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全县农村金融环境,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小额信贷投放力度,依据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7〕17号)、《关于转发全省扶贫小额贷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咸扶办函〔2018〕99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以防控为基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企业(合作社)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努力减少和避免各类风险发生,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评级授信
(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展金融诚信教育,营造遵守合同履约光荣、拖欠贷款本息可耻,有贷有还、再贷不难的良好信用环境。向社会各界深入宣传扶贫小额信贷的宗旨、目标、用途,贷款申请和偿还程序、借款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贴息办法,风险防范措施和奖惩办法等,使贫困户“能贷”“会贷”。
(二)村级评议。开展多方参与的村级(社区)评议活动,确保贫困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解决主办金融机构与贫困户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通过信用度、劳动力占比、劳动技能等指标,反映贫困户的信用意识和发展潜力;
通过贫困户申请、村(社区)风控小组评议、所在镇办(中心)审核、主办金融机构审定,确保评级授信的可靠性;
通过公告公示和建立投诉机制,确保评级授信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贷款申请
(一)科学选准发展项目。村风控小组、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借款人家庭实际,帮助其选准发展项目。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村(社区)风控小组、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要帮助借款人按照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和能力,结合评级授信等级,合理确定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鼓励建立互助小组。鼓励村级(社区)按照互助协会方式组建互助小组,尤其是要鼓励党员、干部、种养大户、致富能人与贫困户联合组成互助小组,实现成员间在生产上相互帮助、在信息上相互共享、在技术上相互学习,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
四、贷款使用
(一)多方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贫困户要自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将贷款用于转存套利、高息转贷、个人消费、非法集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领域。村(社区)风控小组、互助联保小组成员、帮扶责任人、乡镇驻(联)村干部经办金融机构要监督贫困户将贷款用于申请发展的项目。
(二)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由村(社区)风控小组牵头,收集贫困户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的技术服务内容和方式,由驻村工作队、乡(镇)联(驻)村干部衔接县、乡镇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服务。
(三)协助搞好产品营销。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作用,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产品营销服务。
(四)财政贴息补充说明。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但因数据清洗或脱贫退出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库的,应继续参照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予以财政贴息,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直至贷款完全清偿。
五、贷款回收
1.镇(办、中心)、村风控小组、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到期前60天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前30天由金融机构向金融办提供到期贷款明细,金融办向镇(办、中心)发出提醒函,各镇(办、中心)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各金融机构配合;
确保按时收回贷款。
2.对扶贫小额信贷到期但仍有需求的,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还款能力及意愿、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镇(办、中心)、村风控小组审批同意后,金融机构给予办理续贷手续;
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镇(办、中心)、村风控小组审批同意后,金融机构为其办理贷款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3.对“户贷企用”类贷款:各相关镇(办、中心)、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对存量“户贷企用”小额信贷贷款制定详细还款计划,加强监督管理、分类处置清收,确保“户贷企用”资金安全收回,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
六、风险补偿
1.扶贫小额信贷(包括户贷户用、户贷企用)偿还宽限期为30天(含),在此期间,金融办督促相关镇(办、中心)、村委会同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债务追索,对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的贫困户和用款企业,由金融机构提出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经县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审核认定,按照“先代偿、后追偿”的原则,在确保债权不变的前提下及时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债务按照7(政府):3(银行)的比例分担全部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对“户贷企用”后续由扶贫局、财政局、各镇(办、中心)、各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合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贫困户,由金融机构依法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追偿债务。对“户贷企用”类的用款机构在追偿无果后,由各镇(办、中心)协助贫困户依法追偿债务。
2.当贷款不良率达到3%或风险补偿金不足时,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应同时配合金融办、扶贫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不良贷款。当不良率降至3%以内或担保基金补足后,双方可协商恢复贷款发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长何锐同志为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各镇(办、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金融部门负责推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安全,防范和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各镇(办、中心)负责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汇总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
(二)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达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金融机构满意。建立动态监测点,对贷款贫困户进行跟踪监测。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办)”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贫困户诚信意识。要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当地信用环境,严厉打击冒名贷款、违规用款、二次放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为扶贫小额信贷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统一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名称,提高政策认知度。要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致富带头人等骨干人员接受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年画、动漫、手册、短信等形式加强宣传,确保贫困户真正把握“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等政策要点。要注意总结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有效做法,主动发掘创新亮点,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四)加强信贷管理。村风控小组要重估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联合金融机构对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属于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再次评级,区别对待,依据贫困户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进行评级授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要区分不同情形,按照《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咸银监发〔201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业务。同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附件:三原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处置领导小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