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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7篇)

时间:2023-05-06 10:00:32 浏览次数:

篇一: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现将我乡乡级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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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研究决定有关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五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办实事项目、拆迁项目;研究决定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安排和土地出让项目;研究决定以党委、政府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决定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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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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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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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乡党政办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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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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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永乡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坚持教育、制度、监视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展全程监视。

  第三条

  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那么:

  ㈠坚持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凡属职责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那么。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㈢坚持科学、、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那么。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承受各方面的监视,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法规围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开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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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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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㈡经济社会开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方案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㈣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㈤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㈥党风廉政建立中的重大问题;

  ㈦其它在经济建立、政治建立、文化建立、社会建立和党的建立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乡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㈡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

  ㈢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工程安排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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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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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重大建立工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立工程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㈡重大建立工程开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那么上50万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资工程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工程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外合资、合作的重点工程等;

  ㈣重大活动工程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㈤职责围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工程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展集体决策:

  ㈠职责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那么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那么;

  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㈣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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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到规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㈠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展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同时联系纪委,承受其监视,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㈡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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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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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拟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展。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视部门人员、局部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㈢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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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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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三重一大〞事项经乡党委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穿插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应。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视反应制度,并成立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共羊永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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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修编-

篇三: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XX市委常委班子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市委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对我市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力地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我市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1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全市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安排;

  3、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涉及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调整的研究决定;

  4、涉及全局性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市委班子成员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检查、考核,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处理;

  7、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5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协议的研究决定;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2、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的研究决定;

  3、党代表、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以及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计划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12的城建、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生态、新农村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10户或100亩以上的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涉及全市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安排;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单项支出超过500万元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本级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对干部选拔任用,13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纪检部门也要按规定向组织部门回复意见。依据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群团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实施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委会议讨论。

  3、提请市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市委常委到会,其中讨论决定人事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

  14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市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纪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委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或明确负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而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市委

  15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四、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

  (一)市委常委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市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并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二)组织、纪委、发改、人社、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市委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督促督办,适时将进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四)对未经集体决策就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及时向市委反映。

  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分工

  市委常委班子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常委班子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

  16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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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关于印发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规定(试行)通知》,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表决、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符合集团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的原则。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内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变更设计、资金拨付、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年度建管费使用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2.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部署。

  3.管理权限内责任事故的处理方案。

  4.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二)重要项目

  1.年度预算安排。

  2.影响工期进度重大事项安排。

  3.对外赞助、捐赠、捐助项目。

  4.规定范围内和权限内签订对外投资、银行借贷、担保、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同。

  5.规定权限内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6.出资者代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7.日常工作中总经理认为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重要行政干部任免和奖惩

  1.公司各部门正副职。

  2.集团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报集团审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问题由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六条

  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应由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主持。

  第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加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研究特别重大问题,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提案、论证材料等作为附件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议案

  1.领导班子成员有权提出议案动议,各公司、部门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出议案动议。

  2.议案报告包括理由和建议。议案报告要统一管理,公司综合部统一收集管理。

  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征求分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确定为议案的决定;对确定为议案的,要及时通知提案动议人员和有关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对不能确定为议案的,要及时向提案动议人和部门反馈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调研论证

  1.重大问题立案后,除干部任免事项按《集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他事项须进行调研论证。

  2.调研论证由分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动议人员组织。

  3.重要项目安排、资金拨付和使用,变更设计、银行借贷、施工建设项目议案,要组成专门小组进行调研论证。

  4.根据需要,在调研论证时可向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调研论证。

  5.调研论证后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确定议题

  1.议案确定后,议案及调研报告报送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进行酝酿沟通。

  2.酝酿沟通后,主管部门可根据酝酿情况修改议案。

  3.议案确定后,主办部门应在会前2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间内将正式议题、调研论证报告等材料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四)会议讨论

  1.重大问题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和表决,必须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公司根据会议的内容,逐一提出议题,交出席人员进行讨论。

  3.会议讨论应先听取调研论证汇报再进行讨论。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向会议报告调研论证的情况。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管部门负

  责人要汇报考察、测评等方面的情况。

  4.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后,再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会议表决

  1.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对其他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表决“同意、不同意、弃权”,并记录在案。未通过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决定,可进一步调研论证或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

  3.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严守秘密,对会议讨论情况和未经公布的决定事项不得随意泄露。

  (六)签署意见

  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议案,出席人员应当场在《项目决策签认单》上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见,《项目决策签认单》由综合部负责保存。

  (七)重大问题决策后或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复议,未经复议不得变更。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情况应当受到监督。对违反集体决策制度的,任何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工会、人事(组织)、计财、工程、安全质量等部门,负有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襄矿能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

  第十五条

  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凡本细则未明确的内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运用其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

  职位,负责甲方的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

  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月年月

  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

  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

  乙方(签名):

  授权人签字:

  时间:

  时间:篇二:干股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舞蹈机构基本状况:甲方出于对舞蹈机构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鉴于乙方运用其

  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35%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校长职位,负责甲方

  舞蹈机构的全面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3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3000元/月。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于年

  月日开始,并于

  年

  月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

  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

  乙方(签名):

  授权人签字:

  时间:

  时间:篇三:干股协议书

  干股协议书

  协议编号:fs001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

  1.1公司股份:甲方公司在___________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现暂按

  照每股人民币【壹】元计算,公司总股份数共计_____股。

  1.2干股:甲方公司及创始股东授予乙方员工本协议约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乙方无需实际出资,在合

  同关系存续期间,享有该股份比例项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该股份性质不属于进行工商登记的资本股份,不享有股东比例项下对应的公司资产权益,不享有表决、同比增资、资产分配、公司清算等资本股份权利,不能转让与继承。

  1.3分红:指甲方公司根据《公司法》、《章程》以及财务税务规定,按照财务年度核算下来的公司税

  后净利润。该净利润作为分红分配时,应保留公司业务发展的足够现金流。

  1.41.5员工股东:指按照本协议享受干股分红的甲方员工。期权股权激励:指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在本干股协议实施的基础上,由模拟股份过渡至资本股份的股权激励。在该方案下,员工股东实现和享有资本意义项下的股份权利。

  第二条

  乙方干股

  2.1甲方授予乙方___%的干股,即_____股(数)。

  2.2乙方持有上述干股,仅在乙方与甲方之间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有效。乙方离职时,协议自动终止,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干股权利。

  2.3乙方享有该股份比例下的公司经营业绩分红权利,但无其他资本股份项下的股东权利。与此对应,如甲方公司未能实现盈利,将不进行分红;而乙方作为干股股东也无需承担以自有资金填补公司亏损的资本股东义务。

  2.4乙方不享有股份比例下的公司资产权益和相应的分配清算权利,包括固定、无形资产及升值。

  第三条

  分红核算、领取

  3.1每财务年度的分红核算,将在下年度的四(4)月份之前完成。

  3.2为保障公司现金流正常,分红款将分两次领取:50%在下年度4月份核算完毕后一起发放;50%与下年度年终奖(或12月份)一起发放。

  3.3乙方确认,该分红款为本协议项下的干股分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乙方干股股份比例和数量,并根据公司发展情况、乙方工作

  业绩等做出相应调整。

  (2)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干股股份。

  4.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干股无需进行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投入。

  (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享受干股分红。

  (3)乙方需较非员工股东更加勤勉尽责,带头遵守、尊重甲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公司利益和商誉。

  (4)乙方不得泄漏甲方公司客户名单、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损害公司利益和商誉。乙方在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二(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否则,甲方公司有权要求退还全部分红款,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期限、终止与解除

  5.1本协议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2本协议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前15日内签署书面协议,对本协议期限进行续期。

  5.3存在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无偿收回股权,取消当年分红:

  (1)合同协议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离职、被甲方解聘等;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保密协议、公司决定等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的;

  (3)违反本协议第4.2条第(4)项保密义务、廉洁义务及竟业限制义务的;

  (4)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商誉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2)、(3)、(4)项,甲方另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分配的分红款,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7.1协议双方有效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1)甲方有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效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双方有关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书面文件或通知,以及相关司法文书、法律文件等均应按照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如有变更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上述地址或方式寄送,均视为有效送达且不得异议。

  第八条

  其他

  8.1本协议未尽内容,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签署;

  8.2通过一年的磨合,乙方可以以现金形式入股甲方,成为甲方实际注册股东;

  8.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于佛山市。

篇五: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定所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下统称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

  会上讨论前,会上讨论前,经过公布职位,公明确大额资金数

  要广泛调查要广泛调查研开报名,资格审额,会上讨论前,研究,充分听究,充分听取查,公开竞争考要广泛调查研

  取干部群众干部群众和专试。演讲答辩、民究,充分听取干

  和专家意见

  家意见

  主测评、组织考察部群众和专家意

  等程序

  见

  召开党组会,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研究决定

  无争议事项

  有争议事项

  超过党组织会议参会成员

  数1/2人员时,采取票决制

  重新调研

  讨论通过,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可编辑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党政部门相关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局长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

  局长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并分别主持召开局务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股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十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局务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3、召开局务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局务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可编辑

  1、相关股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局务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5、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股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财务股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局务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可编辑

篇六: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落实一拖改进[2015]83号文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厂属两级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属两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

  “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厂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厂部报告或经厂部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厂部“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厂部、车间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管理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和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基本工资制度和大额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如签订集体合同等);

  (五)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六)涉及全局性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零部件供应商及生产扩散厂的季度评审;

  (八)厂两级领导人员在生产经营、人事管理中等方面应回避的事项;

  (九)车间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经济分配方案、职工奖惩、人员调动、岗位调整、工段班组长任免、职工劳动合同续签、事故处理、队伍稳定、困难救济及节余工资使用;

  (十)其他关系到本单位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党委管理的干部(含主任工程师)推荐、提名、任免、降职、调整、表彰、重要奖惩等事项;

  (二)厂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调整;

  (三)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或推荐意见;

  (四)厂两级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管理;

  (五)中层干部及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重要奖惩,向上级推荐和厂级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等;

  (六)高级技术、管理、技能专家及主任主管的聘任;

  (七)对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解聘;

  (八)其他有关领导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二)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三)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合作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新产品开发、重大经营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合同签订授权额度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四)厂长签订经营合同资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党委书记、厂领导副职及其他人员签订合同资金额度,由厂长酌情授权;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依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第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车间需经厂部审批的决策事项,须事先报厂部或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厂务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党政联席扩大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六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六)、(八)、(十)项重大事项、第八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九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厂务会或由厂长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厂务会由厂长或厂长委托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六条中所列的(五)、(六)项重大事项和第七条所列的领导干部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进行决策,并在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上进行通报。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厂长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厂长、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四)车间(科)所属的重大事项,由车间(科)党政工联席会研究决定,如涉及职工切实利益(如经济分配方案)等事项,召开有支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及工段班组长骨干参加的车间党政工联席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组织活动等有关事项,由党支部书记召开支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决策采取由党委(常委)会以及厂务会等各自制定的制度明确的决策方式。

  第

  四

  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由厂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厂长、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主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问责制度》、《干部业绩评价方案》及《后备干部管理办法》,按程序进行决策。其他

  重大事项决策前,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任免及重大奖项评选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需要论证评估的重大事项,要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有关重大事项,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向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厂务会、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厂务会或由厂长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遵照回避制度,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企业发展部、党委工作部及相关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文件等存档资料,决策资料

  应当按照《第三装配厂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存档管理备查。

  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按照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厂两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展部及相关单位为执行相关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领导干部任免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计划,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

  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技术、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厂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厂重大决策的落实。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企业发展部、党群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党内巡视、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巡视等进行民主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厂部“三重一大”决策及车间(科)重大事项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二条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

  1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层干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已经下发的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12

篇七: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

  

  xx局“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集体领导,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87号)和《关于党(工)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x委办〔201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为局党委、局下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直接领导责任;局纪检组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1—

  第五条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应当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事关本单位工作全局、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四)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止;(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是指党委、基层领导班子直接管理干部的职务调整及有关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二)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四)局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本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物资(服务)采购项—2—

  目;(二)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六项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集体审议讨论或决策的项目;(三)处置大宗固定资产、资源等项目;(四)重大活动项目;(五)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涉及3万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对以上额度进行幅度范围调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三)开设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四)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议等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一)酝酿准备1.提议事项,经分管领导确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入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提议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3—

  2.议题相关材料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参会人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3.决策前,应深入调查了解拟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等制度。(二)集体决策5.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6.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能举行。领导班子成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应全体出席。7.对需表决的讨论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等投票方式。与会班子成员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会议表决事项需经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8.可视情邀请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9.会议涉及的事项、过程、意见、结论及参加人员等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后存档。如有涉密事项,列为涉密档案进行管—4—

  理。(三)执行决策10.“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11.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或中止执行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通过正当途径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12.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相关规定予以执行。第四章第十条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议定“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应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见附件)形式向局纪检监察组织报备。第十二条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根据规定须保密外,应按要求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第五章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的;—5—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四)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职责的基础上,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第十六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6—

  附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报表单位(盖章):序号日期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表决情况备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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