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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2-07-13 09:20:03 浏览次数:

 保全执行申请

 ( 最新版 )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全执行申请书 1

  _____人民法院:

  我单位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保全执行申请书 2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_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_号楼_单元_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 144000 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 144000 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 144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 144000 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 7 号楼 1 单元 601 号,房产证号:___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全执行申请书 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地 址:

  被申请人:

  住 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 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 层东 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 20__年 7 月 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 20__年 10 月 25 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

  上述房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YJBYS

  20__年__月__日

  保全执行申请书 4

  申请人:__,男,汉族,38 岁,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 9 号街坊 10 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刘良的两处房产继续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__和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东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和###拒绝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在贵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贵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即位于大桥路 42 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 8 号楼 2 单元 504 室(产权证号###)房产和位于伊煤路北 35 号街坊鼎裕佳园 4 号楼 1 单元 4004 号(合同编号###)房产。现贵院的查封两年期限即将届满,但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贵院对上述两套房产续行查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YJBYS

  20__年__月__日

  保全执行申请书 5

  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生于 1955 年 11 月 15 日,住_______通书村 1 组 29 号,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生于 1955 年 11 月 15 日,住_______通书村 1 组 29 号,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履行到期款 25000.00 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事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于2013 年 7 月 25 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2013)宜高民初字第 486 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86000.00 元,扣除已赔偿的 16000.00 元,还需赔偿 70000.00 元,此款期限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 25000.00 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洪书却在调解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 212 条、第 229 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 0__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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