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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10篇

时间:2023-04-29 18:35:05 浏览次数:

篇一: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一篇: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政商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是政府和市场、权力和资本相互关系的综合反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总书记用“亲”“清”二字,言简意赅地概括了新型政商关系,为领导干部与企业家的交往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现实遵循,对于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亲商、安商、富商,是政府的应尽之责,也是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决胜全面小康的必然要求。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同企业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是经常的、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但这种交往应该为君子之交,决不能搞成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那种关系,也不能搞成西方国家大财团和政界之间的那种关系,更不能搞成吃吃喝喝、酒肉朋友的关系。否则,领导干部就会在“糖衣炮弹”面前落马,就会不自觉坠入危险的“温柔乡里”,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无论是为儿子未来着想而大肆受贿的刘铁男,还是急不可耐地与房地产大亨搞权钱交易“飞蛾扑火”的王敏,给钱办事、办事收钱、被“朋友”拉下水的廖少华,无不倒在与商人的不当交往之下。可见,把政商关系变成权钱交易的利益同盟,逾越了公与私的界线、法与纪的红线,党员干部就会被侵蚀,党风政风就会被污染。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畸形的政商关系,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或许一些企业和个人一时会从不公平竞争中获益,但靠此发财的企业绝不可能长久。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看,一些涉案企业尽管曾经风光一时,但最后都水落石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经营陷入困顿,企业家被追责,甚至沦为阶下囚,代价巨大。这是政商关系不清的危害。政商关系“不亲”,其危害也不可小觑,这些年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对政商关

  系的正确认识,对正常的政商往来顾虑重重,甚至做“冷面人”,对民营企业家的正常来访,如临大敌,避而不见,或者表面上客客气气,实际上搞“缓作为”“软拒绝”“打太极拳”,由以前的“脸难看、门难进”,变成了“饭不吃、礼不收、事不办”,对民营企业的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直接恶化了当地的营商环境。这些干部躲商、惧商甚至抑商,给正常政商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耽误了发展,延误了机遇,后果同样严重、影响同样恶劣。

  总书记提出政商关系要“亲”“清”,充满了辩证法的深刻性,针对时弊,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开出了对症的药方。构建“亲”“清”关系,对政商双方都是一场新的考试,需要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同向发力、各守其志、合力推动,真正做到各安其道又并行不悖,有交集而无交易。对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如果遇到政府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和不作为,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际上,“亲”“清”的政商关系并不像某些党员干部与社会舆论所认为的那样难以把握与践行。“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廖俊波同志,在干事创业、真诚坦荡中很好诠释了“亲”“清”二字。一方面,他真心与企业家交朋友,为他们排忧解难。廖俊波把“接待真心真意、交流专业专注、服务贴心用心”作为招商“秘诀”。有外地客商来,他必亲自赶到车站、机场迎送,亲自陪同、讲解、考察。甚至就连投资商的父母生病,都要帮带着去医院。对于当地的企业家,他也敢于当“肝胆”,做朋友。当农民企业家刁

  桂华,因遭人构陷,企业陷入生死劫之际,他冒着大雨到企业了解情况,帮着一起想办法,克服困难,企业很快起死回生。这不就是“亲”吗?但另一方面,廖俊波始终坚持“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原则。面对刁桂华过春节送上的一只表心意的土番鸭,他笑着谢绝了。他不仅严格要求自己“清”,对于家人也时时提醒,多次和妻子说,咱清清白白做人,就可以安安稳稳睡觉。廖俊波的言行不就鲜明地诠释了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处理政商关系的“亲”与“清”吗?我们党员干部,应该以廖俊波为榜样,以无私的情怀、担当的精神,自觉履职尽责,以“亲”激发起发展的勃勃生机,以“清”保持好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对于企业家而言,也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要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是大势所趋,试图通过在政府官员中寻找“保护伞”,通过寻租,以行贿换资源、求发展成本太大、风险太高,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策和光明大道。企业家要自设底线,树立“底线意识”,明确法律的“高压线”不能碰,道德的“警戒线”不能违,要勇于放弃眼前需要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的短期利益,追求长远利益,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要专注发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练好真功夫,以过硬的业务和服务赢得市场,而不要靠邪门歪道找出路。企业只有自爱才能保安全,只有自强才能真发展。

  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关键还是要靠改革。一方面,要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用清单管理推动减权、规范用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消除寻租腐败机会,从源头上防止围绕“权”和“钱”滋生的腐败。另一方面,要通过改革建章立制,通过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要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基本制度建设,引导各类企业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要尽快推出领导干部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厘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内容,以督促检查倒逼干部干事,干成事,并干净干事。要出台奖励“为官有为”的制度规定,激励干部主动帮助企业家跨越市

  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科学细化量化政策措施,积极化解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让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激发发展的生机活力。

  如果说强力反腐是“破”,那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就是“立”。面向未来,我们要树立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思想,坚持反腐败劲道不松,力度不减,净化政治生态,净化经济发展环境,让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更加清朗,把扭曲的政商关系扭回来,让“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在反腐败的强大助力下牢固地“立”起来。

  责任编辑:刘玉成

  第二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作者:方世南《光明日报》(2018年08月29日06版)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总书记将新型政商关系概括为“亲”“清”两个字,体现了从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有机联系的角度,统筹谋划整体优化执政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系统性思维和协同性思维,对于铲除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温床,推动形成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政治生态和透明、法治、公正、高效的商业生态,营造遵纪守法和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需优化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

  政商关系是在党政部门与企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既普遍而又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将政治权力和行政资源与经济利益和市场行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复杂社会关系。政商关系如何,直接反映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生态以及企业文化和市场秩序,决定政治环境和市场环境的优劣和发展趋势。

  优化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是由政商间的内在联系决定的,是从政治社会化视角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要求。从社会有机体视角看,政商是一个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共生体。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塑造着执政党的执政环境,对执政党和政府端正文化价值观、培育政治文明

  和行政文明、推进服务型政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政商关系也直接塑造着企业环境和市场环境,有助于端正企业经营文化价值观、加强企业管理以及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实施和提高经营绩效。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促进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优化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是促使政府权力得到有效规范约束和市场充满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也是斩断政商之间的权钱纽带和利益交换链条,铲除腐败赖以滋生的温床,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推动当代中国社会走向整体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价值目标和科学定位,体现了优化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需要以全面净化、双管齐下的力度,以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举措,使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得到整体好转,实现政、商相互信任、相互促进、互帮互助、合作共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政商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针对的是不健康的政商文化生态、政商制度生态和政商法治生态,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政商文化生态对政商生态起支配和决定作用。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文化价值观支配下进行的,而一定的文化价值观都是对一定的社会现实特别是经济现实的反映。有一些官员在权力本位和金钱本位的文化价值观驱使下,与商界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形成不正当的利益交换链条,导致政商勾结的腐败现象。而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赢得更多的利益,与官员称兄道弟,投其所好,请客送礼。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就要在纷繁的物质利益面前,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

  制度是对政商关系的刚性规范,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力建设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目前,相关制度已比较完备,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藐视制度、规避制度约束、搞制度变通、打制度擦边球等现象,使制度无法产生严格约束力。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商遵章守纪意识淡漠,制度存在着一些可钻的空子。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建设。

  与此同时,一些政商人士缺乏对法治的敬畏之心,缺乏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习惯,法治的严肃性、权威性黯然失色。必须用法治规范权力,规范服务,规范管理,做到秉公用权、阳光施政、清廉务实为民。用法治规范市场,规范资本,规范企业竞争,使企业做到合法经营。

  优化政治生态与商业生态的发力点

  在优化政商文化生态上发力。文化生态是政商生态的软件系统,优良的政商文化生态表现为优良的政府行政文化和企业文化。政商双方都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文以载道、以文化人、以文会友、相敬如宾、公私分明、洁身自好的文化价值观,要大力营造崇尚法治、遵从法治、认同法治、信守法治和维护法治的文化氛围,推动形成遵纪守法、光明磊落、敬业奉献、廉荣贪耻的优良政商文化生态,并将其内化为政商双方的道德良知和行为遵循,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在先进政商文化引领下促进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优化。

  在优化政商制度生态上发力。政商生态出现问题与制度设计不合理以及对制度缺乏执行力密切相关。要进一步推动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朝着科学化、程序化、合理化方向发展,促进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更加公正合理,形成良好的政商制度生态。要通过制度创新,加速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和政府职能转变,有效遏制权力暗箱操作、政商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以科学合理的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和寻租空间,打破政商之间结成的不正当的利益共同体。要加强企业财务、审计、文化制度建设,促进企业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管理,切实做到以严密规范的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较为有效的制度约束规范。政商双方要树立强烈的制度执行意识,自觉遵守制度,使制度真正地硬起来,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同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制度执行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行贿受贿、权力与利益交易等腐败行为,严厉惩处违反法规制度的不法商人和贪腐官员,使制度的高压线在净化不正当的政商关系上产生强大的威慑力。

  在优化政商法治生态上发力。优良的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需要政商双方都要自觉地守法,要将法治作为思维方式、工作规范和行为遵循,在法治框架下建立政商之间平等合作互助共享的融洽关系。进一步健全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规范执法环境,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环境,使政商双方都能敬畏法律。要努力营造法律红线不能碰,纪律底线不容踩,政策规定不可逾,道德高线不许丢的政治生态和商业生态氛围。使政府和企业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文化,形成学法尊法守法护法的习惯。要有效地监督、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和企业家权力,构建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互动监督机制。要通过实现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方世南,系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基地研究员)

  第三篇: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1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

  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

  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承诺书

  **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承诺书

  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推动**乡又好又快发展,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优化效能,提高服务。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办事流程,提高综合服务效能。

  二、坚持担当负责,积极作为。按照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履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靠前服务,努力克服庸懒散软、为官不为、尸位素餐。

  三、坚持重商亲商,文明服务。牢记发展至上、企业至上,重商亲商安商护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四、坚持来往有度,君子之交。正确处理政商关系,做到官商两道、清水之交,边界清晰、按规执行,有交集没有交换,有交往没有交易,共同谋事,相安无事,防止官受商诱、官因商变、官为商毁。

  五、坚持道德高线,纪律底线。崇文尚德,修身正已,洁身自好,勿忘初心;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吃拿卡要、失职渎职,不乱收费、乱罚款,坚守纪律底线。

  六、坚持言出纪随,接受监督。言必行、行必果,谨记承诺,积极践行,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承诺人:

  第五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能少了“明白纸”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不能少了“明白纸”

  4月22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实施。对此媒体争相报道,党员干部和民营企业更是拍手称好,认为这是“一份厚礼”、“一场及时雨”、“一颗定心丸”。

  这是一份很接地气的《意见》,重在解决问题,重在指导实践,全面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做什么、不

  能做什么、怎样形成“亲”“清”社会环境、怎样监督等关键问题一目了然、明明白白,将“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理念落实在了可操作层面。

  广东处在改革开放前沿,党员干部面临的考验和诱惑较多,政商关系一度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近年查办的大量案件显示,一些不法商人与腐败官员互“傍”互“益”,搞权钱交易,形成“利益共同体”,“隐蔽腐败链”,使政商关系走入了庸俗化、畸形化。这种政经关系虽然能形成表象上的繁荣,但是对民众、社会、市场和国家都贻害无穷。

  随着反腐向纵深推进,一些官员则以政策、纪律为借口,谈商色变,“清”而不“亲”,对企业发展的支持服务避重就轻、漠不关心。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也把握不准尺度,在需要政府、干部支持时得不到帮助指导,感到一筹莫展。

  很显然,上述两种政商关系都是极端的,不健康的。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政商关系迅速回归到正常轨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迫在眉睫,而出台相关指引规范也势在必行。

  此次广东《意见》的出台,做足了前期调研,并向各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以及省工商联等67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委托省工商联向有代表性的24家非公企业和64家省商会协会广泛征求了意见,根据155家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有了这份指导性非常强的“明白纸”做参照,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民营企业主,只要坦荡真诚地接触沟通,只要洁身自好、心中有戒、不含杂念地交往互动,广东的政商关系新生态环境将会大大改观。

  古人云,“高飞之鸟,易死于食;深潭之鱼,易死于饵。”为官发财本应两道,官员要明白这一点,企业也要明白这一点。广东正在深化改革的大路上高歌前进,反腐败和经济建设不可偏废,还需要政商各界心怀“明白纸”,恪守规矩、坚定信念,携手共建。

篇二: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1.强化政商沟通渠道,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加强政府与企业家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家的需求和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和支持。

  2.推进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尊重市场规律,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3.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沟通协调,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避免重复劳动和决策不一致。

  4.加快政务服务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5.加强对企业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引导企业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6.加强政商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共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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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品牌·企业从企业角度浅谈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文/张昀摘要: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政府人员与企业人员并非不能来往,而是要有底线、有原则地交往。新的形势对外资企业的公共事务部门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结合实践,浅谈从企业角度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取得双赢的局面。关键词:政商关系,政府事务,营商环境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简称“八项规定”,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共查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2.6万件,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21.7万件。[1]。落实八项规定与反对“四风”,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2021年6月28日,书记、国家监委副主任肖培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国家级大型国际“中国发展高端论坛”、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主办的“全球CEO圆桌峰会”、29个成员国共同发起的“博鳌亚洲论坛”;在地方上,上海市有“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湖北省有“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省长”,广东省有“读懂中国”国际会议,陕西省有“陕西省人民政府国际高级经济顾问会议”等等。除此之外,各省还会不定期举办一些例行会议,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广东省商务厅承办的“跨国公司投资广东年会”、“中国(广东)—欧洲投资合作交流会”。另外,在一些大型参会期间,还会有一些配套的高端论坛,比如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的“虹桥国际经贸论坛”、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商业发展论坛”。当然,还有世界性的经济论坛——“财富论坛”、“达沃斯论坛”等。这些论坛都非常高端,也是企业展示形象、增进交流的好会、实干兴邦、优化营商环境、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过,八项规定推出以后,有些地方和个别领导也出现了不敢与企业来往的现象,比如不参加企业举办的任何活动,不参加正常的工作简餐,也不接受企业人员去办公室拜访,甚至影响了正常的政企交流。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就是“亲”、“清”两个字。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下面,就从我多年的工作实务中,浅谈如何构建新清新机会。不过每家公司的风格不一样,有些公司比较高调,比如一家美资公司,参加的论坛、会议特别多,其总裁或董事长每年都会参加中国发展高端论坛并发言。而有些公司比较低调,只参加一些行业内论坛,比如“消费品论坛”,或者公司总部所在地的论坛,比如“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型政商关系,增进政企交流,达到共赢、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司和品牌的曝光量,更重要的是要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华发展。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的论坛、圆桌会议,企业发言的主题一般都包括提意见建议。在这个时候,企业里负责与政府打交道的据自己的需求或者困难,针对地性提出自己的建议。经过持续的良好沟通,往往会推动政府部门推出一项政策,或者做出一定的改进。举个例子,2019年,湖北省召开湖北省长国际企业家参加这些高端论坛并不只是为了“混个脸熟”,增加公一、积极参加各种大型论坛活动并建言献策定义为“组织与利益相关者之间有计划、规程化的对话,以培养共识、维护关系,实现利益互惠和价值分享”[2],明确人民大学教授胡百精在《公共关系学》一书将公共关系部门——政府事务部或者公关部,就需要抓紧这个机会,根“公关是对话”。这一定义同样适用于政府关系,因此,企业与政府也应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对话机制,积极推动寻求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共同点,让企业和政府获得双赢。加强与政府的交流有多种渠道。从北京到地方,我国有许多知名的大型论坛,是非常好的中外、政企交流平台,对于加深交流、促进投资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国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邀请参会的企业家对于湖北省的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我所在公司的政府事务部经过仔细研究后发现,很多省市,比如河南、安徽、重庆、天津等,会对

  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30万到100万不等的补贴,而当时湖北省并没有针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优惠政策。于是,我们提出了两条建议:第一,降低湖北省的能源价格;第二,对于国家级绿色工厂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带动更多的工厂走绿色发展之路。经过与多级政府部门的持续沟通,2020年12月,湖北省颁布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政策的出台,但毕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有利于带动更多性奖补100万元。”[3]虽然不能说这是公司以一己之力推进了的工厂升级改造。存在不“清”的情况。在华发展的外资企业多参加国家级、这些大型论坛的邀请、报名、参与都非常透明,基本不省市级的大型论坛,既可以加深政企交流,又可以反映企业的诉求,非常有利于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二、利用好商协会平台与桥梁作用过多种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凝聚行业力量。商协会在推进商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通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标准、法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帮助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级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美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等。虽然对于在华发展的外资企业来说,比较重要的商协会有各一些协会与其原来的主管机关“脱钩”了,但商协会仍然是政企之间一个非常重要的桥梁。投资企业协会、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虽然从2018年起,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来讲,从北京到地方,有中国外商中国要求逐步取消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和挂靠关系,俗称“脱钩”,但脱钩不脱管,商务部门仍是商协会的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于在华发展的外企还是一个重要的协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办会宗旨就是增进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之间的了解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所以,除了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交流活动之获得政府的支持。外,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主动寻求协会的帮助,并通过协会协会组织,知名的外企大多是这两个商会的会员,一些跨国中国美商会、中国欧盟商会也是在中国影响力较大的商公司甚至同时是这两家协会的会员。有些较为注重政府关系的企业,其总裁还担任中国美商会主席或副主席。《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保护外商投资多年来,中国比较重视外资企业的发展,也相继颁布了BRAND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应地,各级地方政策部门也很重视美商会、欧盟商会这类商会。比如,美商会每年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地方政府的各种会议与论坛、组织会员一起拜访各地政府部门、请政府相关领导出席就相关政府召开政策说明会,等等。举个例子,2020年期间,美商会、欧盟商会在多个城市组织过多场针对外籍员工返华的政策说明会,以及以协会的名义申请邀请函,实实在在地帮助外资企业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这一平台,反映自己对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使因为中外政在出台政策、征求意见方面,企业也可以借助商协会策或标准不同而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尽量缩小。很多企业想要做,但靠单个企业做不到的事,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一起去沟通,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商协会、政府充分沟通,建立一个政策护栏,就如同借助外力GE中国前品牌与传播总监李国威提到,外资企业应该与形成一道外围防线。比如,2017年7月14日,国务院食安办等知》。《通知》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国10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具备我国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以及据此开展的各类评价、测评等信息。”这一通知的出台,就是食品行业相关协会和企业与政府部门充分沟通的结果,希望制止各种组织和个人随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体现了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符合企业的意愿[4]。关,协助建议亲、清的政商关系。另外,商协会也一些企业有疑问的方面也可以帮忙把三、企业人员也需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三观端正两点。“亲”就是要了解政府的机构、职能和人员变动,企业中政府事务从业人员也应该做到“亲”、“清”“清”就是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动歪脑筋。合规部,对于公司员工对外交流工作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与据我了解,一般大型外资企业都设有法律部、法规部、纪律,如有违反会有相应处罚。比如,有的企业规定举办会知公司并退还,如果收到果篮等应该与同事分享,等等。另议赠送的小礼物不能超过300元,接受供应商的礼物应该告外,任何一个项目或者供应商选择都需要招投标且层层审“清”的空间。批。在这种纪律和规定之外,政府事务从业人员基本没有不加强与政府人员的沟通,非常讲究方式方法。政府事务工作对然而,政府事务从业者并非没有提升自己的空间。其实,于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非常重要,要做好政府事务工作其实需要长期的学习与积累,需要对政策有深入的了解与把握,在这

  品牌·企业里就不展开谈了,只谈如何更好地与政府公职人员沟通。了很多灰。有些政府部门的领导因为种种原因不喜欢与企业的我刚刚加入政府事务部、从事政府事务工作时,其实碰人打交道,企业的活动一律不参加,也不欢迎去办公室拜访。但是几年下来,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与持续沟通,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下面就分享一些与政府公职人员沟通时应该注意的问题。要的就是为人正直,不走歪门邪道,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纪律。第一,为人正直、真诚热情、认真负责。在工作中最重在此前提下,认真负责地完成涉及政府部门的每一项工作。比如尽可能地邀请到公司高层参加政府举办的大型会议、请公司参加当地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配合政府部门展开的调查、意见征集,认真写好每一份发言稿、提案、情况说明、感谢信,在日常的工作中逐步赢得主管部门中相关负责人员的信任。唯有信任,才能使各方走到一起,建立关系,共创价值,结成共同体。也唯有赢得政府部门的信任,才能在企业有困难时使之施以援手。为,关爱是组织价值理想和道义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赢得价第二,以关爱为原则和策略。人民大学教授胡百精认值认同的重要策略。表达关爱从来都是重要的公关策略。关爱承担着两项职能,一是于常态下提升品牌的温度和厚度,二是于危机情境下化解矛盾冲突储备信任和道德资粮政府公职人员也都是有血有肉的人,政府事务从业人员[5]。也需要有情有义有关爱。政府公职人员其实也和我们一样是普通人,男性也喜欢打球,女性也喜欢时尚。我平时喜欢分享,好的书籍、文章、育儿理念、口红色号,也都会分别分享给对此感兴趣的政府人员。在此过程中,也加深了相互的了解与沟调去一线的专班,常年奋战在一线;即使没有去一线,也是经通。自2020年以来,多个政府部门承担起任务,很多人被抽常有各种各样的任务、会议。这个时候如果发个微信简单慰问一下相熟的人员,也会让对方感觉到很温暖。董事长邢颖曾经在一次讲座中分享了一个他印象非常深刻的故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全聚德集团公司原来这个企业的老板精心制作了专门定制的贺卡,寄给了外商。事。一位外商到一家南方企业考察,无意中提到了生日。后定单。这个故事就体现了对合作伙伴的尊重,体现了家庭的意这个外商老板很惊喜,后来这一张贺卡换来了1500万美金的识。同时,表达了一份情意[6]。打交道时也会讲究级别。比如,在参加政府组织的会见时,如其次,不短视不功利。政府内部非常讲究级别,与政府果出席的领导是分管副省长,也会要求企业方面的出席人员是中国区副总裁。不过,政府事务从业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重点联系的人员不能只盯着局长、处长,也要重点联系科长、科员。因为最了解具体情况的,往往是具体的经办人员。而且,政府人员是在不断成长与提拔的,往往有些主管处室的领导刚刚认识时是科级,过几年就是处级了。我在一个讲座中听到一个观点,觉得非常有道理:政府事务从业人员要追求自己的进步与成长,最理想的状态就是与主管领导一起成长,把我们的工作成绩变成对方的政绩,从而达到“双赢”、“共赢”的局面。导调动了,政府事务从业人员不能“人走茶凉”,还是应该保除了不短视之外,也不能功利。比如原来的主管处室领持一定的联系,有疑问时咨询相关问题,节假日时致以节日的问候,就像对待一位老朋友一样。一是因为原主管领导一般比较了解处室、行业、政策等相关情况,二是因为政府部门人员的调动比较频繁,可能过几年该领导又成其它处室的主管领导或者调到外地几年又回原地提拔了。四千四万”,即广采信息、广交朋友、广辟渠道、广泛合邢颖还提到,他归纳了从事公关工作的“五广作、广结良缘;“四千万”,即为了能够达成的目的,不怕走遍千山万水。为了商业谈判能够获得成功,不怕费尽千言万语。要千方百计,去寻找能促使目标获得成功的途径,并不怕付出千辛万苦。这样政企双方才能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结语[7]。我非常认同并佩服他的总结。政府事务工作也非常不容易。但是在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角公共关系与政府事务其实是一个非常宏大的命题,做好度,外资企业的政府事务从业人员可以做出自己的贡献。在平时的工作中要了解国家的规定,遵守公司各项纪律和规定,守益。住底线、不踩红线,做好工作的同时,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利参考文献:06-29[1]中央纪委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处理8.4万人,新华社,2021-[2]胡百精,《公共关系学》[M],2018,139[4]李国威,跑赢危机[M],2021,75-76[3]湖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时间:2020-12-30[5]胡百精,《公共关系学》[M],2018,182-1839:18-35[6]邢颖,公共关系与企业品牌建设[J],《公关世界》,2019,9:18-35[7]邢颖,公共关系与企业品牌建设[J],《公关世界》,2019,(责任编辑:李雪威)

篇四: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建议

  亲清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可以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利共赢,同时也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和福利。在当前的社会中,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这种关系的建立。以下是一些建议:

  1.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和政府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协调双方的利益。

  2.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支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源,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企业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4.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5.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形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机会。

  6.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

  7.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引导,鼓励企业走向创新和发展,为企业

  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

  8.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保护,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防止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机密被侵犯。

  9.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各种问题,提高企业的发展速度。

  10.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合作,与企业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

篇五: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速看!这4项举措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在?动今年,?治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内蒙古?治区??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动?案》,从优化?社政务服务、强化企业全?命周期服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4个??提出了70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内蒙古?治区??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动?案》如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起来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01严格落实企业家参与?社领域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在政策制定中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增强政策科学性、有效性、协同性。02在“12333”?政投诉热线以及?站、公众号、APP等投诉举报平台,开辟?社领域政务失信问题线索举报渠道,加?对政务失信?为的监督治理?度。03依法依规完善?政投诉热线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作流程,建?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明确规范受理、即时转办、限时办理、满意度测评等要求,完善事项按职能职责、管辖权限分办和多部门协办的规则,健全对企业诉求?效办理的接诉即办?作机制。04建??作回访制度。通过电话调查、现场访谈、召开座谈会以及实地查看等?式,重点回访?社部门?作?员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为,收集改进服务的意见建议。编辑:综合处、宣传中?

篇六: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政商关系也变得日益重要。一个紧密有力的政商关系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和支持,也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税收和就业机会。但是,政商关系过于亲密也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的出现。因此,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政商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企业不能利用政府的权力和政策来获取不当的利益,政府也不能仅仅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违法违规。政府应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为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能够依法依规打击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政商关系必须建立在诚信和良好信誉的基础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应该依据相互信任和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发展。企业应该注意自身形象和信誉,避免利用虚假信息和欺诈手段来获取政府的支持和认可。政府也应该注意企业的信誉和社会责任表现,不能让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获得政府的奖励和支持。

  第三,政商关系应该建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公开发布政策和法规,并在执行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也应该公开自己的经济承诺和业务经营情况,避免后期由于政策变化等原因出现经济风险。同时,政商关系中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应该公开透明,除非法律和法规禁止。政府和企业应该主动公开自己的状况,充分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第四,政商关系应该建立在独立和平衡的基础上。政府不能成为企业的主人公,也不能让企业替代政府的职能,党和政府应该始终保持独立的思想和行动。企业不能把自己当成政府,也不能利用经济实力干涉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制定。政商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协调和相互尊重的关系中,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而不是一方的利益。

  最后,政商关系建立在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政府应该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促进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增长空间。同时,政府也应该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总之,政商关系不是简单的亲密关系,而是一种深刻的合作关系。政商关系的建立需要一种平衡、监督、审计和领导力。这样,政府和企业才能有更理性、更高效和更有意义的合作发展。在未来的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多的亲清政商关系,推动经济发展进一步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篇七: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建议

  1.制定明确的规则:政商关系需要一定的规则和制度的约束,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规则,保证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2.保持良好互动:政府和企业应该建立频繁的交流平台,定期沟通,谈判商业问题,共同推进发展。

  3.形成共赢合作:政府鼓励企业对社会贡献、环保、公益等方面实行主动承担的卓越表现,企业则应该积极回馈社会,合理纳税。

  4.有效监督: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并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管,保证政商合作的正常运转。

  5.建立信任:政府应加强自身形象,秉持公正、负责的态度和守信用、服务社会的行为标准,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6.注重文化建设:政府和企业应共同营造优良的文化气氛,共同倡导良好的企业文化和道德操守,增强民间信任与认可,从而促进政商关系的长期发展。

篇八: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中国有句古话:“官商勾结”。这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沉淀之后,形成的一种政商关系模式。但是,“官商勾结”早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现在,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亲清”政商关系的核心旨在建立一种政商互动的新模式,其中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单向的、唯权利、唯利益导向的模式,而是建立在互动与合作的基础之上。政府应该把企业作为自己的“朋友”,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企业也应该把政府当做优秀的“管家”,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提供产品和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清”字意味着政商关系要清白、透明,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腐败、贪污,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不仅要避免不当的利益:捞权、卡脖子、搞人情,还要积极配合反腐败工作,让政商关系得以更加合理、健康地发展。同时,政府应该加强监管,防范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首先,要让政府更加“亲”,全方位地服务企业发展。政府应该建立更高效、更有灵活性的服务机制,帮助企业破解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拓宽市场渠道,为企业推动低成本、高效益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企业要更加“亲”,把握市场机遇,以开拓市场为导向,注重社会责任。企业没有不断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就不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应该在合法的基础上,对社会做出回报,对环境做出保护,对公民权益做出尊重。

  再次,政府和企业需要共同维护“清白”守则。政府应该加强监管,营造守法经商的良好环境。企业则应该为政府反腐的努力积极配合,让政府监管更加精准、高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综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配合、共同进步。其关键是如何让政府和企业达成协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只有当政府和企业合作得当,才能更好地推进创新型、高端化的经济模式的发展,从而实现中国经济更大的发展目标。

篇九: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作为一个拥有广泛社交圈的内容创作者,我深知政商关系的重要性,它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更能够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然而,政商关系也很容易被质疑和挑战,因此,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成为一个重大使命,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意见。

  一、强化法制意识,维护公平竞争

  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应该有强化法制意识、遵纪守法的自觉,不得有侵犯公共利益、挤占市场份额、操纵价格等行为,以确保公平竞争。只有政商双方公正竞争,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并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加强信息沟通,增信释疑

  政府需要更加了解企业的真正需求,而企业也需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将自身的发展需求、投资计划、税费贡献等信息向政府提供,同时主动接受政府关于产业规划、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指导和约束。只有这样,政商关系才能建立在更为稳定和可持续的基础上。

  三、建立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

  企业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更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因此,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的文明发展和社会责任,助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政本规范

  政府在推动产业发展的同时,需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权力公开、预算公开等制度,摆脱一些特殊利益的谋取,要求廉正公正,做到清正廉明的“干部”,构建一支热爱人民的优秀公仆队伍。

  五、建立监督体系,保证政商关系的透明度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和监察制度,让政商关系的透明度更高,减少不良刻板印象,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总之,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政商双方不断沟通,建立诚信互信的关系,强化法制意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做到红利共享、风险共担,从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

篇十: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

  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

  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第五条

  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

  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着力做到“四个保障:

  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六条

  贯彻落实“双创双服”服务理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多证合一”扩容升级,放大“一枚印章管审批”效应,落实“两个代办”升级版,让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七条

  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五个一”机制,每位区领导联系1家以上重点企业,定期召开企业恳谈会,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领导联系帮扶企业责任清单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第八条充分发挥区长电子信箱、短信平台、广播、电视政府工作简报等线上线下媒体作用,宣传和解读扶持企业的政策,解答企业疑问,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向企业承诺事项、与企业的合同契约都要建立统一的备忘录,逐项登记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公开。非公有制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评审结果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公开。

  第三章

  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黑恶势力阻挠施工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信誉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着力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自觉遵崇法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司法权威。要做到“三个积极”

  (1)对于司法机关受理非公有制企业提起的行政、民商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关注配合。

  (2)对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配合。

  (3)对于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判决要积极依法履行。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诉中诉后滥用行政权打击报复诉讼方,社会影响恶劣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支持政商正常交往。按照干部管理杈限和工作职责要求,公职人员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可以参加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涉企公务活动;

  (1)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人员通过工作餐的形式商讨工作;

  (2)可以受邀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茶话会,成立大会等旨在交流信息、听取意见、推动发展的公开商务

  活动,不得参加抽奖,不得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3)可以参加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不超过当地公务接待标准的餐叙,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十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守下列“七项要求”:

  (1)不准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不准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及其配偶、子女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3)不准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4)不准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特定关系人在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6)不准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六项要求”:

  (1)不得给予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2)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3)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4)不得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或违规安排离职辞职下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任职。

  (5)不得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

  (6)不得对公正执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章

  强化执纪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网络、信函,电话等接受群众举报,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查处以下“五类行为”:

  (1)从严查处主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行为;

  (2)从严查处工作态度恶劣,对企业正当合理诉求置若罔闻,不予解决的行为;

  (3)从严查处因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4)从严查处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的行为;

  (5)从严查处作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单位,开展专题明察暗访,加大曝光力度和频率。

  第六章

  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

  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综合评价工作,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有失信、不廉洁,围猎或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三个限制”:

  (1)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经济活动;

  (2)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申请贷款、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等资格;

  (3)限制其在行业商协会、社会团体的任职资格,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各类荣誉或进行政治安排。

  第七章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1)把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打消干部服务企业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与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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