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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2-07-07 12:20:02 浏览次数:

 1 附件 2 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1 第一条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5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 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 号)等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 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广东省 PPP 项目库审核规程》(粤财金[2018]57 号)等有关规定 修改为《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15]95 号)出台之后,国家及省新出台的有关 PPP政策文件。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称 PPP)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称 PPP)项目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

 按照《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 号)第二点,“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

 2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系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

 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而 PPP 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因此,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 PPP 适用的领域相冲突,故删除了“购买服务”表述。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内外企业法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按照《广东省 PPP 项目库审核规程》(粤财金[2018]57 号)第六条第(一)点第 5 小点对社会资本的定义,“社会资本方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对社会资

 3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本定义作相应的修改。

 4 第四条 PPP 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

 PPP 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

 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19]27 号)“并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领域”的规定,新增内容。

 5 第四条 (四)市政设施。

 6.其他市政设施。包括污水(泥)及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城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桥梁隧道及城市交通体系、地下综合管廊、城镇园林绿化等。

 (四)市政设施。

 6.其他市政设施。包括污水(泥)及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城镇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桥梁隧道及市政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城镇园林绿化等。

 本办法第四条中“城市交通体系”表述较宽泛、模糊,且与第四条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等有重复,同时参考《广东省 PPP 项目库审核规程》(粤财金[2018]57 号)第四条第(五)点市政工程类,“城市交通体系”涉及的主要还涉及市政道路 ,因此将“城市交通体系”修改为“市政道路”。

 6 第五条 PPP 项目可根据项目不同属性,选择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包括相关模式的组合):

 (一)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PPP 项目可根据项目不同属性,选择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

 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租赁-运营—一、按照《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 号)第二点,不得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

 4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二)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财政补贴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财政补贴或政府资本参与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影子收费引入社会资本等模式推进。

 (四)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可以采取转让—经营—移交(TOT)、转让—建设—移交(TBT)、购买—更新—运营(PUO)、租赁—建设—运营(LBO)、股权(产权)转让、作业外包、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方式,引入社会移交(LOT)等。PPP 项目具体运作方式不包括建设—移交(BT)、政府购买服务。

 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44 号)第四点,“PPP 项目具体运作方式不包括BT(建设-移交)

 类型。” 因此,增加了“PPP 项目具体运作方式不包括建设—移交(BT)、政府购买服务”的表述。

 二、由于“管理合同”模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委托运营(O&M)“模式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年,与PPP 项目合作期限 10-30 年的规定相冲突,故删除了“管理合同”及“委托运营(O&M)“运作模式。

 三、参照《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44 号)、中对项目运作方式的表述,并参考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模式指南(修订稿)>意见的函》(财办金[2019]94 号),对 PPP 项目运作方式作相应修改,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

 5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资本进行合作。

 (五)已界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应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租赁-运营—移交(LOT)等。

 7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 PPP 项目实施机构(下称“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PPP 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和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具体实施工作。

 市(镇区)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 PPP 项目实施机构(下称“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PPP 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和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具体实施工作。

 一、按照中山市 PPP 项目市镇分级管理体制,市、镇区各自负责其本级 PPP项目的管理。因此,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根据《广东省 PPP 项目库审核规程》(粤财金[2018]57 号)第六条第(一)点第 5 小点对政府实施机构的具体定义,“政府方实施机构必须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法人”,作相应的修改。

 6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8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PPP 政策拟订、项目库管理、年度计划编制下达;按照规定权限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投标核准、项目收费方案审批(仅对涉及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稽察等项目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 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对 PPP 项目中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估;对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好相应的预算管理工作;对政府债务存量资产实行 PPP 模式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 PPP 政策拟订、项目库管理;对 PPP 项目中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 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审核;对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好相应的预算管理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 PPP 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投标核准、项目收费方案审批(仅对涉及使用者付费项目);联合市财政局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 PPP 项目库管理等工作。

 一、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因此,删除了“负责牵头开展PPP 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的职能表述。

 二、根据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七、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同时,根据我市 PPP 项目市、镇分级管理体制,以及《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模式操作实施细则》(中府办[2016]54 号)第八条“镇区财政部门应将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

 7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力论证报告报市市财政部门审批”。

 因此,市财政局应负责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审核,而实施方案则应由项目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三、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 PPP 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 PPP 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因此,将原来“对政府债务存量资产实行 PPP 模式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 PPP 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 PPP 工作管理职能部门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222 号),我市 PPP 工作管理职能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局调整为市财政局,同时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局的项目稽察职能已移交市审计局,因此将“负责PPP 政策拟订、项目库管理”的职能移交

 8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至市财政局,并删除了市发展改革局“项目稽察”的职能,修改为“联合市财政局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 PPP 项目库管理等工作”。

 9 第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是否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履行合作协议情况等进行监督,及时纠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不符合合作协议的行为,依法查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违法行为。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是否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及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违法行为。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履行合作协议情况等进行监督,及时纠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不符合合作协议的行为。

 本条款涉及到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之间的分工和协调,在 PPP 项目操作实际中,行业主管部门不一定都是项目实施机构,因此建议把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的各自职能划分开。

 9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10 第七条 建立 PPP 项目联审机制。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 PPP 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 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删除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因此建议删除此段。

 11 第八条 PPP 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本地实际发起,也可以由社会资本发起。

 PPP 项目可以由政府方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本地实际发起,也可以由社会资本发起。

 按照中山市 PPP 项目市镇分级的管理体制,市、镇区各自负责其本级项目,因此我市 PPP 项目不一定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发起,镇区本级 PPP 项目由镇区本级政府方发起。因此,建议将原“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修改为“政府方”。

 12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PPP项目规划及本地实际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积极遴选建立本级 PPP 项目储备库,制定本级 PPP 项目储备库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PPP 项目规划及本地实际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积极遴选建立本级 PPP 项目储备库,并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分批次PPP 项目储备库管理按《办法》和上级有关要求实施,可不另作规定。

 10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管理制度,并统筹考虑项目成熟度、可示范程度等因素,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公布。

 13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可将各镇区、各部门申报的建设条件成熟、具有示范性的 PPP 项目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纳入省级以上 PPP 项目储备库。纳入省级以上项目库的 PPP 项目,要求其总体方案科学,投融资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及技术方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对 PPP 项目的管理要求和入库流程,对全市符合入库条件的 PPP 项目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 PPP 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运作规范。纳入省级以上项目库的 PPP项目,要求其总体方案科学,投融资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及技术方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

 根据《广东省 PPP 项目库审核规程》(粤财金[2018]57 号)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项目库,是指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 PPP 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运作规范。”因此,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对PPP项目库的管理要求作相应修改。

 11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14 第十四条 (三)项目运作方式。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三)项目运作方式。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参考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模式指南(修订稿)>意见的函》(财办金[2019]94 号),且由于“管理合同”模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委托运营(O&M)“模式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年,与 PPP 项目合作期限 10-30 年的规定相冲突,故删除了“管理合同”及“委托运营(O&M)“运作模式。

 15 第十五条 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初审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实行联合审查,综合分析不同合作方式所对应的资本结构、运行成本、可获得的利润、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及综合效益等,并出具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删除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因此删除此段表述。

 12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16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重点在项目资金筹措方面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 市、镇区财政部门应重点在项目资金筹措方面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镇区财政部门应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一、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及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二、按照中山市 PPP 项目市镇分级管理体制,市、镇区各自负责其本级 PPP项目的管理。

 因此,PPP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应由项目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但镇区财政部门应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13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17 第十六条 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明确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构成及出资额度、投资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社会资本方选择方式等核心事项。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初步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明确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构成及出资额度、投资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社会资本方选择方式等核心事项。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初步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一、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第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中山市 PPP 项目市镇分级管理体制,市、镇区各自负责其本级 PPP项目的管理。

 因此,修改为“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8 第十八条 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确定后,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确定且采购结果公示后、PPP 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 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 号)第九条,“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以及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 PPP 项目合同。” 二、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14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 号)第十六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 PPP 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 PPP 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先报项目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9 第十八条 具体条款可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模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制定。

 具体条款可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模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财政部《PPP 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制定。

 增补了财政部《PPP 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作为参考文件。

 15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20 第二十条 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30 年。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 20—30 年,委托运营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年,管理合同或购买服务合同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合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10 年,不超过30 年。

 一、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第二条第(一)点第 1 小点,“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10 年以上”; 二、根据《广东省 PPP 项目库审核规程》(粤财金[2018]57 号)第六条第(一)点第 4 小点,“合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10 年,不超过 30 年。” 21 第二十三条 明确政府方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具体支持方式。

 明确政府方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具体支持方式。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第三条第(一)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为不得出现的行为,因此,删除“担保补贴”的表述,防止企业误认为存在政府信用担保,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16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22 第二十四条 需要政府方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 PPP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需要政府方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完全政府付费的 PPP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参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模式指南(修订稿)>意见的函》(财办金[2019]94 号),PPP 项目付费方式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同时,根据我市推广 PPP 模式的操作实际,我市已实施的PPP项目包含可行性缺口补助类、纯政府付费类项目,均需要财政按年度付费,因此,增加了“完全政府付费”的表述。

 23 第二十八条 —— PPP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一)按效付费 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二)落实整改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过程一、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财金[2019]10 号)第二条第(一)点第 3 小点要求,“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二、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 号)第二十二条对绩效考核的具体要求,新增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方式。

 17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中发现的问题统筹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涉及自身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整改;涉及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督促整改。

 (三)监督问责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24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 修改病句。

 18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25 第三十条 (或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等)

 (或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股权投资协议等)

 按照《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 号)第二点,不得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此,删除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表述。

 26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为政府控股且政府资本金超过 50%的,项目审批仍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其余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执行。

 项目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的,项目审批仍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其余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9〕1098 号)第二条第(四)点“PPP 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 PPP 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的有关规定,对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的 PPP 项目适用范围作了相应修改。

 19 序号 原稿章节 原文件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原因及依据 27 第三十五条 —— 政府方或政府出资代表不得假借PPP 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融资机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第三条“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2020 年第四批PPP项目入库(退库、调整)审核情况的通知》(粤财金函[2020]9号)第四条“严禁变相举债融资”等文件要求,为规范PPP项目实施,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而新增的内容。

 28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0〕23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原《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15〕95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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