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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出具虚假证明者主观心理]

时间:2022-01-06 17:59:31 浏览次数:

简析出具虚假证明者的主观心理摘要:对于虚假证明罪的心理态度的论述,理论界争议不大。然而,鉴于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和作用及其行为的特殊性,现有的论述显得过于简单而对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性的意义。本文仅从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主观心理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两个方面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识因素进行分析。

关键词:心理态度认识因素行为结果

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下简称本罪),是指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中介组织人员必须对委托人对外提供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

在委托人提供了不真实的相关文件的情况下,中介组织人员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对其中的不真实之处进行了揭露和反应,则虽然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是虚假的,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是真实的,中介组织人员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不真实之处不予揭示,则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是虚假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证明文件也是虚假的。中介组织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故意,则取决于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程度。一方面,如果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审核恰恰又不能审核出其中的虚假之处,而在其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自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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