域的监督,主要通过参与实施过程为主要监督方式;对职工反映问题突出的重点事项,采取专题调查、专项治理的方式实施监督。

  7、监督结果。校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采取向职能部门下发《整改建议书》或进行廉政谈话提醒等,督促其落实整改。发现干部有违纪线索的,必须立即向校党委报告情况,根据学校安排,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初核,根据初核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8、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因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致使发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置办法

  1、党办(监察室)安排专人负责信访举报工作。严格执行信访登记制度,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传真和上级交办、部门转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均应及时认真登记。登记应使用专用记录本,信访内容摘录应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条理分明、字迹清晰。学校设立信访举报箱,安排专人每周查看,及时受理。

  2、信访呈阅。严格执行信访阅批制度,及时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及时呈送领导阅批。

  3、信访办理。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办理信访件。实行两人以上调查初核制度,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责任,相互监督制约。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线索处置和查办情况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4、报批结案。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信访件,一般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报请批准可再延长30日,但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经调查后,属举报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属轻微违纪的,应及时约谈教育、谈话提醒;属违纪问题的,应申请立案调查;属违法问题的,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信访件结案要切实做到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全。对符合结案要求的,应及时报请校领导审批结案。

  5、档案归档。信访举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均应随时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应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专柜存放,按档案管理规定借阅使用。

  6、工作纪律。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下列纪律: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不准向无关人员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查核的事实真4相;不准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对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纪检监察工作保密制度

  1、自觉遵守保密纪律。纪检工作人员要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打听、了解职责范围以外的案件情况;严禁在公共场所、亲友面前谈论和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案件内容;严禁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举报人情况,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内容;严禁透露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3、严格涉密资料、信息管理。严禁上互联网计算机存储、传递涉密资料和信息。严禁因私外出时携带涉密资料。严禁私自翻印、复印涉密资料。因公外出携带、翻印和复印涉密资料,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在涉密材料的印刷、收发、传递、阅办、清退、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等过程中,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防止丢失。

  4、严格执行新闻、网络信息发布保密管理规定。向报社、电台、网络微博等媒体投递新闻稿件,必须由纪委书记审定。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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