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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规定【模板】 党员干部婚丧宴请标准

时间:2022-03-14 00:1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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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规定【模板】 党员干部婚丧宴请标准

牡**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规范省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喜庆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直属单位的党员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以及村(社区)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丧礼以及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升学、参军、迁居等各种召集亲友庆祝的事宜。

第四条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坚持从简、节约原则,为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尚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做到“八个严禁”:

(一)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邀请和接待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对同一事由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

(三)严禁借机敛财,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四)严禁铺张浪费,用餐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五)严禁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婚礼车队规模不准超过10辆。

(六)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七)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八)严禁委托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六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上交组织处理。

第七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葬礼前要进行报告。省管干部的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

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市管领导干部的各县(市)区、市直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其他市管干部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受邀人员的范围、安排车辆来源等情况。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报告手续。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常警示、常提醒,对班子成员和分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在严格约束自己的同时,要抓好分管单位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范工作。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查办的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牡**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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