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亿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公司宣传推介行为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请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制度。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具体细则
第四条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五条
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
概况描述;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七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
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 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 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 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 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宣传推介工作由市场部门牵头并负责,风险合规部门就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或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对该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调整内容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亿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