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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8 15:20:03 浏览次数:

 物业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部门。

 (1)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因业务处理需要,原稿须由经办部门保管,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善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本归档。

 (2)各分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经理室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定,总管理处各部门、中心档案则由各部门自行编定并报送总管理处。

 第二条 文件点收。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根据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文本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立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过抽查,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必须完备,如有遗漏,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科室。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立即退回经办部门。

 (5)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将文件归档处理。

 第三条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1)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2)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3)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补整、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四条 档案分类。

 (1)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区分,然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2)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如果因案件较多三级分类不够应用时,须在第三级之后增设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也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两级。

 (3)同一“小类”(或细类)的案件以装订于一个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够使用时,可分为两个以上的档类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4)每一档夹封面内首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5)档号的表示方式如下:A1A2——B1B2C1C2D1——E1E2 其中:A1A2 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 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 为档案卷次,E1E2 为档案目次。

 第五条 档案名称及编号。

 (1)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统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并且要有一定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2)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少及增长情形斟酌决定。

 (3)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4)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当,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多时,随时增补之用。

 (5)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查讨论,并拟定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六条 档案编号。

 (1)新档案,应从“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档案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以此来编列档号。

 (2)档案如何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的档号并予以同号编列。

 (3)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档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再编列档号。

 (4)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档案,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

 第七条 档案整理。

 (1)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2)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

 便查档。

 第八条 保存期限。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永久保存。

 ①公司章程。

 ②股东名册。

 ③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

 ④董事会及股东会记录。

 ⑤财务报表。

 ⑥政府机关核准文件。

 ⑦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

 ⑧工程设计图。

 ⑨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2)10 年保存。

 ①预算、决算书类。

 ②会计凭证。

 ③事业计划资料。

 ④其他经核定须保存 10 年的文书。

 (3)5 年保存。

 ①期满或解除之合约。

 ②其他经核定保存 5 年的文书。

 (4)1 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5)各种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予以保存。

 第九条 档卷清理。

 (1)档案管理人员应随时擦拭档案架,保持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更换时,依规定清理一次,已到保存期限者,给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并于目录表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管档人员应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附注在其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的日期。

 第十条 调卷程序。

 (1)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写调卷单,经其部门主管核准后向管档人员调阅。

 (2)档案管理人员接到调卷单,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调卷单上填注借出日期,然后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调卷单按归还日期先后整理,以备催还。

 (3)在档案室当场借阅者,免填调卷单。

 (4)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人档夹。调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调卷管理。

 (1)“调卷单”以一单一案为原则,借阅时间以一周为限,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调阅期限时,应按调阅程序重新办理。

 (2)调卷人员对于所调档案,不得抽换增损,如有拆开必要时,

 亦须报明原因,请管档人员负责处理。

 (3)调卷人员调阅档案,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员调阅同一档案时,应变更调卷登记,不得私自授受。

 (4)调阅的档案应与经办业务有关,如调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经文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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