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蚂蚁文档网 > 作文范文 > 中国税收复习资料-第二章,增值税

中国税收复习资料-第二章,增值税

时间:2022-07-02 11:35:06 浏览次数:

 第三章

 增值税

 第一节

 税种的设置

 一、增值税的性质与类型

 ( ( 一) ) 增值税的性质

 ( ( 二) ) 增值税的基本类型

 二、增值税的原理与特殊作用

 ( ( 一) ) 增值税的原理

 ( ( 二) ) 增值税的特殊作用

 三、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一、征税对象

 增值税征税对象,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

 ( ( 一) ) 在境内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执行中,应注意以下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各种劳务。

 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以下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分别计算纳税。

  (2)除上述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且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业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业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各自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纳税。

 ( ( 二) ) 在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

 ( ( 三) ) 进口货物

 对纳税人报关进口的货物,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 ( 四) ) 在境内提供 应税服务

 1. 应税服务的种类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 号)规定,应税服务包括三大类: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①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 50 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 150 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 300 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①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②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③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④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⑤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①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③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④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①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③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④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⑤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①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②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③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④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⑤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⑥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⑦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⑧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⑨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①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②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③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2.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解释

 (1)提供应税服务的含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含义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视同提供应税服 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 一) ) 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销售额比重在 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从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2)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 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 ( 一) ) 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具体标准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5 000 元~20 000 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300 元~500 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 ( 二)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6)视同销售货物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3.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节

 税基与税率

 一、税基

 ( ( 一) ) 一般计税 方法的税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在理论上,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的税,税基应为增值额。

 增值额的计算可以采用加法与减法两种方法: 用加法计算:增值额=工资+盈利=工资+租金+利息+利润 用减法计算:增值额=产出-投入=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外购商品的支付金额 两种方法相比,用加法计算增值额比较困难。在实践中,各国均采用减法计算增值税的增值额。

 用减法来计算增值税的增值额和应纳税额,又有扣额法与扣税法两种方法: 用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购进商品支付金额)×税率 用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税率-购进商品支付金额×税率

  其中:“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税率”被简称为销项税额 “购进商品支付金额×税率”被简称为进项税额。

 两种方法相比,在实行单一税率的情况下,都是可行的,计算结果也是相同的。

 在实行多档税率的情况下,扣额法繁琐。因此,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选择实行扣税法。中国现行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也是扣税法。

 ( ( 二) ) 简易计税 方 法的税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某些应税行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税基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税额。若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是含税的,在计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三) ) 进口货物的税基

 进口货物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税率 与征收率

 ( ( 一) ) 一般 计税 方 法的税率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分以下 5 档:

 1. 基本税率 17%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和征收率的货物外,税率为 17%。

 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 17%。

 (2)“营改增”试点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2. 低税率 13%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目前已免税);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音像制品(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对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3. 低税率 11%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 11%。

 4. 低税率 6%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5.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 ( 二) ) 简易计税 方 法的征收率

 1.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 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选择确定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营改增”试点实施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征收率为 3%。

 ①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③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 三) )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的原理与原则

 ( ( 一) ) 增值税免税的原理

 增值税的免税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全面免税:不仅免除销项税,而且免除进项税(对进项所含税收给予退税),其实质是一种零税率制度,可称为无负担型免税。

 另一种是片面免税:只免除销项税,不免除进项税,其实质是由纳税人负担进项所包含的税收,因而可称为有负担型免税。

 通常所说的免税,主要指的是单独对销项实行的片面免税,即有负担型免税。在实行价外税并采用扣税法计算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实行片面的销项免税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生产并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事实上成了免税货物进项所含税收的最终负担人;另一方面,购买免税货物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进项税减少,应纳税额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会相应增加,只有购买免税货物的最终消费者,才能真正地享受到免税的实惠。

 ( ( 二) ) 增值税免税的原则

 根据增值税免税的基本原理,要实行规范的增值税,只能对进入最终消费的货物免税,不应对货物的生产、经营免税。确实需要对生产、经营的货物免税的,也应实行免税与退税相结合、免税与抵扣相结合的制度。

 二、 税收优惠 的形式与内容

 ( ( 一) ) 免征增值税

 1. 法定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依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 经国务院批准 的免税 项目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2)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但是,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按照饲料产品 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生产销售农膜、氮肥、阿维菌素、敌百虫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自 2008 年 1 月 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4)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②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 GB/T19208—2008 规定的性能指标。

 ③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 GB7037—2007、GB14646—2007 或者 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 100%来自废旧轮胎。

 ④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6)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7)自 2011 年供暖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按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8)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 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 (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9)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10)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的蔬菜范围。但是,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免税的蔬菜范围。

 (11)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但是,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3.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 ABS 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10)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税收优惠: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税收优惠:

 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 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 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3)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

 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照每户每年 8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②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动 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④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2013 年 8 月 1 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 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本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17)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二) ) 即征即退增值税

 1. 某些项目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推荐访问:复习资料 第二章 增值税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