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流程
一、 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4.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所要求。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流程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一、政策依据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中应有百分之三十是科技人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 2%以上;
5、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6、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前其管理人员应接受关于知识产权、科技法规、科技政策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
三、准备材料
1、通过申报软件填写《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申请书》(可到广东省科技厅网站或东莞科技网“民营科技”栏目下载申报软件:www.dgstc.gov.cn);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比如成果、专利、项目立项、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客户意见);
4、企业简介;
5、科技人员资料证明(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一式三份。除第一项外,其它各项资料均可用复印件。
四 、受理时限
一年两次接受申请,分别为3月和9月。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申报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7〕68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报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清单和凭证;
4、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四、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标准:
(一)培育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二)小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高于 3000万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三)中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不高于 3 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四)大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3 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已获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资助额应扣除其当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贷款相应的贴息金额。
(五)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研发投入资助与科技贷款贴息、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受理时间
每年 3-4 月份受理。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申报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3、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4、贷款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及产业化。
三、申报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5、企业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清单;
6、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四、资助方式
资助金额:科技贷款贴息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 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 万。
五 、受理时间
每年 3—4 月受理。
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 划申报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被列入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或已引进并与我市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且财政资金已划拨到我市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
3、在国家/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经费;
4、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
三、资助额度
对于获得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 的比例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 1:0.5 的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企业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 50%。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四、申报材料
1、《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
2、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科技(专利)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项目资金下达通知文件;
4、申请配套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清单和凭证;
5、属于专利计划项目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 、受理时间
每年 3—4 月份受理。
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报流程
一、定义
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政策依据
《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府〔2007〕85 号)和《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2、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
不低于 5000 万元,且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3、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 5%;
4、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5、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 10 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 1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 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6、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7、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二)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2、已投入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3、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 10 人以上;
4、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必须拥有 1 项上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或 1 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至少 1 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5、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应达 60%以上,科技成果的新增产值占企业新增产值的 50%以上;
6、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7、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8、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申报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3、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现场考察进入专家论证的企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报告》;
2、承担单位上两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准备一式三份。
五、资助资金
1、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及企业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 500 万元。
2、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 300 万元。
3、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 100万元。
六 、受理时间
每年 6 月份受理。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条件:
1、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
2、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荣誉类市长奖
(一)企业家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
极拓展国际市场;
3、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 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4、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5、申请人热心公益事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6、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7、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技术领军人物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3、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4、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三)申报市科学技进步奖条件:
1、项目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评估或省(部)级相关部门或特殊行业审、登记、准入或专利授权等;
2、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且该成果在我市得到应用或推广。
3、项目拥有合法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企业奖申报条件:
1、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 20%或以上;科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 5%或以上;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不少于 5%;(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新产品项目 1 项以上(含 1 项),取得
科技成果 3 项以上(含 3 项),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3、上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4、申请企业没有环境违法纪录。
已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 3 年内不得再获评此奖项。
(五)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条件:
1、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上一年经我市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项。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为 http://www.dgstb.gov.cn,下同]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4、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 2 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5、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
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6、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7、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 2 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 2 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4、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5、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8、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 2 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9、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组织或公民,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1、《东莞市对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2、营业执照、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获奖金额证明等(验原件)。
三、奖励金 额
1、市长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每项奖金 100 万元,荣誉类市长奖每项奖金 50 万元。
2、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0 万元,二等奖 10 万元,三等奖 5 万元。
3、创新企业奖:每项奖金为 20 万元。
4、对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 1:1 的比例再次奖励。
五、受理时间
每年 1 月份受理。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一、定义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中应有百分之三十是科技人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 30%,并依法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5、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6、民营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市、县户口者,需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三、申报材料
1、《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比如成果、专利、项目立项、查新报告、
检测报告、客户意见);
4、企业简介;
5、科技人员资料证明(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认定申请书还需提交电子文档。除第一项外,其它各项资料均可用复印件。
四 、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
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流程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一)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
(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在本市有经常居所、并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证或在本市连续两年居住证明的个人;
3、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4、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本市户籍学生;
5、持有本市人才特聘证的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1 1 份)
1、《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个人申请者须提供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还须提供暂住证或由政府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提供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审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知识产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发明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以及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核对原件);
5、申请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和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供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和获得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6、申请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初审的发明专利资助的,应提供 PCT 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企业申请须盖公章,个人申请须签名)和 PCT 专利性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资助金额
1、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 1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 500 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的申请费、实审费在授权前按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资助,授权后再资助 10000 元。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5 万元。
2、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50000 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5000 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0000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 2 个国家或地区。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具备专利三性的,即国际检索报告中显示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5000 元。
五 、办理时间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 5 月下旬和 11 月下旬各受理一次。
东莞市专利培育及试点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利培育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3、有较强的开展专利工作的意识,具有一定的专利管理工作基础和条件;
4、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 1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 3 件或外观设计专利 10 件以上。
(二)申报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型企业年产值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 以上;研发型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 20%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工作人员超过 10 人;
3、已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4、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 1 件或实用新型专利 5 件或外观设计专利 20 件以上。
5、企业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占其研发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6、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申报材料(5 5 份)
1、《东莞市专利培育/专利试点企业申报书》(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专利列表(盖公章);
4、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等);
6、申请专利试点企业认定的还需提交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资助金额
资助金额:专利培育企业每家资助 5 万元;专利试点企业每家资助 10 万元。
六 、办理时间
年度专利培育和试点企业原则上每年 6-7 月开始受理。
东莞市专利奖励申报流程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合法实施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东莞市专利奖:
1、已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2、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申报时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4、未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三、申报材料(5 5 份)
1、《东莞市专利奖申报表》(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2、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专利公告文书;
5、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专利出具的实施效益统计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名称不一致时,要出具有双方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证明。
四、奖励金额
市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两个级别,其中专利金奖每年不超过 5项,每项奖励 10 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不超过 20 项,每项奖励 5 万元。
四 、受理时间
专利奖每年 5 月开始受理申报。
东莞市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 号);
《东莞市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操作规程》(东科〔2007〕30 号)。
二、申报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注册的企业;
(二)具备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有明确的科技发展规划,且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如下企业:
1、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2、经省经贸委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3、经东莞市科技局认定的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优势企业;
4、东莞市相关部门、镇街推荐的其他优秀科技企业。
(三)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且董事会已有上市的决议和明确的上市计划;
(四)企业关键所有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参加相关的上市培训课程,并聘请专业辅导机构进行上市预辅导或辅导,开展了相应的上市前准备工作。
三、申报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股数;
3、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及税收优惠证明;
5、企业发展历史、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说明,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6、董事会有关上市的决议和企业上市计划;
7、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证明材料;
8、企业获得国家、省和市各级政府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9、企业拥有的专利、国内外(行业)认证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10、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11、反映企业经营现状、发展潜力和发展风险、持续创新能力、内部管理水平和上市后社会经济效应的数据资料。
12、其它可以反映企业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材料。
13、填写《东莞市上市后备科技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按申报书要求附上相关材料。
四 、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一次。
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招标(东莞专项)资助申报流程
我市从 2006 年起设立专项资金,选择具有一定优势和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领域,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进行科技攻关,实现重点突破。
一、申报条件
在招标指南中各领域的招标条件有相应要求(以当年的招标指南为准)。
二、申报材料
标书一式八份。
三、资助金额
资助金额: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走超过 300 万元。
四 、受理时间
每年 8~9 月受理。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申报流程
一、定义
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政策依据
《东莞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和《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三、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场地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 以上,且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的期限不少于 5 年;
5、已投资的总额不少于 800 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7、入孵企业应达 30 家以上。
四、申报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申请书》(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4、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准备一式三份。
五、资助金额
资助金额:市财政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资助之日止实际投资总额的 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 300 万元。
六 、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一起受理。
东莞市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和《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1、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科技企业;
2、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3、已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4、创新平台投资总额一般要求在 5000 万元以上,承担企业出资占筹建经费 70%以上;
5、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资助。
三、申报材料
1、组建方案(单位与相关大学共同制定);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报告;
3、镇(街)同意资助平台的文件;
4、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5、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承担单位组建平台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资助金额
资助金额:市财政按照镇财政资助 1:1 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总不超过 500 万元。
五、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
东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申报流程
一、定义
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是以提高专业镇技术创新能力为主要建设目的,以区域特色产业或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引进、创造、扩散和使用新技术为重点服务内容,坚持以市场机制为主,发挥企业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从产业技术的依托着手,由专业镇政府或行业组织与其他社会机构联合组建,建设内容包括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产学研结合基地、产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孵化器、科技开发和咨询机构、信息网站等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
二、政策依据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和《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三、申报条 件
1、已认定为广东省专业镇;
2、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必须做到“五有”,即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宣传、有服务;
有机构,就是要有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有人员,就是要建设一支技术创新队伍,包括研发队伍和中介服务队伍。
有场所,就是要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和展示场所。
有宣传,就是要印制技术创新平台宣传册。
有服务,就是要真正为企业提供服务。
3、承担单位必须筹集专业镇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的 50%以上;
4、承担单位每年可为专业镇创新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保证平台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
5、专业镇创新平台所在镇(街)同意给予资金 1:1 配套资助。
四、申报材料
1、《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简介表》(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
2、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
3、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5、承担单位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东莞市科技计划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资助申请书》,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准备一式三份。
五、 资助金额
资助金额: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资助 1:1 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六 、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一起受理。
东莞市行业技术联盟资助申报流程
一、定义
行业技术联盟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实体之间建立联盟契约关系,在保持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及社会身份的同时,在一段时间内协作从事技术或者产品项目研究开发,在实现共同确定的研发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目标的研发合作方式。
二、政策依据
《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和《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三、申报条件
1、发起单位不少于 5 个;
2、成员必须是在东莞注册的科技企业;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投入;
5、有章程和活动规则。
三、准备材料
1、《东莞市科技计划行业技术联盟资助申请书》(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
2、《行业技术联盟简介表》;
3、行业技术联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5、发起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准备一式三份。
四 、 资助资金
资助金额:行业技术联盟的资助标准按其投入经费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 、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一起受理。
东莞市软科学资助计划申报流程
软科学是现代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与哲学相互交叉、逐渐发展而形成的一组具有高度综合性的新兴学科群。软科学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综合地运用决策理论、系统方法和计算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知识和手段,对各种复杂的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从经济、科学、技术、管理、教育等各个社会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入手,研究其规律性,从而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方案,为有关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设计和组织管理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软科学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1、投标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政府各部门、高等院校等所属软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3、有关单位可以自行协商组成联合投标体,共同投标,共同完
成项目。并在投标以前,订立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
三、申报材料
标书一式八份。
四、 资助金额
资助金额: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
五、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年初开始受理。
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申报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经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资助对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
三、资助范围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2、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4、涉及社会民生发展及公益事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5、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申报材料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医疗卫生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任务)书》;
2、申请单位的机构代码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查新报告;
5、项目其他有关资料(如各种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 资助金额
资且金额: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医疗卫生单位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受理时间
每年5月份受理。
东莞市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报流程
引进一批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培育一批代理机构做大做强,为我市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引导我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合法经营。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奖励对象和申报条件
奖励对象: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对象是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设立一年以上、在我市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申报条件:
1、员工数量达到 10 人以上,其中专利代理人不少于 4 人,年代理本市企业和个人的东莞地址专利数量达到 500 件以上;
2、拥有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3、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
4、年代理专利申请数量比上年增长 500 件以上;
5、上年度代理东莞地址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率达到 70%。
三、申报材料(5 5 份)
1、《东莞市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报书》(盖公章);
2、申请单位在本市注册的证明文件;
3、代理机构发展规划书(盖公章);
4、代理人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核对原件);
5、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盖公章);
6、代理东莞地址专利清单(盖公章);
7、上年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盖公章)。
8、其它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四、 奖励金额
1、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增长 1000 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年度代理东莞地址专利申请的数量比上年度增长500件至999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五、受理时间
年度专利培育和试点企业原则上每年 10 月开始受理。
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资助申报流程
引进国内外一批著名的工业设计机构和一批优秀的工业设计人才,发展工业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全面提升东莞工业企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工业产品的设计品质。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每家工业设计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且只资助一次。
一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 号)
《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号)
二、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资助对象:
1、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2、国内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
3、我市有一定规模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
4、我市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
申报条件:
1、从事工业设计满两年;
2、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
3、上年度至少有 50 件作品获得国家专利。
三、申报材料(5 5 份)
1、《东莞市工业设计机构资助计划申报书》(通过科技业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2、申请单位在本市注册的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从事工业设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
4、申请单位工业设计专业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
5、申请单位作品上一年度获得授权专利的清单(盖公章)。
6、其它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四、 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的 20%给予资助,每家工业设计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且只资助一次。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受理 时间
年度专利培育和试点企业原则上每年 9 月开始受理。
东莞市专利活动资助申报流程
大范围营造专利保护和运用环境,全面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申请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整体水平。专利活动资助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专利活动、专利战略规划研究、专利法律法规宣传、专利人才培训、专利预警和专利维权。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东府〔2007〕85 号);
《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科〔2007〕68 号)。
二、申报条件
由市知识产权局主办或经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同意举办的以下专利活动:
(一)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
(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指我市行业协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市知识产权局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的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包括论坛、知识讲座、研讨会、校园知识产权教育等);
(三)专利人才培训,指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专利预警,指对我市行业或产品进行专利风险分析研究;
(五)专利维权,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三 、申报材料(1 1 份)
1、《东莞市专利活动资助申报书》(盖公章);
2、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3、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活动应提交研究报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4、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应提交制订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宣传推广专利知识等费用的支出凭证;
5、专利人才培训活动应提交培训项目费用支出的凭证;
6、专利预警项目应提供分析研究数据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7、涉外专利维权活动应提供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凭证。
四、 资助金额:
1、企业、行业专利策略规划研究,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 10 万元。
2、专利法律法规宣传,指我市行业协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自律制度及我市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理念传播活动。按项目实际费用额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 10 万元。
3、专利人才培训,指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批准,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举办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项目、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培训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 万元。
4、专利预警,指对行业或产品进行专利风险分析等的分析研究,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5、专利维权,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大的涉外专利维权诉讼,
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五、受理时间
市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 11 月开始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