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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时间:2022-05-22 17:35:05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做出了新部署,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尤其强调了坚持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问题,既包括全局性政治阐释和谋划,也包括具体的贯彻要求,需要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和把握。

一、必须坚持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要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首先要深刻理解党的领导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政党政治与法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前者是国家的政党状态,后者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它们共同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生活。所以,两者并不矛盾,而且完全可以也应该统一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站在这样一个理论高度,阐明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决定》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同时,党的领导与法治工作也是紧密相关、相辅相成的。党将为法治工作提供根本的理论、政治、组织和制度引领;法治将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对政党行为做出基本的规范和约束。所以,《决定》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政党政治与法治国家从来具有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性,不同的政党体制和政党状态将对国家法治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到当今中国的国情党性,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以其独有的历史地位和政治优势,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正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重新制定了1982年宪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空前加强。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方略,法治建设全面发展。当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对此,全会给予了充分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党也要牢牢坚持依法治国的执政方式。法律确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权威性基本规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更要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必须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

党领导法治建设首先要在构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背景下来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都是党领导下的民主法治建设。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不仅是中国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起到根本性统领作用,关系到中国梦的实现。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全会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领导还应贯穿于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全过程。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对法治体系的内涵做出明确规定: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共同构建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工程,完成这一伟大工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个依法”是实现总目标的三大途径,显然,实现三个途径的实践主体是党和政府,根本还在于执政党。所以《决定》明确提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五个坚持”首先还是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还应贯穿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立法、执政和司法等重要法治工作之中。全会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在立法方面,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在执法方面,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在司法方面,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由此可见,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必须体现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领域,这是自上而下的设计和谋略。

三、必须将党的领导渗透于法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党不仅要在宏观上加强和改善对法治工作的统领,而且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渗透于法治工作的具体开展和落实。《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对此,全会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领导干部首先要严守法律,尤其要自觉摒弃特权思想,这是领导干部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对此,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同时,要加强领导干部素质的提升,使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事成为其自觉意识。实现这一目标不仅要依靠领导干部的自觉法治意识,还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作用,加强外在约束和引导。对此,《决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第二,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党对法治工作的统领首先是政治领导,体现于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党对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领导主要通过各级各类党组实现,党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第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虽然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但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政治地位,尤其是承担着统领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责任,完善党内法规十分必要和重要。《决定》提出,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其推进法治工作的作用,将十分有利于完善法治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党员和公民法制意识,塑造法治生态环境。因此,《决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第五,加强党对国家重大政治问题的法治领导。军队和国防建设、祖国统一和涉外法律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民重大权益的政治问题,党必须依法加强领导。因此,《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教授)

责任编辑/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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