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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券: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新思路

时间:2022-05-13 17:25:04 浏览次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高速成长的时期,使得东南沿海及一些大城市成为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聚居地,从而出现了城市化进程加快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难的矛盾。对此,温家宝总理指出:要逐步健全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由输入地政府负责;抓紧研究制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这表明党和政府对解决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重视及决心。笔者认为,公民权益由社会来保障,这种权益不应因其流动而丧失,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比随身携带一笔政府提供的教育经费更让公民感到安心的了,而教育券就代表了这种“生而平等、国民待遇”的理念。

一、实行教育券制度有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我国实行教育券制度,从目的方面来说是为了将市场竞争的机制运用于教育领域,因为教育券的最大特点就是“钱随人走”,因而增强了学校市场竞争的意识。而目前的教育财政拨款制度是无法兼顾城市随迁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这也就使得部分随迁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问题处于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都不能解决的真空地带,只能依靠自己父母承担教育经费去民办学校就读,这就使得政府在随迁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上处于教育主体义务缺失的状态。

教育券作为政府支出可以认为是一种实物转移支付,政府将教育经费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避免了经费被占用、挪用或投入不足而对教育产生的不良影响,提高了教育经费的利用效率。所以,通过平均分配的教育券计划,可以彻底将教育资金的使用权直接交到受教育者手上,从而建立一个拥有众多消费者的竞争性市场,为各个学校的竞争提供了前提条件。家长和学生有了经费的控制权,这就可以促使公办与民办、公办与公办之间教育质量的良性竞争,同时促使公办学校在关于随迁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放下架子,争取主动,积极吸纳随迁农民工子女就学。教育研究表明,在学生们自己选择的学校里,教师对教育更加尽责,学生自己选择学校退学率较低,较少的纪律问题,较好的学习态度和较高的教师满意程度。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教育券制度的引进还能够充分、直接地通过市场表达出受教育者对于教育的不同需求,在没有其他外部限制的情况下,能够大大提高教育机构的多样性。教育券制度由于把公立和私立教育置于相同的竞争环境中,从而扩大了教育投资渠道,促进多渠道办学的发展。同时,由于教育券制度下政府教育资金在教育机构间的实际分配权掌握在受教育者手中,教育资金就能够通过市场的方式均衡地分配到公立和私立学校中,也就避免了在原有体制下的对私立学校及其学生的歧视。因为在以前,私立学校的家长虽然通过交税实际负担了公立学校的成本,却没有享受相应的服务,而且还要额外支付私立学校的费用,导致选择私立学校就意味着要支付双倍学费。只有改变这种歧视状态,私有资本才能够真正获得公平的投资利润,从而产生在教育市场上充分投资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教育券认证制度,可以关闭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提升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有利于优质民间教育资源的集中,进而推动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办学单位提高效率。

二、实行教育券制度有助于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近代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这是一个既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和民主,又关系到教育投资效率的复杂问题。在教育机会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一种观点主张,从实现社会公平的理想出发,教育的发展必须以公平为最高原则。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应当把受教育看成全社会成员的权利,全体学龄儿童必须有完全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为实现此目标,社会应当不遗余力地扩大教育机会,增加教育投资总量,把有限的教育资源绝对平等地分摊到所有学龄人口身上,从而实现教育机会的完全平等;第二种观点主张,必须以效率为最高原则,教育机会的公平程度应绝对服从经济效率的需求。这种观点认为,只有生产力得到了高速度的发展,教育的公平才能保障,否则就没有解决公平问题的物质基础;第三种观点主张,公平与效率并重、互相兼顾。这种观点认为,效率是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物质保障;反过来,公平又是提高经济效益的社会保障,没有效率就没有真正的公平,没有公平也不会有真正的效率。

笔者认为,目前条件下我们应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也就是说,义务教育理应作为国民基本的教育权利由政府保障实施,而且教育券的主要特点是钱随人走,那么传统意义上的面向学校的拨款不能随流动学童转移的状况将得到有效改善。学生持教育券去自己选定的学校就读,当学校凭着学生缴纳的教育券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兑换时,教育经费的分配和流动学童规模相匹配,提高了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同时,政府通过发放教育券而不是直接拨款,就可以把教育经费直接发放到流动儿童家庭,减少了教育经费的发放环节和随意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把政府对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和扶持制度化;另一方面,将原有的政府基础教育经费由间接分配变为直接分配,经费跟着生源走,学生掌握了教育经费的控制权,也可以促使公办与民办、公办与公办之间教育质量的竞争,使得公办学校在接受流动儿童上学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积极和主动一些。因此,政府通过给流动儿童家庭发放教育券,也就把接受流动儿童入学的民办学校纳入到了政府教育财政补偿和负担体系中,给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和投资收益以制度上的保障,从而提升民办教育的地位,激发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的积极性,扩大教育投资的渠道。通过教育券认证制度下的优胜劣汰,还可以关闭那些条件较差、教育质量低劣的民办学校,提升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有利于优质民间教育资源的集中,进而推动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三、实行教育券制度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教育是一项兼具公益性与私益性的事业,而政府在教育中的角色是教育投资者与管理者,主要职能就是为全社会提供具有公益性的公共产品。因此,教育作为一种具有公益性的事业,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其提供资金。目前,我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及“两为主”政策,该政策要求流入地政府负责,但并未说明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要求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但并未说明由哪一级财政来保障经费。而我国的地方政府财政至少可有省、市、县(市、区)三个级别,再加上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上一级政府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将事权强加给下一级政府,同时又不下放相应的财权,这样就很容易导致支出责任层层下压,将公共政策的成本强加给最底层政府。因此,作为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义务教育必须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再加上农民工进城后为所在的城市带来了繁荣,贡献并不局限在某个地区,高一级的地方政府没有理由不负担责任。教育券制度的实施,使政府在教育事业中的作用从直接控制者和垄断者变为间接调节者,而市场则开始主导教育领域。这就使得教育券制度能够有效治疗教育经费不均等、教育效率低下等社会集权过度症,从而自觉地强化政府职能,切实下大气力提高公办学校的教育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宜春学院农村社会建设研究中心,江西上高二中

(责编/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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