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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用房屋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18 11:35:04 浏览次数:

 医院医用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医用房屋管理,保证医疗、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医用房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用房屋”是指,医院临床、医技、教学、科研及办公等业务用房,以下简称房屋。总务处是房屋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房屋的使用管理 (一)房屋的调配使用,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用房由医务处与门诊部、教学用房由教育处、科研用房由科研处、办公用房由院办)提出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总务处实施。

 (二)未经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乱搬、乱占、转让和改作他用:需装修或改造时,经总务处研究论证后,使用科室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各使用科室应尽管理维护之责任,如因使用不当或管理失职造成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子处罚。

 第四条 房屋的修缮管理 (一)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房屋进行改扩建和维护。

 (二)总务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医院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2.组织房屋修缮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工期、质量监督管理。

 (三)修缮计划 1.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及现状,制定修缮计划。

 2.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进行。

 3.房屋漏雨等特殊情况,随时维修。

 4.总务处应不定期对房屋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和修缮。

 5.遇有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做好预警工作

 第五条 医院房屋的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医用房屋维修档案。

 第六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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