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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审计局对于印发《宁波市审计局下属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时间:2022-07-07 18:15:04 浏览次数:

 宁波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审计局下属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社会团体:

  《宁波市审计局下属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于 2020年 1月 22日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审计局 2020年 1 月 22日 宁波市审计局下属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下属社会团体管理,保障社团有序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宁波市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团。

  第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下属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三)监督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

 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对社团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四条 社团应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团,由市审计局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五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团重大问题决策机制,社团党组织应紧紧围绕党章赋予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基础群众,保证社团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条 社团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党章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七条 社团应按照规定制定符合民政部门范本要求的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以及职权、任期;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变更、注销或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社团一般每 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等重大事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审计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九条 社团应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和决定社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主要人事调整、大额经费支出、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第十条 社团应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需配备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由市审计局负责统一招录和管理,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由市审计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社团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活动安排,重大经费支出,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重要事项都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审计局。

  第十二条 社团换届前应向市审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上一届社团的工作报告;

  (二)上一届社团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新一届社团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社团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五)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应建立印章、档案、财务、会议、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社团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有用印记录。

  第十五条 社团应由专人管理档案,各类归档资料必须规范、齐全。

  第十六条 社团要加强对外交流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四章 任职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领导职务一般包括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以及理事(含常务理事,下同)、监事、监事长和秘书长。社团领导成员配备,既要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审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履职,维护社团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含任期届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及以上兼任,由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由市审计局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二)非市管干部兼任,由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市审计局审批;

  (三)审计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经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由社团报市审计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委托指定人员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并

 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领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社团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五条 社团要依法开设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应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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