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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离婚时房屋权属认定

时间:2022-06-27 08:50:05 浏览次数:

 [ [ 离婚房产] ] 试析离婚时房屋权属的认定

  试析离婚时房屋权属的认定

 王勇霞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夫妻婚后共同所得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离婚时房屋权属的认定,可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屋权属认定的一般原则。以房屋权属取得的时间来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产权,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应当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只是婚后领取的权属登记证书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财产形态的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财产有约定,应当按照有约定者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房屋的权属从其约定。

 二、关于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购房贷款,并以个财产支付的首期房款,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分别存在以下两种情形:①如果婚前即取得房屋产权、且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应当归还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及利息。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一方的房产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房屋仍归原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如果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对于产权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产权登记的时间确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购房完全是一人所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按揭,在这个阶段房屋的买卖即已经完成了,婚后取得产权仅是时间问题。由于按揭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有的还款期高达 20 年,这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用共同财产继续偿还而已。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表明一方购房是为双方结婚所用,并且双方有共同出资,共同购房的合意,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三、关于房改房权属的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均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福利政策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分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分割时,应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适当予以多分。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其个人的福利因素,与对方的福利因素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到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只是所有权证于婚后取得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四、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是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婚后共同制与个人财产特有制原则。对于婚前婚后的时间化分,应当以登记日为准。因此,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出资时即分清楚其出资的真实意图是什么?是借款还是赠与?这对于预防因婚变带来不必要的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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