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甲方:金台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乙方:
为更加有效培育壮大社会组织,推动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一)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办公设备等条件。
(二)减免乙方办公费用,在孵化期间,除办公耗材费(含纸张、碳粉更换、易损件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外,水电费、房租费、公共环境卫生清洁费由甲方承担。
(三)在孵化期间活动开展经常,表现突出者,对乙方一定形式的支持。
(四)协助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活动规划、行业研究等服务,帮助乙方改善管理、运作模式、项目设计和完善具体制度等,促进乙方提高整体能力水平。
二、乙方的责任
乙方遵守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积极完善组织管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促进自身健康成长,争取早日达到注册登记的条件,原则上在两年时间完成孵化任务。具体如下: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办公用品如有损坏,按照当时市场价赔偿。由于个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损伤者,责任自负。
(四)每年开展不少于 12 次活动,信息报道每月不少于 2 篇,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服务中心备案。
(五)涉及到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及时报送民政局备案。
(六)入驻人员可实行弹性上班制度,原则上每月不少于 15 日,即一切以乙方自身开展的活动需要为前提。
三、其他事项
(一)甲方根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如果乙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终止孵化。
(二)孵化期限原则性为一年。
(三)甲方根据有关评估标准对乙方进行督导和评估。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将向乙方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乙方限期退出基地。
1.入驻 3 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2.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对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
4.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5.有转租或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
6.社会组织单方面终止正在开展的合作项目;
7.违反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主管机构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