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蚂蚁文档网 > 作文范文 > 某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某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7-15 19:55:03 浏览次数:

 ****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确保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通行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公安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校内的各种车辆、行人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第四条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自觉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除单独指明的条款外,适用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各校区。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实施验卡制度。本校公务机动车、教职工和家属子女的机动车须凭电子通行证出入校园,电子通行证办

 理执行《机动车通行卡办理办法》,外来机动车进入校园需登记换卡。通行卡信息必须与车辆信息相符,一车一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通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为保护校内停车资源,规范校园机动车停放,限制外来无关车辆穿行校园,对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适时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禁止在未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地点停放。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校门须减速慢行,进入校园禁止鸣号、超速、超车、并行和逆行,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汽车播放音响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一条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驶手续,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二条严禁无证、无牌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进入校园,大型车辆、货车进入校园须经公安处批准。出租车原则不准进入校园,遇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须经公安处批准。青岛校区禁止摩托车进入校园,东营校区禁止外来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试刹车。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涉及机动车进入校园的,应提前向公安处通报,按指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服从公安处人员的指挥。

 第十五条校园停放的车辆,如遇损伤或丢失,车主应及时报案,需要保险索赔时,公安处可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凡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及车上物品安全均由车主自己负责。

  第十六条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件,不得进入校园,经批准进入校园的,须按公安处指定的时段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凭物品出门证放行。出门证由相关单位开具证明,到公安处治安科办理。

  第十八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不受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部分规定限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快速通行。

 三、非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条校园内骑自行车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禁止骑车带人,禁止急转弯,禁止双手脱把,严禁骑快车和做危险动作。醉酒后不得在校园骑自行车、助力车。

  第二十一条各类助力车在校园行驶不得超过交通标志规定的速度。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并摆放整齐。严禁占路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严禁在各楼馆内和门前停放。

 四、校内行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园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穿行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无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二十四条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疾病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或其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领。

  第二十五条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校园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校园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或步行道,可以对校内交通实施管制。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划定禁行道路、停车或禁止停车区域。

  第二十七条校门内外道路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通畅通行的活动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游行集会、体育、娱乐等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经批准悬挂、设置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4 米。

  第三十条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三十一条未划定停车区域的校园道路、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二条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或占路施工,应事先经公安处同意,施工必须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和清洁路面,确保道路畅通。严禁破坏道路。

 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校公安处配合。

  第三十四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或骑车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和骑车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 120 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公安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七、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公安处将采取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清障拖车、与交警联合执法等教育、管理措施。对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车辆视为不文明行为车辆,取消通行授权,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六条通行卡信息与车辆信息不相符或将通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取消通行授权。

  第三十七条损坏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校园不服从管理的,拒绝进校或责令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 某大学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