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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证书

时间:2022-01-06 18:10:32 浏览次数: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

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评定管理办法》执行,细化具体要求可按以下执行:

一、正式资质证书

1、甲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

(2)会籍:理事以上,且入会3年以上;

(3)技术人员要求:具备3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6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4)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5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大型工程规模,或中型以上项目业绩累计合同额达到200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5)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备一项以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科技成果;

(6)具备完善的保证项目完成和技术研发的设备: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并具备独立的实验室与专职实验化验员;

(7)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14000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乙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2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4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100万以上(或处理量达到中型以上,或累计业绩超过300万)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4)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关实验化验能力: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如无专门的实验室,可与有资格提供检验服务的实验室签订委托化验协议或合作协议;

(5)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3、丙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1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20万以上(或累计业绩合同额达到5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4)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二、临时证书

1、临时证书不设甲级

2、临时乙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2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4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关实验化验能力: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如无专门的实验室,可与有资格提供检验服务的实验室签订委托化验协议或合作协议;

(4)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3、临时丙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1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三、临时证书转为正式证书

临时证书在有效期内如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1、临时证书转为正式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2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4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业绩要求: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50万以上(或两个处理量达到中型以上项目,或累计业绩合同额达到10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4)具备与申报专业相关实验化验能力:具备可以与所申报专业相关的实验仪器,如无专门的实验室,可与有资格提供检验服务的实验室签订委托化验协议或合作协议;

(5)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2、临时证书转为正式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2)技术人员要求:具备1名以上从业时间超过10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职高级工程师、2名从业时间超过5年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的专职工程师;

(3)业绩要求:完成两项以上单个业绩合同额达到20万以上(或累计业绩合同额达到50万以上)且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污染治理项目;

(4)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能力:公司有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并能按规定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入世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提高环保工程的投资效益,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开展评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包括硬件、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程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条件)。

第三条资质评定目的:

为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污染治理业务提供证明;

为项目业主选择承接单位提供参考依据;

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资质评定范围:包括废水污染治理、废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固废)污染治理、物理性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及恢复等(各领域治理范围的专业分类见附件一)。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云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请《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原则上持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为常务理事,持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为理事,持丙级《资质证书》或临时证书的单位为普通会员单位。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资质证书》分为正式《资质证书》和临时《资质证书》两种类型。

第七条《资质证书》设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丙级资质证书证明持证单位具备承担工程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50万元及以下)的能力;乙级资质证书证明持证单位具备承担工程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的能力;甲级资质证书不受工程投资额度的限制。

第八条申报甲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大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有3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八年以上,承担过一项以上大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6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四年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产权明属)或行业推广的技术,并具有一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完备的试验、检验条件;

(五)有承担工程所需的设备仪器;

(六)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申报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中型(总投资100-500万元)污染治理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有2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八年以上,承担过一项以上中型或大型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4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四年以上的专职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产权明属)或行业推广的技术;

(四)具有一定试验、检验条件;

(五)具有承担工程需要的设备仪器;

(六)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申报丙级《资质证书》单位条件如下:

(一)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小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有1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八年以上,承担过小型以上污染治理工程的专职高级工程师和2名以上从事污染治理工程业务四年及以上的专项工程师,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基本配套;

(三)在从事的污染治理专业领域中,至少掌握一项成熟实用技术,且产权明属;

(四)有承担工程所需的设备仪器;

(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符合乙、丙级资质申请条件,但尚无污染治理工程业绩的单位可申请相应级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不设甲级)。临时《资质证书》的申请条件另定。

第三章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填写《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污染治理资质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送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

(三)申报乙级、甲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供具备试验、化验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持有的环境污染治理关键技术有关材料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证书或获奖证书。

(五)所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及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六)单位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办法及要求。

(七)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验收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意见、项目业主意见等。

(八)能证明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能力的其他有关材料

暂无业绩的单位申请临时《资质证书》,上述申请材料第(七)款变更为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及项目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材料进行型式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管理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定(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定同时进行),提出评定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报送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通过后,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在网上及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技术部在评定审批后15日内完成发证工作,并向未获批准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的证明,可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证单位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况处以暂停《资质证书》使用并限期整改、降低《资质证书》等级或取消资质的不同处罚。

(一)申请《资质证书》、资质升级或登记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租借、买卖《资质证书》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年检的;

(四)承担污染治理工程环保验收不合格的;

(五)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六)转包所承接的污染治理工程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获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若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明显降低,协会将降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或取消《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若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除自行承担责任外,协会将取消其《资质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复评申请要求同第八条,但工程项目应是在持证期内获得的业绩。复评时,可以根据业绩提升或降低资质证书等级。

第二十一条正式《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将《云南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及上一年度有关资质条件变化、业绩证明等年检资料报所在地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资质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专业范围或取消《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专业分类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分为废水污染治理、废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固废)污染治理、物理性污染治理和生态治理(保护)及恢复等5类。各领域治理范围的专业为:

(一)废水污染治理

1、工业废水

2、生活污水

3、医院废水

4、畜禽养殖废水

5、其它废(污)水治理专业(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二)废气污染治理

1、烟尘

2、烟气

3、粉尘

4、其它废气治理专业(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三)固体废弃物(固废)污染治理的专业分类

1、生活垃圾

2、有毒有害及危险固体废物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四)物理性污染治理

1、噪声及振动

2、电磁辐射污染

3、放射性污染

(五)生态治理(保护)及恢复

1、湖泊工程:人工湿地、藻类去除、河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

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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