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 政
一、行政的概念
1. 消极界定法:行政是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活动
2. 积极界定法: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古德诺的行政定义)
3. 小结: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执行、管理或者服务于攸关
公益事务的活动。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后者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4. 行政的特征:(1)执行、管理与服务并重;
(2)强制与协商共存;
(3)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兼顾。
二、行政与法治国家
1. 行政的历史发展
(1)
西方国家:
干预行政(警察国家)→给付行政(福利国家或行政国家)
(2)
我国:
计划行政→行政放权、公共服务
2. 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政府服从法律、行政受法的支配
(1)西方国家:
自由法治国→社会法治国
(2)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
第二节 行政权
一、行政权的界定
行政主体在执行、管理或者服务于攸关公益事务的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力。
行政优益权:
(1)行政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优先通过和使用权
人身特别保护权;
(2)行政受益权: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的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二、行政权的地位
三、行政权的类型
1. 执法性行政权
2. 立法性行政权(行政授权原则:Delegation)
3. 司法性行政权(行政复议;Reconsideration)
第三节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的界定
1.概述界定法:
奥托·迈耶:行政法即有关行政之法。
威廉·韦德: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小结:行政法是有关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形式界定法: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是公法。
小结: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它属于国内公法的范畴,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分支学科。
行政法难以制定统一法典。已有的局部性法典: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正在制定:
《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
3.内容界定法: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给予法律救济。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
田中二郎: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的组织、作用及其统治的国内公法。
小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涉及行政组织、行政活动、行政程序、行政救济、行政监督五大内容。
4.综合界定: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仅次于宪法的独立公法部门。
二、行政法学的界定
是以行政法律体系及其理论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行政法学的框架:行政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活动的基础理论与具体形式、行政程序的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行政救济的基础理论与具体制度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宪法学关于权力和基本权利的理论,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行政学以行政为研究对象。行政学的成果直接影响行政法学的发展。
二、行政法学的学习方法
1. 规范分析的方法:
诉诸现行行政法律制度,运用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补充的方法。
2.
法社会学的方法:
分析制度产生、变迁的时代背景与具体情境。
卢曼:法学是一个社会子系统。
关注行政实践
3. 价值补充的方法:以原则弥补规则的不足
三、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1. 古代行政法
2. 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
国民党政府编辑的《六法全书》的变迁
3. 1949年-1957年的初创阶段:
颁布大量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包括:
1949 年《中央政府组织法》
1954 年《国务院组织法》等
4. 1957-1978 年的停滞阶段
5. 1978-1989 年的重建和发展阶段
6. 1989-2004 年的新发展:
《行政诉讼法》(1990)、《国家赔偿法》(1994)、《国家公务员条例》(1993,2005 年制定《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监察法》(1997)
7. 2004年以后的转型: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行政许可法》(2004)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
(二)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
1. 管理论:
(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行政法的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方面的原则;
(4)行政法的重心:强制性与命令性的手段。
2. 控权论
(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2)行政法的内容基本上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严格的依法行政;
(4)行政法的重心: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
3. 平衡论
(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既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又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2)行政法的内容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但应赋予其新的内容;
(4)行政法的重心:强调强制性、命令性手段与司法审查、行政程序之间的均衡。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1. 行政法律关系定义:
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便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其内容。
2.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1)主体: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主体
行政人:在主体中从事行政活动的工作人员。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处于与行政主体相对地位的私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法人与其他组织)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目标。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直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或者经由具体行政活动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
(2) 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消灭;
(3) 形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之法律基础消失,或经由具体行政活动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该具体行政活动被撤销、废止或失效;
(4) 或单纯因为期限的经过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客体变更,若该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专属性,可发生移转的问题,否则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2)行政法律关系形成之法律基础或具体行政活动变更。
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为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密切相关;
(3)行政法律关系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不似私法自治下自由;
(4)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优益权。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双方行政法律关系与多方行政法律关系
1. 双方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主体与行政人之间
(3)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2. 多方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行政相对人
(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1.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的上下级之间
行政主体和与其具有身份隶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
2.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和与其不具有身份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之间
行政主体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