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3. 主要证据和文书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公路用地的概念是什么?
:
答:《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公路
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 1m 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 3m,二级公路不小于 2m 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在风沙、雪害、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设置防护、整治设施时,以及在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带采取处治措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绿化以及其他线外工程等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二)问:公路建筑控制区概念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 20 米; 2.省道不少于 15 米; 3.县道不少于 10 米; 4.乡道不少于 5 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
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问:公路附属设施概念是什么?
答: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四)问:公路安全设施概念是什么?
答: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供行人、自行车等横向跨越的跨线桥或地下通道。
2.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分车道护栏、防护网、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设置的护栏、禁止桩等。
3.各级公路上为保证夜间行车安全和畅通而设置的反光标志及其他照明设备。
4.公路为诱导驾驶人员视线,保证行车安全而标明公路边缘及线形的诱导标志和标线。
5.在视线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为配合其他保证行车安全措施而设置的标志,如反光镜或强制分车带等。
(五)问:公路防护设施概念是什么?
答:指防护构造物,包括为防止塌方、泥石流、雪崩、风吹雪、积沙等妨碍交通或损坏公路的灾害而设置的各种上、
下挡墙、驳岸、导流坝、护坡等。
(六)问:公路服务设施概念是什么?
答:指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上,根据交通量大小、路段长度、沿线景观、地形等条件设置的服务区等服务设施。
第二部分 涉路施工活动执法 一、 基本概念和主要执法依据 (一)
基本概念 涉路施工活动。是指(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活动的统称。
(二)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保条例》 二、 主要监管事项及取证要素
检查类别
序号
检查内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检查类别
序号
检查内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涉路施工活动 1 未经批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类别
序号
检查内容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3 未经批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常见违法案件案由及相关案例
(一)
未经批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 案情介绍
2019 年 2 月 22 日 15 时 30 分,某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某县道某线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利用定向钻穿越公路埋设管线,执法人员杨某、王某现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勘查,现场位于某县道某线 KXX+XXm 中间绿化带穿越至公路左侧用地外缘 1 米,当事人利用定向钻穿越埋设电力管线,长度为 48 米。
2 2.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 . 主要证据和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