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等会计核算和监督,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八)××××××。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履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
(六)本协会人员工资、福利和其它费用的支出,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七)××××××。
第四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造、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
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四)××××××。
第五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六条
本协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协调作出计划,报会长(理事长)批准后订购。
第七条
本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经费独立,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混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篇二: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会经营管理和提高职能服务中的作用,依据本会章程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配备有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出纳由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
第五条
本着“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使用协会资产,保证各项资产安全。
第二章
会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七条
审核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督查各项财会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负责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经费的审签,50000元以上经费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
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会有关人员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会的财务核算体系,职能服务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负责各项票据的核查。
第十四条
负责20000元以下的办公和接待经费的预支审批。
第四章
会计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严格遵守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当好本会参谋。
第十七条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方面的一切有关档案资料;认真执行严守总会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财务情况;
第十八条
完成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出纳的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
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完成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经费的计划安排,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秘书处负责提出年度及专项活动开支的预算,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1、总会办公场所租赁费、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网络费等办公必须费用按实际支出报销(房屋租赁标准及价位应事先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2、总会日常办公消耗品,非批量采购的,由秘书长决定;需大批量采购的,由秘书处列出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会长签署方可采购。
3、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按月支付;
4、差旅费:总会领导及办公室人员外出参加有关公务活动,必须事先经总会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开支原则:
(1)总会领导受总会委托联系办理总会事务,所需经费(包括交通、住宿、招待费等)由总会负担;
(2)总会办公室人员参加上述活动,所需经费由总会负担。
5、会务费(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以总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由秘书处列出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6、接待费用:按照一切从简的原则,对省、市领导、部门,合作单位间的正常来往,非接待不可的,由秘书处列出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日常开支由秘书长会长联合进行审批。经费开支,每月由秘书处按经费开支项目编制汇总表,经秘书长和会长审核签字报销;其原始单据需注明用途并经经手人签字后,报秘书长、会长审签;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不予报销。
第六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会财务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并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不得遗失。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三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月、季及年度财务报表,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定期汇报执行财务情况,接受有关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会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会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审计每年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
第三十四条
总会在银行专设一个基本账户,根据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银行账户专户专用,只供本会收支使用,账户不得转让,不得出租、不得借用、不得为企业和其他单位代收代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处监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三十七条
总会的一切财务活动受总会理事会监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总会监事会履行理事会职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可以不定期的对财务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每年度收支情况向理事大会报告或公示。接受理事单位监督,定期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理事单位和工作人员,人人有责维护总会
的财产安全和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实施监督。有权对不合理支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法乱纪者进行检举揭发,总会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同时对检举人进行保护。
篇三: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受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到位,根据《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已接受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类资助除外)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使用专项资金。
(二)专款专用。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与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政法委员会签订合同协议所承诺的预算项目和
服务指标,合理安排资助经费开支,不得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确保实际开展活动的经费开支内容与合同协议内容一致。
(三)注重绩效。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培育发展扶持效用,将专项资金用于自身服务开展及能力建设,促进自身规范化、可持续性发展,提升社会服务供给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
第四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处理流程、货币资金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收入管理、费用报销、资金审批、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持会计证上岗的财会人员,明确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没有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财会人员的,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受资助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专项资金的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受资助社会组织法定账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八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规划、过程管理和财务控制。
第九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专项资金收入,应用于资助协议规定的社会服务项目,不得在受资助社会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场地租金。包括受资助社会组织为其办公或活动场所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受资助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受资助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受资助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受资助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受资助项目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非项目专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各项支出应当有合法的凭证,并按照报账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批准,据实报销列支。
第十三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在预算约定可分摊管理费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归集的管理费用总额,进行合理分摊。合理的分摊方法可根据社会组织实际情况,选择(但不限于)按单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或单项的人员经费占人员总经费的比例等方法。分摊管理费用规模应当与社会服务内容相匹配,分摊支出应当合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须自觉接受专项资金提供方的监督管理与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对同一社会组织不同资助项目之间的专项资金不得调剂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收回。
第十六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做好财务公开与信息透明工作,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资助方、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并向专项资金提供方提交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专项资金单独设立专账及项目明细账,进行独立核算。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账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建库。
第十八条
受资助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范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工作。违反本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或违反财经纪律的,由专项资金提供方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导致资助项目延
期、终止的,停止其所享有的资助,永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6日,原《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深盐社〔2018〕2号)自动废止。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本指引所述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于本项目的资金,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其他财政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接受的其他财政拨款,社会募集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项目所取得的捐赠、赞助款等,自有资金包括项目执行单位用于项目的自有资金等。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部用于开展符合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挪用其他项目资金。
3.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二、项目预算管理
立项单位应当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预算以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在确定投入的配套资金金额时应量力而行。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应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预算,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分类别进行明细列报。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1.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款物支出。
(1)培训费
①综合培训费用
除师资费以外,开展培训的其他费用总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②师资费
有培训内容的项目,可以在预算中单独申报师资费。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劳务费
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和补贴,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参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3)专业社工服务人员
(4)交通费
(5)发放款物支出
2.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的办公设备支出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
3.项目执行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在配套资金中允许列支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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