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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对于进一步深化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

时间:2022-07-07 18:30:02 浏览次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本市稳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了覆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分类规范实施,稳步统筹推进,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转变,全面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及与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本市行政机关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布局

  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本市政府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治工作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注重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任的法学专家、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完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首席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本部

 门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治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加强天津政府法治智库建设。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天津政府法治智库,为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从天津政府法治智库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区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供本区有关单位选聘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参考。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规范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的法治工作人员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继续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首次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法治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规范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可以聘任若干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市、区人民政府聘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任期限、服务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律师担任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单位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并向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发放聘书。

  (三)拓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广度深度

  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覆盖面。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在本职岗位履行职责,也可根据本单位法治工作机构的指派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要注重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帮助政府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鼓励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

  提升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政府法律顾问要紧扣我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

 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目标任务,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城市建设、乡村振兴、民生保障、生态资源、涉外活动等领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有效发挥咨政建言和法治保障的作用。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机制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管理。建立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日常管理制度,聘任单位应当将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书、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保密档案等制度。聘任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发现政府法律顾问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相关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并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便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跟踪掌握相关情况。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制定市人民政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天津政府法治智库规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负责本区、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安排。

  三、组织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当好政府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创造条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履行职责,提出客观、权威、合法、有效、可行、管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应当按照服务合同和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成效支付合理报酬,形成尊重法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水平。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津政发〔2015〕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2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 1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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