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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开发区民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 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 号)和《济宁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9〕34 号)精神,决定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及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以下简称社会救助事项)下放到两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将原来由县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事项下放到乡镇,由乡镇行使审批权限,切实增强乡镇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权限下放到两镇的社会救助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两镇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
— 2 — 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优化流程
(一)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签订委托授权书后,由两镇提请社会事业民政处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两镇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相关资料,对经核对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二)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及受理。申请社会救助事项,以家庭(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本人)为单位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可代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两镇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办人。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审核审批。两镇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 20 个工作日内。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 24 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于低保及特困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两镇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两镇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在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作出是否享受
— 3 — 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 3 日内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两镇于每月 8 日前将审批和动态管理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单上报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处。
四、职责分工
(一)村委会职责。村委会负责协助镇(街)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申请委托等具体工作。
(二)两镇职责。两镇为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批、动态管理及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安全、保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做好动态管理台账维护和档案资料保存等工作。
(三)社会事业局职责。社会事业局主要负责本级社会救助事项有关政策制定、政策解读培训、资金发放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管理
社会事业局对两镇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的审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已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按季度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六、有关要求
(一)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两镇要充分发挥驻村干部、村干部的能动作用,主动访贫问苦,宣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
(二)加强政策宣传。社会事业局要会同两镇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
— 4 — 事项政策宣传,做到社会救助事项政策精准入户,让居民真正了解政策内容,知晓申办程序。
(三)加强业务培训。社会事业局要会同两镇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代办帮办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附件:济宁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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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申请人填写)
本人姓名
,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公积金中心、农机、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发生变化、已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时,30 天内未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本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 1~3 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按捺指纹):
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民
— 6 — 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由监护人签字或者按捺指纹,无书写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采取按捺指纹的方式。
7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 家庭月(年)
收入
元 家庭主要 支出
现家庭住址
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最低生活 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干部
家庭财产状况 银行存款
元 有价证券
元 债 权 元 房产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性质 房屋来源 购(建)房时间
机动车(船)
车(船)主 姓名 车(船)型 车(船)牌号 排气量 购买时间 购买金额
其他财产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与申请人 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疾病名称)
职业状况 月/年收入 身份证号码
8 8
赡(抚、扶)养人信息 姓名 年龄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疾病名称)
职业 状况 月/年收入 年赡(抚、扶)养费 身份证号码
填表说明:(1)房屋性质: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临时搭建房、借住房等。(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3)房屋来源:自购房、自建房、回迁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4)建筑面积:有不动产证的按不动产证填报,无不动产证的按实际面积填报。
9 9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
核对类型:
委托单位: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家庭的委托、授权,依法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核对,报告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户籍地址(核对委托部门提供)
现住址 单位 核对类别 核对结果 1
2
3
4
(核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入 户 调 查 表 (工作人员填写)
村居/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信息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居民 类型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
户籍 地址
居住住址
所在 单位
联系电话
主要致贫原因
家庭成员(含户主)状况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婚姻 状况 职业 状况 健康状况 (残疾类别及等级、疾病名称)
年医疗费用支出(元)
年教育费用支出(元)
家 庭 年 收 入 工资收入
元/年
种植、养殖、捕捞所得 (确权:
亩,种植:
亩)
种植农作物:
元/年 外出务工(打零工)收入
元/年 从事工商生产、经营及其他劳务所得
元/年
赡养、抚(扶)养 (儿子:
人,女儿:
人,其中,无赡养能力
人。)
元/年 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元/年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元/年 其他收入(
)
元/年
家 庭 财 产 金融 资产 □无 存款; □有
存款:
元 □无证券、股票、基金等; □有
价值:
元 房产 情况 自有 住房
房产 1:面积:
㎡,房产所有人:
,房屋结构:
, 房屋地址:
房产 2:面积:
㎡,房产所有人:
,房屋结构:
, 房屋地址:
□租房 租房面积:
㎡,每月租金:
元, 房屋地址:
□借住房:面积:
㎡
临时搭建房:面积:
㎡ 车辆 情况 □无 □有:
□轿车、□运输车、□大型农机具、□运输船舶、□伤残、老年代步车、□农用三轮
法定赡抚 扶养义务人信息 与户主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婚姻 状况 职业 状况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及等级、疾病名称)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备注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说明情况:
签字 调查员签字:
①
②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是
□否。
签名:
备注:1、主要致贫原因:疾病、灾害、残疾、缺乏劳动力、失业、失地;2、健康状况:健康、有残疾、有疾病、两者都有;3、年医疗支出根据个人实际负担数额填写;4、职业状况: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在职职工(写清楚单位名称)、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未登记失业人员、在校生、农业从业人员、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开发区)
村(居)
同志:
您于
年
月
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_____元/月(年),超过本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______元/月(年);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事业局、乡镇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公示单
经批准,以下家庭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进行公示。
监督电话: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人姓名 家庭 人口数 保障 人口数 拟保障金额
(元/月)
家庭所在村(居)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家庭 人口数
照片 粘贴处 户籍地
出生年月
居住地
保障类别 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所在单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姓名 年龄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年收入 身份证 号码
非共同生活赡 抚扶 养人 信息 姓名 年赡(抚、扶)养费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职业 状况 月/年收入 身份证 号码
家庭成员照片
家庭经济 状况
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干部或其近亲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经审核、评议、公示无异议:
村(居)
家庭,
人,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补助金额
元/月,家庭补助金额
元/月,从
年
月起执行上述救助标准。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民政办 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填表说明:
1.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在职职工(写清楚单位名称);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未登记失业人员;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人员(18 周岁以下)。
2.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3.审批档案一式两份,乡镇存档一份,社会事业局备案一份。
低 保 备 案 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低保申请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申请人签字:
低保备案人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与职务 与低保申请人 关系
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低保备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该表一式两份,由区、镇民政部门分别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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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入户时间
调查人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入户时间
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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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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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工作人员填写)
(
年第
号)
乡镇(街道、开发区)
村(居)
同志:
因
,您家庭人均月收入/人口发生变化,根据《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文件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如下调整:
□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
元/月调整为
元/月,保障人口由
人调整为
人/无变化。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您家庭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若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送达人:
、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事业局、乡镇政府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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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