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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时间:2022-06-27 09:00: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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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给水、排水、再生水、城市环境卫生工程—电气专业 .......................................................................... 2 给水、排水、再生水、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仪表自控专业 .................................................................. 7 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仪表自控专业(共性条文见给水工程)

 ............................................................ 14 城市道路工程—供电及防雷接地设计 .................................................................................................... 15 城市桥隧工程—照明与供电专业 ............................................................................................................ 18 燃气工程—电气专业 ................................................................................................................................ 22 燃气工程—仪表自控专业 ........................................................................................................................ 26 热力工程—电气专业 ................................................................................................................................ 29 热力工程—仪表自控专业 ........................................................................................................................ 31 综合管廊工程—电气设计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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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排水、再生水、城市环境卫生工程— 电气专业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 计算书 电气设计应有计算书,如用软件计算,则应注明软件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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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配电系统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7.3.1 电源和供电系统应满足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连续、安全运行的要求。

 7.3.2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工作场所和主要道路应设置照明,需要继续工作或安全撤离人 员的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7.3.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环境,所采用的机电设备不应对周边电 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7.3.6 机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够提供基本的、独立的运行保护和操作保护功能。

 7.3.7 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应满足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进行常规维护的要求。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6.1.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

 如不能满足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6.1.7 泵房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城市主要泵房应采用一级负荷; 2

 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泵房及三类城市的配水泵房可采用二级负荷; 3

 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10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 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0.10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3.1.15 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应选用具有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1 有中性导体的 IT 系统与 TT 系统或 TN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电器。

 2 TT 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 IT 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2.2 导体截面选择,应符合本条规定。

 3.2.12 当从电气系统的某一点起,由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改变为单独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 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母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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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性导体不应连接到电气系统的任何其他的接地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

 2 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3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 TT 系统中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

 平面布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6.1.14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 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5.5.1 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间内,并应设置灭 火设施。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 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时应增加出口。

 4.2.8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 设计规范》GB50054 的有关规定;当配电屏与干式变压器靠近布置时,干式变压器通道的最小 宽度应为 800m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7.6.4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 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 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4.3 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防雷接地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7.3.3 城镇给水排水构筑物和机电设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7.3.4 盛水构筑物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部件和构筑物内部钢筋等都应作等电位连接,并 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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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6.3.4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建筑物内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建 筑物内系统,均应在界面处附近做符合下列要求的等电位连接。

 1

 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在 LPZ0 A ,和 LPZ0 B ,与 LPZ1区的界面处做等电位 连接。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 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 等电位联结。

 5.2.8 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 S I a ≤U 0 式中:

 Z S ——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 0 ——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V)。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2.4.3 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向低压系统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低压系统不得与 电源配电变压器的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应距该配电变压器适 当的地点设置专用接地网,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欧姆。

 2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工作于小电阻接地系统时,当该变压器的保护接地网的接地电 阻符合本规范公式(12.4.1-1)的要求且建筑物内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时,低压系统电 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 4.4.2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区域应设置专用接地网,并应成为变电站总接地网的一 个组成部分。

 8.2.1 PE 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本条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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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 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100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及以下的 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 11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 带电的金属外壳; 3)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

 2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 1 区、20 区、21 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 2 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 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 炸性环境 2 区、22 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 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

 3 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9.9.1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6 加氨间和氨库的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房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设备。

 9.9.18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有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 关以及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9.9.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设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 外开关以及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9.9.37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设专用高位通风管 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

 9.10.19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并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 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6

  消防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3.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停止。

 4.5.3 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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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 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 停止。

 4.9.2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s。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 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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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水、排水、再生水、城市环境卫生工程— 仪表自控专业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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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系统设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573-2012 4.1.3

 开放性 DCS应具有开放性网络结构,支持 OPC开放标准。应是遵循 OSI(开放系统互连)、IEEE通信标准的开放系统,实现能与其他 DCS 及控制与管理计算机互联的要求。

 6.3.1 过程 I/O 接口单元。

 2

 过程 I/O 卡件输入电路应带电磁隔离或光电隔离,应符合 IEC61000 或 SAMAPMC33.1标准抗干扰规定。

 3

 对于来自或送至爆炸危险区域的信号,在采用本安防爆技术时,应在 I/O接口现场侧设 置安全栅或本安型 I/O。

 4

 开关量接口容量不能满足负载的要求或需将开关量隔离时,应配置继电器。

 《可编程序控制器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HG/T 20700-2014 3.1.1

 可编程序控制器应技术上先进、成熟、模块化、易于扩展,I/O卡件应便于远程布置 并适用于现场工作环境。

 3.6.1 过程 I/O 接口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2

  I/O 卡件输入电路应具备电磁隔离或光电隔离等抗干扰措施; 计 3

 开关量接口容量不能满足负载的要求或需将开关量隔离时,应配置隔离设备;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2018 3.1.10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设备应具有安全的电气和电磁运行环境,所采用的设备不应对 周边电气和电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构成损害。

 5.3.2 自动化运行控制系统接受区域监控中心的远程控制时,应具有通信、数据采集及上 报等功能,能够按区域监控中心的要求控制设备运行。

 5.7.1 自动控制系统应采用工业级设备。

 5.7.3

 控制器宜采用模块式结构,应具有以太网、现场总线、远程 I/O连接、远程通信接口, 具有自检和故障诊断能力。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11.2.1 水源在线检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2 水厂在线检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3 输水系统在线检测内容应根据输水方式、距离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4 配水管网在线检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5 机电设备应检测工作与事故状态下的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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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8.2.1 污水厂进、出水应按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关项目的检 测仪表。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7.4.3

  城镇给水厂站和管网应设置保障供水安全和满足工艺要求的在线式监测仪表和自 动化控制系统。

 7.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水量检测仪表。

 7.4.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与控制工艺过程参数和工 艺设备的运行,应能够监视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

 7.4.6 应采取自动监视和报警的技术防范措施,保障城镇给水设施的安全。

 7.4.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控制的 需要。

 7.4.8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通信系统设备应满足日常生产管理和应急通信的需要。

 7.4.9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的生产调度中心应能够实时监控下属设施,实现生产调度,优化 系统运行。

 7.4.10 给水排水设施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调度中心应安全可靠,连续运行。

 7.4.11

 城镇给水排水信息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功能,应作 为数字化城市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3

  仪表选型及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 气体检(探)测器:

 1 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爆炸下限,但有 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2

 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 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安装设计 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 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 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 燃气体检(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2

 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HG/T 2050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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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在现场安装的电子式仪表应根据危险区域的等级划分,来选择满足该危险区域的相 应仪表,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所选 择的防爆产品应具有防爆合格证。

 3.0.3

 仪表的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GB4208的有关规定,现场安 装的电子式仪表不宜低于 IP65的防护等级,在现场安装的非电子式仪表防护等级不宜低 于 IP54。

 3.0.4 管道安装仪表(节流装置、流量计、调节阀等)过程连接的压力等级应满足管道材 料等级表的要求。当仪表选用的材质与管道(或设备)等级不同时,应保证所选材料应 能承受测量介质的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及温压曲线的相应要求。

 8.6.2 分析器附近应无强烈振动和冲击,无强烈电磁场以及强热辐射源,应避免爆炸危险 气体和易挥发腐蚀性气体的侵袭。

 11.4.1

  阀体耐压等级、使用温度范围和耐腐蚀性能和材质都应满足管道材料等级表的要 求。当仪表选用的材质与管道(或设备)等级不同时,所选材料应满足受测量介质的设 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及温压曲线的要求。

 11.10.1 仪表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动力源突然中断时,控制阀的开度应处于使生产装置安 全的位置(由工艺专业来定)。

 11.10.2 当发生故障时,阀门处于开的位置,阀门应为气关阀;否则为气开阀。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2018 3.1.13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 3.1.13 的规定:

 表 3.1.13 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

  注:传感器防护等级与探测原理相冲突时,应首先满足探测原理的要求。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 8.2.3 中水系统应在中水贮存池(箱)处设置最低水位和溢流水位报警装置。

  4

  控制室设计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2014 3.2.1 不同装置规模的控制室其总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宜位于装置或联合装置内,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2

 中心控制室宜布置在生产管理区。

 3.2.2 对于含有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粉尘、水雾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工艺装置,控制

  设备

  室内

  室外

 短期 淹水 潜水或直接接触污水、污泥 (含室外检测井或设备井内安 装)

 异步电动机 IP4X IP55 IP67 IP68 配电开关柜 IP4X — — — 电气控制箱 (柜)、仪表箱

 IP44

 IP55

 —

 — 传感器、变送器 IP54 IP65 IP67 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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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宜位于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4 控制室应远离高噪声源。

 3.2.5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存在较大电磁干扰的场所。

 3.2.6 控制室不应与危险化学品库相邻布置。

 3.2.7 控制室不应与总变电所相邻。

 3.2.8

 控制室不宜与区域变配电所相邻,如受条件限制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同一建筑物。

 3.2.9 中心控制室不应与变配电所相邻。

 3.4.2 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控制室、现场控制室应采用抗爆结构设计。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 13.2.1 数据中心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3.2.4

  当数据中心与其他功能用房在同一个建筑内时,数据中心与建筑内其他功能用房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防火隔墙和 1.5h 的楼板隔开,隔墙上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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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防爆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7.4.1

 存在或可能积聚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设置连续的监测和报警装置, 该场所的通风、防护、照明设备应能在安全位置进行控制。

 7.4.2 爆炸性危险气体、有毒气体的检测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标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等标准的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3.5 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及安全防范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 设计 时,可布置在 1 区、2区内。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 2 区的变电所、配电 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 0.6m。

 《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 9.9.1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低、高检测极限的泄漏检测仪和报警 设施。

 9.9.1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每小时换气 8 次~12 次的通风系统; 4

 氯(氨)库应设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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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系统。

 9.9.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原料库房和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每小时换气应为 8 次~12 次,室内 应备有快速淋浴、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 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9.9.14 条~第 9.9.18 条的有关规 定; 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低、高检测极限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并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9.10.19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发生间内应设置每小时换气 8 次~12 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 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应设置臭氧泄漏低、高检测极限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2018 3.2.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与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及所使用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EPL)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3.2.2 不应在爆炸危险性环境 1区内布置控制盘、配电盘,布置在爆炸危险性环境 2 区内的 控制盘、配电盘应采用保护级别为 Gc 及以上的设备。

 3.2.3 自动控制系统设备宜布置在爆炸危险环境外部。必须布置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自动 控制装置和检测仪表,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相应保护级别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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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接地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1

 机房内电子信息设备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的结构形式应采用 S型、M型或它 们的组合(图 5.2.1)。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金属外 层、电子设备防静电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浪涌保护器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 距离与 S型结构的接地基准点或 M型结构的网格连接。机房等电位连接网络应与共用接地系统 连接。

 设计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 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 8.4.1 数据中心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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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 建筑物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网络前端、分前端、核心机房和汇聚机房的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按照第二类防雷房屋建筑进行设计和建设;接地系统宜采用工作接地、 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三地合一的综合接地方式,综合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Ω;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2018 4.11.12 自动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地与低压供电系统的保护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接地电 阻不应大 1Ω。

 4.11.13 本安线路、本安型仪表应可靠接地。本安型仪表系统的接地宜采用独立的接地极或 接至信号回路的接地极上。

 4.11.17 弱电系统设备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 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4.11.18 所有进出防雷保护区的金属线路应加装防雷保护器。所有的保护器都应可靠接地. 4.11.22 当电源接入控制设备或通信设备机柜时,应设置电涌保护装置。当通信电缆接入通 信机柜时,应设置与通信端口工作电平相匹配的电涌保护装置。当信号电缆接入控制机柜时, 宜设置与信号工作电平相匹配的电涌保护装置。

 4.11.23

 控制器和检测仪表的电源、4mA~20mA DC信号、脉冲信号电缆跨越防雷保护区时, 在现场仪表端和就地控制站侧端口上必须配置防雷保护器。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2009 8.2.1

 工业电视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采用共用接地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Ω;采用单独 接地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Ω。设置在空旷地域的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接地线 宜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 16mm2 的铜芯绝缘导线。

 8.2.4

 建筑物外屋顶上、塔(杆)顶、露天构筑物上明配钢管线路中的钢管、线缆的金属屏蔽 层应接地。

 8.2.8

 厂区建筑物内、空旷地带、山区设置的工业电视系统,在建筑物外屋顶上、塔(杆)顶 等场所安装的摄像机等设备,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工业电视线缆端,天馈线,进入监控室的架 空线缆入室端等设施的防雷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7

  供配电系统 《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T20509-2014 8.3.2 供电线路中的电器设备、安装附件,应满足现场的防爆、防护、防腐、环境温度及 抗干扰的要求。

 设计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2017 8.1.1

 数据中心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执行,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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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 A执行。当电子 信息设备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供电电压应符合电子信息设备的要求。

 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2009 8.1.1 工业电视系统供电范围应包括系统设备及辅助照明设施。

 8.1.2 工业电视系统应由安全可靠的交流电源回路供电。

 8.1.3

 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超过系统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设置具有净化功能的稳压电 源。稳压电源容量可按大于系统使用功率的 1.50 倍配置,其容量可不含辅助照明设施的负荷。

 8

  配管配线设 《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2018 3.2.4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配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缆,其敷设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电缆敷设位置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 2

 可燃物质比空气的密度大时,电缆应埋地敷设或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 取穿管、托盘或槽盒等机械性保护; 3

 可燃物质比空气的密度小时,电缆应在较低处穿管敷设或沟内埋砂敷设; 4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封堵; 5

 电气线路在 1 区、2区 20 区、21 区内不应设中间接头。

 3.2.5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聪明配线及其敷设应符合不列规定:

 1

 应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

 计 2

 其额定电压不得低于工作电压; 3

 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保护管内敷设; 4

 电缆或电线应穿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明敷。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HGT 20512-2014 4.2.1 测量管线(包括阀门和管件)的材质,应根据被测介质的物性、温度、压力等级和 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8.1.1 仪表电缆应按较短的途径敷设,避开热源、潮湿、振动源及电磁场干扰,不应敷设 在影响操作、妨碍设备维修的位置。

 8.1.7 不同电平的信号,不应共用同一根多芯电缆和接线箱。

 8.1.8 本安和非本安的信号,不应共用同一根多芯电缆和同一接线箱。

 8.1.12

 防爆现场仪表、接线箱、就地仪表盘(柜)的电缆进出口,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采用相应的防爆级别的电缆密封接头。

  9

 视频监视系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统设计 4.2.8 设置在强腐蚀、剧烈振动等环境下的摄像机应采取防腐、防振措施。

 7.0.11 在强电磁场干扰环境下或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的工业电视线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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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光缆。

 7.0.13 工业电视信号线缆应与交流供电电源线缆分管敷设。

 7.0.2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工业电视线路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3.1.11.4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3.2.12.5 摄像机应避免在高温、潮湿、强磁场下的环境工作

  10

  设备材料选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 39号 2006 年 2月 28日)

 定的规定、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 法规 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 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工程— 仪表自控专业(共性条文见给水工程)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

  监控系统设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10.2.1

 垃圾焚烧处理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 中央控制室由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线、垃圾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 控制等。

 10.2.3 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主控系 计 统。

 10.2.4 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焚烧厂是重要场合,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0.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热工保护。

 10.3.3 分散控制系统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 为热备的操作员站,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

  3

  仪表选型及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10.4.2 渗沥液池、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安装设计 10.4.8 对重要工艺参数报警的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7.3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 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 中的有关规定。

  4

  控制室设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10.8.1

 垃圾焚烧厂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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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 7.4.6 机炉电控制室宜集中布置,也可多台机组合用一个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设置 2个出 入口,当控制室面积小于 60m 2 时可设置 1 个出入口,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3.2m. 7.4.7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严禁穿行汽、水、油、煤粉等工艺管道。

  5

  防火/防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10.5.5

  当采用继电器系统或分散型控制系统执行保护功能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 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和电隔离措施, 并宜冗余配置,冗余的 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 I/O模件引入: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 及安全防范 送。

 设计 10.7.7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现场仪表、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12.3.5

 设置在垃圾焚烧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火层和长度大于 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 两个安全出口。

  6

  防雷/接地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10.7.5

  垃圾焚烧厂仪表与自控系统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

 设计 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

 10.7.7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现场仪表、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

  7

  供配电系统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10.7.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其供电电源负荷不应超过60%, 设计 低压等级不应大于 220V,不间断时间宜维持 30-60min,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 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热力配电箱应设两路 380V/220V 电源进线。

  8

  配管配线设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2009

 计 9.6.2 垃圾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 着火影响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电缆

  9 视频监视系 统设计

  同给水工程。

  10 设备材料选 定的规定、 法规

  同给水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供电及防雷接地设计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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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供配电系统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道路照明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6.1.2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变压器和照明配电箱宜 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并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6.1.3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 90%~105%。

 6.1.4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 配电线路。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6.1.5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要求。各单相回路应单独进行控制和保护。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 护装置。

  3

 防雷接地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6.4.1~6.4.12 道路监控设备应安装 SPD装置。

 6.4.1~6.4.12 道路照明供电系统应安装一级 SPD装置。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统 6.1.7

 对安装高度在 15m以上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配置避雷装置。

 6.1.9 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导体相 连接。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在满足接地电阻要求的情况下,应利用路灯基 础钢筋等自然接地。

  4

  道路照明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3.4.1 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5.1-1的规定,眩光限值 应符合表 3.5.1-2 的规定。

 4.2.3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巧率和配光的泛光灯或截光型 灯具。

 5.1.2 任何道路照明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内。

 5.1.3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 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 5.1.3)。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 道路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2 灯具的布置方式、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焦建雷 2019.8 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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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 5.2.1-1),并应显现道路形式和结构。

  5.2.2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 5.2.2-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5

  节能设计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7.1.2 对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机动车道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 7.1.2 的规 定。当设计照度高于表 7.1.2 的照度值时,照明功率密度 (LPD)

 )值不得相应增加。

 7.2.3 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及镇流器的能效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的要求; 2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 采用传统光源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 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 65%。

 7.2.4 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补偿电容器,或在配电箱内采取集中补偿,补偿后系统 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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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桥隧工程— 照明与供电专业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2

  供配电系统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 D70-2-2014

  11.2.1 隧道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和中断供电对人身生命、生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及 对经济影响的程度确定负荷等级。公路隧道重要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11.2.1 的规定。

 11.2.2 隧道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从邻近的电力系统取 得第二低压电源,也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2

 对于隧道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应急电源装置 (EPS)作为应急电源,并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 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的隧道,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当一路电源中断供电时另一路电 源应能满足全部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11.3.1 隧道内配电箱、柜的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5。

 11.3.2 隧道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各类电力负荷应根据性质、功能的不同,各自设置单独的配电回路。

 4

 隧道内宜设置供维修和养护作业用的配电回路,回路末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隧道内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按±5%验算。

 距隧道变配电所较远的电动机,当端电压低于额定值的 95%时仍能保证电动机温升符 合有关规定,且堵转转矩、最小及最大转矩均能满足传动要求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可 低于额定值的 95%,但不得低于额定值的 90%。

 11.4.1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隧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时,应采用在式 UPS供 电,UPS维持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道路照明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12.5.1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 荷要求供电。

  3

  隧道照明设 计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JTG D70-2-2014 6.1.4 各等级公路隧道照明设置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长度 L>200m的高速公路隧道、一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照明。

 2

 长度 100m < L<200m的高速公路光学长隧道、一级公路光学长隧道应设置照明。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焦建雷 2019.8 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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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长度 L>1 000m的二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照明;长度 500m <L<1 000m的二级公路隧道宜设 置照明;三级、四级公路隧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有人行需求的隧道,应根据隧道长度和环境条件设置满足行人通行需求的照明设施。

 6.2.1 入口段宜划分为 TH 1 、TH 2 两个照明段,与之对应的亮度应分别按式(6.2.1-1)及式 (6.2.1-2)计算。

 6.2.2 入口段 TH 2 、TH 2 长度应按式(6.2.2)计算。

 6.3.1 过渡段宜划分为 TR 1 、TR 2 、TR 3 三个照明段,与之对应的亮度应按主(6.3.1-1)~式 (6.3.1-3)计算。

 6.3.3 过渡段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渡段 TR 1 长度应按式(6.3.3-1)计算。

 2 过渡段 TR 2 长度应按式(6.3.3-2)计算。

 3 过渡段 TR 3 长度应按式(6.3.3-3)计算。

 6.4.1 中间段亮度宜按表 6.4.1 取值。

 6.4.2 行人与车辆混合通行的隧道,中间段亮度不应小于 2.0cd/m 2 。

 6.4.4 中间段照明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隧道内行车时间超过 20s 时,照明灯具布置间距应满足闪烁频率低于 2.5Hz 或高于 15Hz 的要求。

 2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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