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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7-14 14:50: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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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 号)和其他关于关爱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政策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已完成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一简称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帮扶援助应当遵循党委统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主管主抓、合力齐抓和立足济难、体现尊崇、创新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帮扶援助包括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医疗保障临时救助、子女教育帮扶援助、住房保障帮扶援助等四个方面的情形。

 第五条 帮扶援助应当在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充分

  — 2 — 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和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叠加采取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帮到贫者、扶到困处、援到急时、助到难点。

 第六条 帮扶援助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办,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初核、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办理,实行一事一批,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第二章 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第七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四)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

  — 3 — 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五)因家庭生活必需开支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六)因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

 第八条 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每人每次救助金额不超过 30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次数不超过 2 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多名申请人同属一个共同生活家庭的,由其中一名作为代表申请,不重复实施救助。

 第三章 医疗保障临时救助

 第十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因病需长期接受治疗、住院、长期服药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保障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先按已有的医疗保险、接受住院一站式报销等程序办理,1 年内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起付标准)在 5000 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的 20%给予救助,且每次不超过 10000元。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的公民普惠待遇、医疗保障优待和申请医疗保障临时救助等政策以及其他购买的商业保险等,

  — 4 — 叠加实际获得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个人因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总额。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患病需长期服药(不包括保健药物)的,按实际自付药费的 30%给予救助,且每次不超过 3000 元,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次数不超过 2 次。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临时救助一般只适用当年度出现住院、购药的情况,对因住院持续治疗需跨年度的,可在住院期间阶段性结算或出院结算时申请。住院、购药的相关发票、票据等材料仅使用一次,不得以同一材料重复申请医疗保障临时救助。

 第四章 子女教育帮扶援助

 第十四条 属于困难家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其子女入读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本市(县、区)普通高中、中(高)职院校和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可以申请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入读本市(县、区)公办幼儿园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 300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入读普惠性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的,除享受居民普惠型的补助之外,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 500 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入读本市(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每生每学年

  — 5 — 可以申请 500 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除享受居民普惠型的补助之外,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1000 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入读本市(县、区)普通高中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 800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入读本市(县、区)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 1000 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考取全日制大专院校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 3500 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考取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 4500 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以上的,每生每学年可以申请6000 元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请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的,可申请的时间为其子女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学制、修业年限内。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不再享受子女教育帮扶援助补助。

 第五章 住房保障帮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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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符合《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配租程序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住房保障帮扶援助补助。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列入轮候登记名册轮候,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或者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按租赁住房租金的 30%比例核减租金。行动不便的,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属于困难家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帮扶援助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自缴租金。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农村泥砖房(危房)改造条件的,其房屋优先列入农村泥砖房(危房)改造计划。完成改造验收后,可以申请一次性住房保障帮扶援助补助10000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帮扶援助补助应在租赁期间申请,当年申请则享受当年的补助,上一年度租赁期间未申请的,可以补办上一年度补助,已经不在租赁期间的一律不再补办。

 列入农村泥砖房(危房)改造的家庭中,两人及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其中一名作为代表申请;农村泥砖房(危房)改造的一次性住房保障帮扶援助补助应在改造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内申请,逾期申请一律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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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直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应当主动担当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良好氛围的“排头兵”,为全社会当标杆、作表率,结合本单位职能采取思想引领、困难帮扶、就业推介、创业扶持等方式帮助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走出困境。

 各县(区)应当主动作为,靠前组织,切实做到领导重视到位、力量投入到位、资源保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合力推动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备、高效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是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的中坚力量,应当选准人员、建强队伍,给足经费、配齐设施,健全制度、创新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医疗保障临时救助、子女教育帮扶援助、住房保障帮扶援助等涉及的经费保障,统一列入市、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经费预算,由市、县(区)财政按 5:5 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按上年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和其

  — 8 — 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经费预算的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应当优先使用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或者国家、省用于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的专项经费。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或者省的帮扶援助后,生活、医疗、子女教育、住房仍然存在困难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相关的帮扶援助。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积极作用,建立企业、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慈善机构、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者、退役军人和其他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的工作机制,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站要配合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帮扶援助初核、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所称属于困难家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一)本市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 (二)本市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 (三)本市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 9 — (四)本市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并按程序批准后领取抚恤补助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严格统一的申请、初核、审核、审批和备案制度,保障帮扶援助工作及时、公正、准确开展。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应当保守办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信息秘密,不得向与办理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条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帮扶援助,已经实施的,由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追回,并按骗取国家救助资金行为追究申请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良嗜好等原因导致困难的;

  — 10 — (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且该第三人及其监护人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本人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隐瞒或者拒不提供家庭或者本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申请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不依法、理性、诚信反映诉求的,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滞留滋事、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串联、教唆、威逼、利诱他人上访的,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的; (五)市、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不应当给予帮扶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帮扶援助资金、实物和其他援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冒领的帮扶援助款物,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困难情况产生有法定责任人且责任人有能力负担的,或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法定的扶养人、赡养人有能力负担的,一般应先由法定的责任人、扶养人、赡养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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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申请、初核、审核、审批、备案及其他具体工作办理规范,由惠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的《惠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操作规程》予以明确,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警官和士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其他相关部门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惠州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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