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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会议讨论6篇

时间:2023-05-01 08:15:04 浏览次数:

篇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会议讨论

  

  XX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等,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分公司等分支机构、营销事业部、生产事业部及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复核会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所有收支都必须经过复核会计人员复核,出纳才能办理;

  第二章

  现金收支业务管理

  第五条

  现金收支业务管理原则

  一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二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应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三审核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职责分工;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六条

  现金收支、保管规范

  一现金收入须由出纳人员开出收据或由会计人员开具正式发票,交复核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二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当天存入银行,禁止坐支;交存现金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同往,如需使用车辆,应使用本单位车辆;

  三财务部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四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做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提取现金时,如需使用车辆,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提取现金在5万元以上时,应由保卫人员同往;

  六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经过复核会计人员审核的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员审核批准权限详见授权审批制度,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

  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所附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未经复核会计人员复核,或违法、违规、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必须拒绝付款,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七现金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严禁超范围使用现金;

  八出纳人员原则上应该每日盘点库存节余现金由于客观原因等因素影响,一个星期不少于一次盘点节余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复核会计人员监盘,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负责人;原则上长款归公,短款由出纳和复核会计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九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借款和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使出纳筹款备付;

  第七条

  借款与报销规定

  一借款包括借用现金和支票;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除购买物品、业务招待、预付费用、差旅费包括参加外部会议或培训以外,公司不得发生任何借款;

  二购买物品、业务招待和预付费用性质的借款应当在借款之日一周内报销或还款,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个月,差旅费借款应当在出差归来7个工作日内报销或还款;

  三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借款人应先填写“借款单暂支单”,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出纳凭以上签字办理借款手续;

  四费用报销票据的填写与粘贴;报销人须凭有关原始票据填写报销凭证,应该数字准确、书写清晰,并应将票据分类整齐地粘贴在报销凭证背面;

  五超过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或还款手续的,财务部门应进行催收;经催收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财务部有权从其工资中将所欠款项扣回;无正当理由超过借款期限处以相应罚金;

  六财务部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七财务部门应当坚决抵制、及时汇报无视费用报销审批手续、支付手续的行为;同时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报销人符合规定的报销手续情况下,应当及时予以报销;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费用报销的审批和支付手续,不得借故逃避、刁难财务的监督,更不得打击报复财务人员;

  九费用报销时,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处以经济罚款直至行政处罚:

  1.报销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退回所报销金额外,还要处以当事人报销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同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或除名;

  2.借款超出时限,无正当理由不报销又不还款的,除可以从其工资中扣回所欠款项外,超出时限的天数每天以借款人所借金额%的罚款;

  3.越权批准用款的,处以批准人当月工资3%的罚款;财务人员、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不抵制、不汇报的,同时处以用款金额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给予处分;

  4.滥用职权,借故逃避、刁难财务监督,甚至打击报复财务人员的,按不同情节处理,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5.违背原则、放弃监督,甚至同流合污的财务人员,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与降职、撤职或除名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禁止行为

  本制度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六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款项;

  七未按照审批权限支付现金;

  如发生上述行为,则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以上罚款;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公司除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项目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

  二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三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四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财务章由公司指定专人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应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将其委托代管人报告有关领导;

  五对外支付的各类款项,必须按照集团及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领导根据授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六银行存款发生支出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复核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由出纳人员办理结算手续;

  七发生银行存款收入业务时,所有银行入账单据、收据、发票等收款凭证必须经过复核会计人员复核;

  第十一条

  支票管理

  一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人员负责,并登记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出纳人员购回支票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购买日期、开户行名称、购买支票起止号码等内容;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支票的购买及领用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登记支票使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三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有审批权限的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10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程序与现金支出报销程序相同;

  四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出纳人员不得签发不确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账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六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七出纳人员开出的支票必须经会计人员复核,并由公司指定的专人加盖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登记支票使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掌握支票使用情况;

  八经办人员必须及时将到期未用的支票退回财务部,由财务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如经办人员不退回旧票或逾期不报账,财务部催促期退还或报账并拒绝签发新支票;

  九违反报账规定的处罚办法同第七条“借款与报销规定”相关处罚规定;

  第四章

  资金计划、执行、报告

  第十二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资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二年末根据经营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

  一每月25日前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下一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后报财务部,财务部进行初审,平衡汇总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次月1日之前下发执行;

  二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两部分;各部门须根据当月预计收入或支出项目编制资金计划,保证公司整体上的量入为出;

  1.资金收入是指经营中的营业收入及借款包括内部借款等融资收入等;

  2.资金支出是指日常物资采购支出、日常费用支出、设备采购支出、低值易耗品采购支出、基建技改支出、对外赞助、对外投资、借款和利息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九项支出;

  1日常物资采购是指面、辅料等原材料的采购以及其它单笔超过5000元的零星物资采购;

  2低值易耗品采购是指价值低的打印机、办公用纸张、写字台、笔等办公用品以及金额低于2000元以下的计算机采购;

  3日常费用是指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广告费、培训费、商场费用、房租费、物业管理费等经常发生的费用;

  4设备的采购是指为生产经营经营需要而采购单元价格高于2000元以上的计算机、打印机、机器设备、工具配件等;

  5基建是指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新建、扩建、修理生产、办公用房而进行的建筑行为,包括对购置土地行为;

  6技改是指为改进生产、信息等技术水平而对设备、信息系统进行升级而产生较大金额的投资行为;

  8对外赞助是指向民间慈善机构如慈善总会等及其它单位或个人赠送物资或现款的行为;

  9对外投资是指向其它法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向证券二级市场、国债市场等进行股票、债券等资本投资的行为;

  10借款和利息支出是指归还银行及其它单位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支出行为;

  11其它支出是指上述各项内容不能涵盖或者不常发生的费用,如项目咨询费、审计费、委托外单位加工需支付款项等;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的执行

  一公司各部门应该由专人负责制定资金计划和记录使用情况,定期与财务部对账;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资金的使用负领导责任;

  二对于不认真管理资金的部门和专门负责人,财务部有权提请公司领导对该部门负责人或专门负责人员进行处罚;

  三财务部对累计使用资金已经超过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10%的部门予以提醒,并向领导报告;

  四财务部对每月编制的资金计划超过年初制定、分解的当月资金使用计划的10%的予以重点关注,查明原因,并向总经理汇报;

  五未编入资金计划的支出,原则上财务部可以拒绝办理;确因外界情况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而且是公司必须的支出,经审批后财务部予以安排资金进行支付;

  六财务部对发生的计划外资金使用必须查明原因,进行记录并对该部门进行提醒;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

  一财务部出纳人员每周编制资金收支周报,经复核会计人员复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有关领导;

  二财务部会计人员每月总结当月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总经理等相关领导,为领导做出决策提供依据,并应在工作会议上公布,为制定下月的资金计划提供参考;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审批

  第十六条

  基本原则

  公司按授权审批制度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对于违反审批程序的资金使用申请,财务部必须拒付;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审核、审批程序

  一所在部门负责人包括事业部负责人核准;

  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

  三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付款执行要件

  各部门用款必须填写用款申请并按授权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由财务部执行付款;

  第十九条

  付款申请单的附件

  资金付款申请单须提供相关附件资料,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

  二支付进度款的,必须提供进度证明;

  三设备、材料、固定资产、其他办公用品等购置的,付款须有验收人签字,并提供验收单;

  四收款单位提供的合法正式发票或相关证明;

  五收款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时,须合同单位向公司提供付款委托书,特殊情况下须对方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六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项必须有同对方单位达成的补充协议;

  七其他能够说明该项付款却有真实、准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证明文件、法律文件;

  八按照审批程序,已经过有审批权限人员审批的付款申请单;

  九其他财务部门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二十条

  付款申请单附件要求

  资金使用申请人必须保证资金申请表所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

  支付方式及催单要求

  对于业务款项,财务部一般采用银行划账的支付办法,业务经办人必须在付款后5日内向收款单位索要有关票据或证明文件阶段付款须索要收款单位收款证明文件或票据,尾款须索要正式合法发票交财务部,否则财务部有权终止该部门的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每项付款必须经过复核会计人员复核后出纳人员方可办理,对于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资金使用申请,财务部一律有权拒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项或有歧义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篇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会议讨论

  

  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

  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

  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

  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

  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

  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

  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

  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

  (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

  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出纳人

  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设置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

  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设置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岗位,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

  工作,保管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拟定资金管理和

  核算办法、编制资金收支计划、负责资金调度、负责资金筹集、负责公司的各项投

  资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

  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间的轮换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

  职守,廉洁奉

  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统一由公司付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超

  过授权范围的,由董事长行使。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付总经理必须在付款通知书上签

  字批准方能生效,付总经理在外地急需用款的可在本人的批准限额之内委托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代理批准手续,但付总经理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签字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交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并配备专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审核。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部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个人借款的填写借款单,直接付往来单位材料款的填写付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预算、结算种类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

  (二)支付批准。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支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毕后,由财务部会计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

  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结算种类、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等。复核无误后,最后上报付总经理审核。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付总经理签字的支付申请,办理货

  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前应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纳员和货币资金核算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一般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公司职工、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出纳员调离岗

  位,由出纳人员补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取得货币资金收入要开

  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

  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

  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月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由出纳员登记日记

  账并连续编号后交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装订成册,在

  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装订成册之前,其余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查。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

  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

  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

  户;不准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出纳人员有擅自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

  人套取现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其调离本岗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对出纳编

  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签字,使公司银行存款账面调节余额与银行存

  款对帐单余额相符。如调节后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上报处理。

  第十九条

  要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

  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盘点

  库存现金,保证本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

  库存相符,如不相符,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以失

  职论处。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在预支货款、费用或带款购货时,原则上不准开空白支票,当金额暂时无法确认确需支付时,须经过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特批,列明单位或限制金额方能开具空白支票,出纳员对领出的空白支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并对领出的空白支票的用途进行跟踪监督,催促领用人及时交回支票存根或回单。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货币资金业务负责人保

  管,出纳员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由

  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

  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

  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制度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交由

  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

  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

  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

  (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二)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四、财务部出纳人员每日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送资金日报表。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各部门会签后,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企业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项目经理部(以下称“经理部”)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经理部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的各职能部门和各工区。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

  第五条为了加强经理部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经理部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第六条经理部财务科设资金管理岗(由出纳兼任),负责收集和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项目的资金预算,提交项目经理部工作会议讨论批准。

  第七条经理部财务科部门将收到批准的资金预算交业主审批后,再按攀路公司支付制度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第八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经理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经理部有关部门用款或对外货币结算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

  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五)根据经理部与开户行较远的实际情况,经理部各部门应在每周星期四前将审批后的资金预算交经理部财务部门,以备报业主审批;星期四(含)之后收到的资金预算在第二周办理。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经理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科是经理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经理部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科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和企管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三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四条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控制现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三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第十六条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的事项,按照本制度借款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提取一万元以上的现金时,财务部门应有两人(含)以上同往,应使用本单位车辆。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提取现金使用车辆,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

  第十九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

  (五)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现金盘点的方式方法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理部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经理部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经理部银行账户为临时存款账户,本经理部银行账户只供经理部日常运营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二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经理部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经理部银行账户实行密码支付管理,由出纳保管和使用密码支付器。

  第二十五条对外预付的款项,必须按照经理部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

  二十六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财务科会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财务部必须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支票领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写金额书写的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同时还必须在签发支票时填写收款单位,个别确实无法填写收款单位的小额支票除外。

  第三十条支票领用后,应在5天之内报销,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内没有使用,应及时将未使用支票交回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经理部财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六章资金报告

  第三十二条经理部财务部门向项目经理和总公司不定时报告货币资金用量及存

  1现金流量表、○2资金收支平衡表。

  量情况,并编制相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经理部财务部门向项目经理及总公司每月上报费用开支表。

  (一)费用开支月报表,分部门、按费用项目,报告费用开支的金额,并注明各部门和各费用项目的本月合计、本年合计,与月度资金预算差异超过20%的,要注明并说明原因。

  (二)期间费用月报表,按不同项目,分费用类别,上报月初累计、本月发生和月末累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财务科拟定,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

篇三: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会议讨论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5.17?

  【字

  号】河府办[2005]37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办〔2005〕37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河源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利润;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政府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四)市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财政的部分;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六)股份有限公司中政府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七)对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出资转让的收入;

  (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实行双重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资金使用必须体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规范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商业银行开设专户,用于接受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资金支付,该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法人双印鉴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

  (一)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

  (二)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

  (三)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

  (四)安置企业职工;

  (五)国有产权及资产处置工作经费;

  (六)调入财政用于社会各项事业支出。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使用申请书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审批表》;

  (二)缴款凭证复印件;

  (三)属用于安置职工的,需提供政府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四)属用于国有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

  关股份公司的股权及购买配股,国有产权及资产处置工作经费及其他支出的,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用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金使用申请,送市国资委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同意使用的资金在专户中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资金支付时实行双印鉴办理有关业务。

  第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收支台账,对资金使用分项目详细核算。市财政局建立专户使用辅助账。

  第十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进入市国资委专户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统计报表,按月分别向市财政局等单位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必须接受市人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单位对收支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篇四: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会议讨论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四;(粮、油收购资金)三;(更新改造资金)二;(基本建设资金)一:(立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五)期货交易保证金;(六)信托基金;(七)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八)住房基金;(九)社会保障基金;(十)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一)党、团、工会设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

  金。第十一条经办外贸业务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等临时业务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必须从严控制。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已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定期组织认真的清理核查,特别要针对大宗物资采供、工程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划转等关键环节,尽快建立企业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完善严密的资金使用结算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严防资金结算管理的漏洞。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和台账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完善国有企业现有银行账户的备案手续,规范国有企业资账户的设立和使用。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司、国有控股公司需开立银行账户,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设立。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需开立银行账户的,由各子企业向母公司报批备案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由母公司按季度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国有参股公司设立银行账户,需经董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的银行账户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子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参照第十四条执行。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应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发生下列事项的,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要求及时进行账户变更。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国有企)二;(国有企业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一:(委或母公司备案.

  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开户银行撤销银行账户,销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备案:(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完成项目资金结算和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资金存款余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好账户资金余额。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开立的各类银行资金账户,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结算用途使用,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要与开立的账户性质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致。第二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定期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有企

  业的实际情况,由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属于企业的资金必须纳入相应的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给予勒令纠正和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或提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规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四)违规支取现金;(五)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六)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七)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位信用卡账户)九;(不按规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

  行结算账户。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国资委或提请有关部门严厉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不严密,管理疏于防范,造成国有企业资金流失的;(二)国有企业在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中,故意逃避监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和使用资金的;(三)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四)国有企业不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金账户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国有企业账户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在国有企业资金账户备案中,故意刁难国有企业,拖延备案工作的;(三)在对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第二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的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

  日起施行。10月5年2009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篇五: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会议讨论

  

  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

  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

  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第五条

  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

  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算账户的联动。该类账户与集团总账户之间不直接发生资金划拨的往来业务。

  第六条

  内部账户按开立用途分为内部结算账户和其他内部账户

  1、内部结算账户:成员单位的内部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成员单位的内部结算。

  2、其他内部账户:成员单位因内部贷款、内部定期存款、汇票等业务需要开立的内部账户。

  第三章

  账户管理方式

  第七条

  对于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账户管理模式

  房地产业和工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服务业实行限额管理,设立收支合一账户.第八条

  结算中心对所有外部账户采用监控的方式进行管理

  监控方式是结算中心借助网络系统等多种工具,及时采集外部账户的余额及明细数据,实时或定时监控此类账户的资金流动、盘存情况。

  第九条

  对于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采用统一调度、集中结算的管理方法.1、收款:成员单位所有对外收款均收到收入账户,商业银行根据银企服务协议,将收入账户的余额上划至总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增加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2、拨款:成员单位填报资金收支计划,各级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将款项由总账户拨付成员单位支出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减少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3、付款:成员单位对外支付,由成员单位可以直接从本单位支出账户支出,或委托结算中心代为支付;单笔付款额度超过集团规定

  范围,需要经过结算中心负责人或集团领导审批方能支付。

  4、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通过结算中心内部转账。

  第十条

  收支合一账户:收支合一账户的限额由集团公司核定。超过限额部分,每日定时自动上划至总账户。

  第四章

  外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结算中心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开立集团总账户。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在集团公司选定的并且和本单位有信贷关系的商业银行,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立外部账户。原则上,每家成员单位只有一个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

  外部账户开立的程序:

  1、各成员单位新开立的外部银行账户,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2、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后,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账户。成员单位开立的账户应申请开通网银服务,并向结算中心授权。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外部账户后,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结算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的外部账户,发生销户和变更时,必须上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外部账户的管理:本着稳定的原则,对于成员单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一般不作调

  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认定的账户类型使用账户。

  第五章

  内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均须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第十九条

  内部账户的开立程序:

  1、成员单位填写开户申请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后,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留存印鉴卡片、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名单。

  3、结算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名单,登记和发放资金管理系统的安全证书及系统操作密码。

  4、结算中心在结算软件系统增加成员单位内部账户,设置成员单位的人员操作权限.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指派专人进行开户登记,详细记录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人员等信息,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并妥善保管各开户单位的开户申请、人员职责名单等.第二十一条

  内部借款、内部定期存款、票据等其他内部业务账户的开设根据实际业务的发生由结算中心直接开立,并通知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因故销户和变更时,须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审批后,分别办理下列

  手续:

  1、销户:成员单位申请销户时与结算中心核对存、贷和应收账户余额,全部无误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给予办理销户手续,并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收回的空白重要凭证作废.2、账户名称变更:成员单位名称更改时由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供账户变更申请、账户信息和人员职责名单,经结算中心审查符合要求后,撤消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填写开(销)户登记簿,并将更改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3、更换印鉴:成员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印鉴时,必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企业法人出具证明的新印鉴卡片和变更申请,并在新印鉴卡片背面加盖全部原印鉴,填明注销和启用日期。

  第二十三条

  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应严格根据内部账户开立时规定的用途、权限,使用内部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处理,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应加强内部账户的管理,主动向开户单位提供回单(借/贷记通知书)、对账单,协助、督促开户单位进行内部对账.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若未经集团允许开立银行账户或开立银行账户不在结算中心备案,一经查出,集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内部账户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集团)公司计划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会议讨论

  

  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

  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

  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

  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

  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算账户的联动。该类账户与集团总账户之间不直接发生资金划拨的往来业务。

  第六条

  内部账户按开立用途分为内部结算账户和其他内部账户

  1、内部结算账户:成员单位的内部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成员单位的内部结算。

  2、其他内部账户:成员单位因内部贷款、内部定期存款、汇票等业务需要开立的内部账户。

  第三章

  账户管理方式

  第七条

  对于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账户管理模式

  房地产业和工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服务业实行限额管理,设立收支合一账户。

  第八条

  结算中心对所有外部账户采用监控的方式进行管理

  监控方式是结算中心借助网络系统等多种工具,及时采集外部账户的余额及明细数据,实时或定时监控此类账户的资金流动、盘存情况。

  第九条

  对于成员单位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采用统一调度、集中结算的管理方法。

  1、收款:成员单位所有对外收款均收到收入账户,商业银行根据银企服务协议,将收入账户的余额上划至总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增加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2、拨款:成员单位填报资金收支计划,各级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将款项由总账户拨付成员单位支出账户,同时结算中心减少其相应的内部结算账户的余额。

  3、付款:成员单位对外支付,由成员单位可以直接从本单位支出账户支出,或委托结算中心代为支付;单笔付款额度超过集团规定范围,需要经过结算中心负责人或集团领导审批方能支付。

  4、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通过结算中心内部转账。

  第十条

  收支合一账户:收支合一账户的限额由集团公司核定。超过限额部分,每日定时自动上划至总账户。

  第四章

  外部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结算中心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开立集团总账户。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在集团公司选定的并且和本单位有信贷关系的商业银行,遵循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立外部账户。原则上,每家成员单位只有一个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

  外部账户开立的程序:

  1、各成员单位新开立的外部银行账户,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书面申请。

  2、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后,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账户。成员单位开立的账户应申请开通网银服务,并向结算中心授权。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外部账户后,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结算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的外部账户,发生销户和变更时,必须上报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外部账户的管理:

  本着稳定的原则,对于成员单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认定的账户类型使用账户。

  第五章

  内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均须在结算中心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内部账户的开立程序:

  1、成员单位填写开户申请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进行审批。

  2、审批通过后,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留存印鉴卡片、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名单。

  3、结算中心根据各成员单位资金业务相关人员的职责名单,登记和发放资金管理系统的安全证书及系统操作密码。

  4、结算中心在结算软件系统增加成员单位内部账户,设置成员单位的人员操作权限。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指派专人进行开户登记,详细记录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人员等信息,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并妥善保管各开户单位的开户申请、人员职责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内部借款、内部定期存款、票据等其他内部业务账户的开设根据实际业务的发生由结算中心直接开立,并通知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因故销户和变更时,须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审批后,分别办理下列手续:

  1、销户:成员单位申请销户时与结算中心核对存、贷和应收账户余额,全部无误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给予办理销户手续,并在开(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收回的空白重要凭证作废。

  2、账户名称变更:成员单位名称更改时由成员单位向结算中心提供账户变更申请、账户信息和人员职责名单,经结算中心审查符合要求后,撤消原账户开立新账户,填写开(销)户登记簿,并将更改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3、更换印鉴:成员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印鉴时,必须向结算中心递交企业法人出具证明的新印鉴卡片和变更申请,并在新印鉴卡片背面加盖全部原印鉴,填明注销和启用日期。

  第二十三条

  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应严格根据内部账户开立时规定的用途、权限,使用内部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处理,不得挪用、转借、出租账户。

  第二十四条

  结算中心应加强内部账户的管理,主动向开户单位提供回单(借/贷记通知书)、对账单,协助、督促开户单位进行内部对账。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若未经集团允许开立银行账户或开立银行账

  户不在结算中心备案,一经查出,集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内部账户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释。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XX(集团)公司计划财会部负责解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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