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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会组织党组织公推直选

时间:2022-07-01 11:40:03 浏览次数:

 东莞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公推直选 工作参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东莞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供在公推直选中参考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推直选是指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或换届选举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和从业人员公开推荐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即“公推”),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大会有选举权的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即“直选”)。

 第三条

 公推直选工作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精神和 2011 年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方式灵活、大胆探索党内民主在社会组织领域中的实现形式。

 第四条 公推直选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一)严格

 按章办事的原则;(二)党内外公认的原则;(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四)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五)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 五 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配置,应以合理、精干、高效为原则。党委设委员 5-9 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 1-2 名;党总支设委员 5-7 名,其中书记 1 名,副书记1 名;党支部设委员 3-5 名,其中支部书记 1 名,必要时可设 1 名副书记;因党员人数不足 8 名而未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只设书记 1 名。

 第 六 条

 以下范围的 正式党员均纳入 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 成员公推直选范围,包括:

 组织关系在本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市(镇、村)党组织,但在该社会组织任职、工作的党员;在东莞工作延续累计半年以上并持有中组部新版《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流动党员。

 第 七 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 成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胜任基层党的工作,能较好地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能起表率作用且成绩比较突出;

 (三)团结和服务党员群众意识强,能主动深入党员群众,关心党员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尽职尽责。

 第三章

 筹备工作 第 八 条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公推直选实施方案,报所属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后,公布新一届党组织成员的职数、任职条件、候选人推荐的范围、工作步骤和具体日程安排、选举办法等。

 第 九 条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公推直选”。

 (一)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和党员人数较少的党组织,可不经公开推荐(“公推”)阶段,采用无候选人方式直接选举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应先经“公推”阶段,产生候选人后,再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章

 公开推荐 第 十 条

 “公推”采取党组织推荐、党员或群众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组织推荐是由本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党员参与选举;党组织推荐候选人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填写《中共**委员会候选人组织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联名推荐 须由 3 名以上党员或 10 名以上从业人员联合对符合条件的党员进行推荐;应填写《中共**委员会候选人党员群众联名推荐表》,写明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务)、推荐理由、推荐职务,并由全体推荐人签名;

 (三)

 党员个人自荐应当填写《中共**委员会候选人个人自荐表》并由本人签名。

 第 十一 条

 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或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报名。报名时,可只推荐委员人选,直接推荐书记、副书记人选的,必须同时推荐其为委员人选(不设支委的党支部除外)。党组织推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 十二 条

 被推荐人选名单应报上级党组织汇总并进行资格审查;在确认被推荐人选符合“公推直选”条件后,启动组织考察程序,一并征求社会组织创办人和从业人员的意见;经过考察后,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 十三 条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名额的 20%,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可差额确定,也可等额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必须是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四条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应向党员和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5 至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党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影响任职资格条

 件的,取消该候选人资格,通知其本人并向推荐人说明情况并采取其他形式补充推荐候选人。

 第五章

 直接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到会党员应超过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大会可设旁听席,邀请本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旁听选举大会。

 第十 六 条

 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由党员个人现场自荐进行竞职演讲答辩后,全体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选举产生委员、书记、副书记。

 第十 七 条

 经过“公推”阶段产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选举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一)选举委员与选举书记、副书记同时进行;(二)选举委员与选举书记、副书记分别进行。

 第十 八 条

 选举委员与选举书记、副书记同时进行的程序是:根据“公推”阶段确 定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党员分组讨论酝酿确定作为正式候选人, 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经组织进行竞职演讲答辩后,全体参会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选举产生委员、书记、副书记 。

 第十 九 条

 选举委员与选举书记、副书记分别进行,即先选举委员,然后选举书记和副书记。在正式投票前应组织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答辩。委员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书记、副

 书记选举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第 二十 条

 选举委员的主要程序如下:(一)以适当的形式介绍委员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情况;(二)组织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进行竞职演讲答辩。对选举人或列席群众提出的询问,候选人应作出答复。演讲答辩的时间根据大会的议程和内容安排确定。(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委员。

 第二十 一 条

 新当选的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党员大会现场党员(10 人以上)联名推荐、委员自荐等提名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情况,召开委员全体会议,研究等额或差额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

 第二十 二 条

 书记、副书记可同时选举,也可先选举书记再选举副书记。选举过程的组织实施参照委员选举的有关要求进行,可不再组织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答辩。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二 十 三 条

 选举结束后,要将选举情况报 上级党组织 审批确认或备案。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及得票情况,需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 四 条

 在公推直选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选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高度重视并认真处理选举中的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尊重党员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依法

 维护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 五 条

 帮助、监督新老班子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修订完善基层党支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六 条

 本办法由中共东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供各社会组织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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