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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房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协议三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福州市
(以下简称乙方)
福州市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经榕政征[20
]第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批准,委托丙方对
范围内的国有房产实施征收改造。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方式:
(一)住宅:
进行补偿。
(二)店面:
沿主干道公房营业性用房:
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
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50% 进行补偿; 沿小街巷公房营业性用房:
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
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50%
进行补偿。
为做好国有房产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甲、乙、丙三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被征收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属
级地段(详见附表——《拆除甲方房屋情况表》)
其中:住 宅
平方米;
非住宅
平方米; 编号:
2
店
面
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安置要求:
(一)按照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甲、乙双方概不计算各类差价。
(二)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乙方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向甲方缴交征收(产权)补偿款(以下简程补偿款),缴交的时间为:20
年
月
日前。征收及补偿安置逾期过程中,乙、丙双方不得截留、挪用甲方的补偿款。
(三)征收及安置过程中,由乙方向原公房承租户收取购买安置房产权款的,丙方应负责监管,并负责在约定期限内将该款交给甲方。
(四)实行一次性房屋安置的(即异地安置),必须按原房屋用途以及原房屋建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合计安置面积,安置房移交期限为:双方约定期限内。
(五)实行就地安置的,必须按原房屋面积、用途、相应位置进行安置,安置房移交期限为:
/ 年 / 月 / 日(如经征收延期许可,移交期限可相应延长)。
(六)空置房屋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如实行货币安置,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补偿金额全额缴交甲方。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国有房产非住宅、店面作价出售或实行货币安置,应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原由甲方代管的房产原则上不实行货币补偿,亦不能作价出售,必须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三、乙、丙双方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发现无主房产和无人管的房产,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其产权在未明确前,一律先列为公房交由甲方代管,对此类房屋乙方应按《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妥善进行安置并将安置房产权直接移交甲方管理。
3 四、乙、丙双方不得擅自改变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使用功能和安置地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办理公房征收安置户更名、过户手续。
五、乙方应确保其所提供的征收安置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建设,符合各类房屋的使用功能和要求。对于不按《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设计建设或安置房建筑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付给甲方。移交的安置房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安全等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进行赔偿。
六、安置房移交前,乙方应负责按市水、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各安置户的供电、供水工作,安置房的公共安全、消防、照明和闭路电视等配套设施及管线应齐全有效,户外道路及排水系统应做到良好、畅通,否则甲方不予接管。
七、安置房移交前,乙、丙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接管,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征收安置房产权材料,待甲方重新与公房承租户办理租赁手续后,再由甲方将安置房交给承租户使用。
八、乙方必须对原公房承租户进行妥善补偿、安置,积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上述问题处理不当,导致承租户拒缴租金的,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并负责支付承租户所欠缴的租金总额及其它损失。
九、乙方取得《房屋征收决定书》后,若有部分国有房产住宅、非住宅、店面因故无法实施征收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恢复营业。如不能及时报告由此造成的租金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十、违约处理:若乙、丙双方违反以上各条约定,甲方将提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建设主体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计委立项、商品房预售及拆迁审批等手续。并要求乙、丙双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经三方签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包括附表)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以及附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三方特约:
甲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人:
丙方:
区房屋管理部门经办人:
(盖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福州市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