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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勘察设计资质

时间:2022-01-06 17:57:20 浏览次数: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一、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第114号令);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86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

5、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部建设〔2000〕202号);

6、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6〕40号);

7、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办

公厅建办市〔2006〕68号)等。

二、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应有条形码)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须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提供“专

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专

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

个月的社保证明)及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1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申请勘察资质的提供)。

(二)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除需提供上述(一)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三)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的需提供的材料

1、提供第(一)条第1、

2、5、7、9、10所列材料;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进行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可不提供)。

(四)首次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五)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升级、增项、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除提供第(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六)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报告;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5、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地区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审查意见;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时,应提供三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水利、交通、通信、铁路、民航工程设计资质的,应分别多提供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资质的材料应分开装订;

3、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4、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5、申报材料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6、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7、附件材料的原件委托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审核章并有审核人签名;

8、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企业及审核部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负责。

四、办理程序

1、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需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明确初审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初审部门公章),并在申报的附件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4、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和省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直属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直接报送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5、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以及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其他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申报企业: XXXXXXXXXXXXXXX(公章)

填报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填表须知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系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包括综合、行业、专业(含事务所)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延续等的专用表格。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包括综合、行业、专业(含事务所)和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需提交本表,并须提交相应附件材料,所需提交材料内容和份数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和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统一收集在附件材料中。附件材料要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于查询。

四、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各页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审查部门所做结论必须客观、明确,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填写一、三、四、六、九、十、十一表。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含事务所)、专项资质的企业填写一、二、三、五、六、十、十一表。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填写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表。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2、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查;

3、有关专业部门自接到建设部资质材料至初审完毕并送达建设部时间为20日,逾期建设部将视为同意。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申请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一、企业基本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本表有关人员情况的栏目均按企业实际人员情况填写

二、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一览表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所申请行业资质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行业资质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3.本表中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 1.本表中的注册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2.本表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其他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的顺序填写。

四、从事工程勘察技术骨干人员情况一览表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3.本表中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需考核个人业绩的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五、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主导专业)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3.本表中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五、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非主导专业)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六、企业业绩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四个序列资质标准中对企业业绩有考核指标要求的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企业工程设计业绩需提供业绩证明,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

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的复印件。

3、本表中企业工程勘察业绩证明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要求提供。

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八、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相关的人员, 与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3.本表中注册人员需提供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本表中人员按注册人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的顺序填写。

九、业务成果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十、技术装备概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十一、企业简历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为,以上关于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业绩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人签字: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封面填写要求:

1.“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填报日期”是指表格上交受理部门的日期。

二、“申请情况”页填写要求

1.“现有资质等级及承接任务范围”栏填写申请企业全部现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情况,有关资质范围可简化填写。

2.“此次申请内容”栏根据申请内容,选定其中项目。其中:

“核定”项在新成立企业或改组企业提出资质申请时选择;

“升级”项在企业原已具有该项资质,申请由低级别升入高级别时选择;

“增项”在企业扩大业务范围时选择,包括:

(1)原工程设计已具有该申请行业中的某些专业资质,现申请增加该行业中的其他专业资质;如单位原已具有市政(给水、排水)甲级资质,现申请市政(道桥)乙级资质时就选择“增项”一栏;

(2)企业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行业的资质或其他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如原企业已具有“化工”行业甲级资质,现申请“市政(排水)”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物所资质或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时就选择“增项”一栏。

“延续”项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续期时就选择“延续”一栏。

“其他”项在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时选择,如专项设计资质换证即可选择“其它”一栏。

3.“此次申请内容”栏要求企业详细填写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及其等级,并加盖公章、并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填写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行业”、“申请该行业中的某一个或某些专业的内容(如企业申请该行业的全部专业,此项可不填写)、“申请资质的等级”三项内容。如填写“申请化工石化医药甲级、市政(给水)乙级”设计资质;申请“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三、“企业基本情况”页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栏须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的全称,该名称与首页“申报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以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准。

如企业申报材料同时发生名称变化,按新名称申报材料时,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有关工商预核准材料、验资报告等材料,首页“申报企业”一栏可填写工商预核准单位名称。

2.“总工程师”栏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须在附件材料中提供任命文件、本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并加盖执业印章)、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等要按工商注册文件填写。

4.“企业上级主管”栏是指企业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如无主管部门,此栏可不填写。

5.“最早成立时间”是指申请企业最初成立时的时间。如企业发生名称、资质等级变化等情况时,仍按最初成立时间填写,并将该变化情况在本表“企业简历”页说明。

6.“企业类型”栏应填写企业的经济性质,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填写。

7.60周岁及以下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栏“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8.从事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栏中的“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指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范围内的注册和非注册人员。

9.“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栏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注册人员情况”栏中的注册执业人员,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一览表”页填写要求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此表填写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并须在附件材料中提供任命文件、本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并加盖执业印章)、毕业证书、

身份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五、从事工程勘察技术骨干人员情况一览表

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1、此表中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需考核学历、职称的人员,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本人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

2、本表中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需考核个人业绩的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六、“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页填写要求

1.此表填写的注册人员是指资质标准规定中要求的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2.注册人员应按照不同行业资质标准确定的注册专业填写。填写中应专业相对集中,其中设立级别的,应按“一级”、“二级”顺序填写。

3.本表所填“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须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上复印件上加盖“执业印章”,凡未提供执业人员执业印章者,按该执业人员无效认定。

七、“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页填写要求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1.此表填写的非注册人员是指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2项或3项大、中型项目专业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2.非注册人员应按照资质分级标准确定的专业配备。

3.非注册人员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本人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其中,资质标准规定的属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八、“企业业绩”页填写要求

1.“工程勘察专业、工程设计类型”栏按照申请的工程勘察资质类型和专业、工程设计资质行业及行业类型确定并填报。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名称”栏按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合同确定的项目名称填写。

3.“项目规模复杂程度”栏:工程设计项目注明大型、中型、小型;工程勘察项目注明甲级、乙级、丙级。

4.“项目技术指标”栏:工程设计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注明的规模计量单位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独立完成的,符合规模计量单位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指标,诸如某矿井,600万吨/年;某电厂,600MW;某机械厂项工程,5500万元;某净水厂,15万立方米/日;某工业厂房,跨度≥30米等。工程勘察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注明的规模计量单位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独立完成的,符合规模计量单位要求的建设项目勘察规模指标。

5.“工作始末时间”栏指工程开始勘察到提交完整的勘察(岩土、水文、测量)报告或工程开始设计到交付全部施工图的时间。

6.“建成时间”栏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

九、“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页填写要求

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1.本表中所填的注册人员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在申报设计资质的企业注册的人员。注册人员执业印章中的注册单位名称与企业工商注册名称不一致的,属非本企业注册人员,按无效申报人员认定。

2.本表“注册专业”栏按国家有关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划分填写,“注册类别及等级”栏中的注册类别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与该类别无关的注册人员不必填写。

3.本表所填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须提交“注册证书”复印件,凡注册制度规定颁发执业印章的,应在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执业印章”印鉴,未提供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鉴者,按该执业人员无效认定。

十、“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页填写要求

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本表中所填的专业技术人员指本企业具有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并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表所填人员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本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执业印章号”栏为注册人员填写内容,其他人员不需填写。

十一、“业务成果”页填写要求

申报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1.“获奖项目名称、......”一栏应写明获奖项目、编制标准、规范、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的详细名称。

2.“获奖类型和等级、……”一栏应填写获奖项目所获得奖项的类型及等级,如填写“国家级优秀公路设计奖”、“国家级优秀建筑设计奖”、“部级优秀电厂设计奖”、“部级优秀建筑设计奖”、“省级优秀矿井设计奖”、“省级优秀建筑设计奖”等。

3.“获奖时间”、“颁奖单位”按获奖证书填写。委托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单位,以下达编制标准规范计划(委托书)的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为准。

4.本表所列业务成果须提供相关的获奖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规范计划的文件及完成的标准规范出版物的封面、扉页和注有主编、参编、批准单位的关键页复印件;专利证书、专有技术或工艺包的认定或认可文件复印件。

十二、“技术装备概况”页填写要求

1.“技术装备”是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配备的基本技术装备,一般包括计算机、绘图机、打印机、复印机、钻机、原位测试仪、土工试验设备、物探设备、经纬仪、水准仪、GPS等技术性装备,并累计台数。

2.为简化申报材料,除资质标准规定要求提供主要技术装备的发票外,均可不提供装备发票。

十三、“企业简历”页填写要求:

本页主要填写企业名称变化情况及时间,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及时间(包括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等情况的变化),其他无关情况不必罗列。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设立、升级、增项等。

二、本表用计算机打印,纸张为A4纸。

三、本表由企业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等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须附附件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一、企业基本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填写;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企业简历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本简介可复制加页。

三、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历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业绩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六、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七、企业项目经理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本表按项目经理的级别顺序进行分级填写; 2.本表可复制加页。

八、企业技术装备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本表可复制加页。

九、企业设计施工工程业绩概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1.本表按竣工时间先后,填写本企业主要工程业绩;2.工程类别,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分类填写;

3.本表可复制加页;

4.技术指标是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直径、流量等指标。

十、企业设计施工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注:本表复制加页。

十一、企业资质申请及审批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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