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司法会计 审计申请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XX 与被申请人纪 XX、李 XX 等之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案号(2019)鲁 02 民再 164、165、166 号,法院已开庭多次且纪 XX与刘 X 均就纪 XX 与刘 X 之间的借、还款情况,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银行流水凭证等证据。
各方证据表明纪 XX 方与刘 X 方之间银行流水凭证及往来交易次数非常多,交易金额都非常大,资金收付情况及利息计算情况非常复杂,甚至掺杂抵偿房产等问题,各方对资金往来、利息结算等争议较大,意见不一。
上述问题专业性太强,各方非专业司法会计难以公正、客观处理,故应依法委托专业司法会计,对纪 XX 方与刘 X 方之间的借款、还款、本息抵扣等问题进行严格司法审计,以作定案依据。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必须以完整的银行流水凭证和借款合同等原始凭证作为审计依据。至于不能与银行流水凭证一一对应《对账明细》、事后编造材料等,具有严重的主观性、随意性,不客观、不真实,依法不能作为审计依据。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核算,合同约定利息不超过年 36%应按约定利率计算,超年利 36%已偿还的可按年 36%计算,没有合同或没约定利息的应依法按无息计算。
上述司法会计审计的结果,对于本案担保人是应否向申请人张
XX 承担担保责任有影响,更对担保人应向第三方刘 X 承担多少担保金额有重大影响。
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利益,依法申请法院委托专业司法会计对纪XX 与刘 X 之间的借、还款情况进行专项司法审计。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XX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