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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准备金的账务处理4篇

时间:2023-04-29 18:30:04 浏览次数:

篇一:研发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提出了“研发费用”的概念,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1)研究活动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一、技术开发费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这一原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修正。《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研究阶段的费用可以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应该资本化。即企业可以根据研发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以及最

  终成果的体现形式,研发费用既可能资本化也可能收益化。换言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发生的研发费用列入相关的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而技术开发费的投人,可能产生以下几种结果:(1)购买或自创形成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如新技术、新工艺,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生产出可以直接销售的产品,如新产品,归属于存货;(3)聘用了一批高级技术人才或培训了一批技术人员,人才是企业的财富,可能成为企业商誉的组成部分,这属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除第(3)种情况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外,第(1)、(2)两种情况均难以直接计入。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这一规定为第(1)、(2)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新准则增设的“研发支出”科目又从技术上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基础。

  因此,对第(1)种情况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外购的除外)可先行在“研发支出”科目下按项目进行明细归集,严格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最终将研究阶段技术开发费支出转入“管理费用”,而将开发阶段的技术开发费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对第(2)情况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也应先在“研发支出”科目按项目进行归集,最终将报废部分支出转入“管理费用”,形成产品部分的技术开发费支出转入存货。

  二、技术开发费涉税会计处理

  由于研发活动对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政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了税收优惠。税收上对技术开发费的优惠是在税前加计扣除。原来规定了技术开发费支出必须环比增长10%这一加计扣除的前置条件,从2006年起取消了环比增幅的限制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继续对此予以确认,对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另外,还有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给予税收返还的优惠,如对锻造、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的增值税返还。

  对于技术开发费支出的税前加计扣除,应比照会计核算的三种情况分别核算。第(1)种情况中自创的无形资产只要以“研发支出”的借方发生额为基础加计50%扣除或者以转入“管理费用”的金额加计50%扣除及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150%计算摊销(外购的无形资产同上)即可。第(2)情况中形成存货的,在扣除存货成本的基础上,以存货成本的50%加计作纳税调减,未形成存货的则以转入“管理费用”的借方发生额为基础加计50%扣除。第(3)情况则以“管理费用”的发生额加计50%扣除即可。此外,还应注意其他一些细节的核算。

  一是技术开发领用材料进项额转出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了以下六种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补充规定,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有条例第10条规定的(2)至(6)项所列情况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据此规定,税务机关有必要仔细甄别技术开发费支出产生的结果中是否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可能,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第(1)种情况形成了长期资产,其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第(3)种情况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其研发支出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应转出。第(2)种情况则应分两部分考虑,其中形成能直接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视作正常的生产经营,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未形成能销售的产品的报废部分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应计入非正常损失。

  二是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税收返还的会计核算。对于没有指定

  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可依据(95)财会字第6号《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作账务处理,但对于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则不能照搬第6号文的规定。如锻造、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的增值税返还,财税[2005]33号《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第1条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条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3号文则要求:增值税返还计人“补贴收入”;对该笔返还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纳入专户管理;不得改变用途。上述要求中,对于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作纳税调减处理,而要同时记入“补贴收入”又纳入专户管理则不可能。因“补贴收入”是损益类科目,在期末应将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从账户的性质来看是无法在一段时间内留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交易轨迹的,除非在收到返还的当月,事实上33号文对该返还款项在何时使用和多长期间内使用均无明确的规定。而要同时实现这两个目的,必须将增值税返还收入记入一个合适的会计科目。有两个科目可供选择,一是“专项应付款”,另一个是“递延收益”。

  对“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

  项。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有关科目。税收返还不是国家资本(在返还时单独明确为国家资本的除外),因此,为实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双重目的,笔者认为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递延收益”。准则规定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对返还款项的使用正好与政府补助准则的规范对象和该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吻合。因此,当企业收到增值税返还等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支出时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过渡,借记“研发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形成长期资产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研发支出”,同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未形成长期资产而需要核销的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发支出”,同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此直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冲减完毕,清楚地展现了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过程。

  此外,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按上述会计处理后,返还收入实际上已纳入了利润总额,所以应将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再作纳税调减,体现文件规定的免税意图。同时还可以该金额为基础,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作加计扣除。二是如果

  将该笔税收返还理解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不征税收入”,则应按其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的规定,不作纳税调减,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也不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础,而只将超过该笔税收返还的支出作为加计扣除的基础。

  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纳税调整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由于在会计核算中,纳税人分别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会计准则,其对技术开发费的核算有所不同。而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技术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定了优惠政策。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

  (一)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技术开发费的会计核算非常简单,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时,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贷:材料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银行存款等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对于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就要复杂很多,涉及技术开发费用发生的核算、资本化开发费用后续核算等问题。

  1.技术开发费用发生的核算

  在新准则中规定,应当将技术开发过程的费用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来分别处理。

  (1)研究阶段的支出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通过“研发费用”进行归集,该账户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开发阶段的支出

  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则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等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账务处理同研究阶段支出。

  (3)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账务处理同上。

  2.资本化开发费用后续核算

  对于资本化的技术开发费用,在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然后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预计的使用寿命里分期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间不应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分期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进行摊销,但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则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

  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规定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二条关于税收激励的规定为: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案例分析

  (一)针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的案例分析

  例:A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2009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为20万元,工资20万元,用存款支付其他相关费用6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100000贷:银行存款

  60000材料

  20000应付工资

  200000.

  2009年纳税调整:

  经核实,该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万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二)针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纳税人的案例分析

  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该公司董事会认为,研发该项目具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等资源的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2500万元、人工工资7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2000万元,总计52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4000万元。2009年12月10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该技术属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预计其使用寿命为10年。

  分析:首先,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认为完成该项新型技术无论从技术上,还是财务等方面能够得到可靠的资源支持,并且一旦研发成功将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因此,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以资本化。其次,甲公司在开发该项新型技术时,累计发生5200万元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为4000万元,其符合“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0000——资本化支出

  4000000贷:原材料

  2500000应付职工薪酬

  700000银行存款

  2000000(2)2009年12月10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

  1200000无形资产——专利权

  4000000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0000——资本化支出

  4000000(3)2009年12月月末摊销:

  借:制造费用——专利技术

  333333贷:累计摊销

  3333332009年纳税调整:

  经核实,该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

  由于在会计核算上,制造费用期末分摊计入生产成本,产品生产完工时,生产成本结转计入库存商品,商品销售后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因而计入制造费用的专利技术摊销费用是否全部计入了当期损益存在不确定性,应按产品生产完工比例、完工产品销售比例进行计算分配,并相应进行纳税调整。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准确,但太复杂,纳税调整涉及的纳税年度跨度也大,容易造成失误。建议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时简化程序,直接在专利技术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时,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专利技术摊销纳税调整:

  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本期会计摊销额333333元,税收摊销额499999.5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66666.5元;相应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6666.5元。

篇二:研发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研发费用的预算、支撑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技术研发部:按研发计划制定并执行各项研发项目的研发预算,有

  效利用研发经费;

  二财务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费用预算,提前准

  备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求,同时有效的监督研发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研发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及辅料;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研发场地的购置费及其折旧和维修费用;

  3、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4、用于研发品制样、试产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

  理费等费用: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

  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

  技保险费等

  7、用于其它的研发费;

  二技术研发部在研发立项时,应同时向公司提报“研发项目资金预算”

  应按上述分类详细的列明该研发项目涉及的费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包括

  各项经费的需求时间.

  三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

  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20%的预算误差率.

  四“研发项目资金预算”由研发项目组编制,经研发部审核后交财务主

  管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研发项目资金预

  算”交财务部备案,研发部留底.

  五财务部接到董事会批准生效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之后,应据此

  提前准备研发经费,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研发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司实行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在计划、可控下运作,每

  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原则上必须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下进行;

  二研发材料、设备、仪器、场地等购置或租赁费用支出,外包与外单

  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财务部接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

  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在范围内的财务部主管有权予以通过,所申请的支出财务

  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

  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三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

  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四其它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五研发过程中产生出的不合格产品则要进行回收处理,交由车间生产

  回锅并办理相关手续,减少研发损失,避免环境污染.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篇三:研发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研发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公司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研发项目实际展开前或研究开发过程中提前安排的专门用于内部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以及行业活动、科技成果奖励等相关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参股的公司不适用于本办法,但由公司研发部安排的科研工作可使用公司级研发准备金。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总经理负责批准年度研发准备金的使用计划。

  第六条

  分管科技工作的公司领导负责审核研发准备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

  研发部负责制订研发准备金的使用方案,负责向财务部下达经费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研发准备金的账务管理,负责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年度研发准备金收支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内容和用途

  第九条

  研发准备金的来源:

  (一)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收入(其中,工业企业为增加值部分)总额的5%用作公司研发准备金。

  (二)各级主管部门或机构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和行业工作项目的专项拨款及配套资金。

  (三)

  其他单位及个人为公司科研工作捐赠的资金。

  第十条

  研发准备金的用途:

  (一)用于支付《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管理办法》和《纵向课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和行业工作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课题”)。

  (二)用于支付《行业活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团体会费以及相关活动的费用等。

  (三)用于支付《标准工作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行业标委会团体会费、奖励费用及活动的费用。

  (四)用于支付《技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所规定的技术委员会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用于支付《专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务专利申报和维护费用中由研发准备金支付的部分以及专利申请与授权的奖励费用。

  (六)用于支付《著作权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表论文和出版技术著作的版面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费、年度学术报告会的相

  关费用以及著作权的奖励费用。

  (七)用于支付《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课题开放基金以及相关平台运行费用。

  (八)用于支付《优秀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费用。

  (九)用于支付《科技专项工作奖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费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研发准备金的管理:

  (一)研发部凭立题、立项文件到财务部设立课题专用账号,相关课题方可使用相关经费。

  (二)财务部负责研发准备金账目的管理。

  (三)财务部根据课题开支范围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费包干,确保课题经费的有效、合理使用。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含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相关业务费(材料费、测试及化验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其他费用。

  (四)课题负责人拥有经费使用权以及考核课题参与人员的权利。若课题需要公司内多部门合作,由课题负责人分解研究内容和经费,与各部门签订任务书,依照任务书进行考核;课题实际负责人与

  任务书上的负责人不一致时,可由原负责人授权委托或重新更换,明确公司内实际负责人。

  (五)研发准备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并符合国家和公司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办法。因特殊情况超出报销标准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报销。未经批准的,由相关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六)凡使用研发准备金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课题通过鉴定、验收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会同研发部、财务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带回其所在部门使用的,应作为该部门的固定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相关办法进行资产折旧。不带回其所在部门使用的,应交回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配,使用部门承担相应折旧费用。

  (七)使用公司研发准备金购置和试制的设备,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收取折旧费。

  (八)使用公司研发准备金的课题验收不通过或强制终止的,按照《科技发展基金课题管理办法》和《纵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九)使用公司研发准备金中国拨经费购置和试制的设备,课题验收结题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折旧,但不向部门收取设备仪器折旧费。

  (十)由公司研发部安排,公司控股、参股的公司参与或牵头完成的科研工作,根据工作的性质和要求,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研发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研发准备

  金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研发费用的预算、支撑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管理按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技术研发部:按研发计划制定并执行各项研发项目的研发预算,有效利用研发经费;

  二财务部: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费用预算,提前准备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求,同时有效的监督研发经费的使用;第四条

  研发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公司的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研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及辅料;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及研发场地的购置费及其折旧和维修费用;

  3、研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4、用于研发品制样、试产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保险费等

  7、用于其它的研发费;

  二技术研发部在研发立项时,应同时向公司提报“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按上述分类详细的列明该研发项目涉及

  的费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应包括各项经费的需求时间;三对于研发过程中所需的新材料不明价格的,在列预算时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预估,允许20%的预算误差率;四“研发项目资金预算”由研发项目组编制,经研发部审核后交财务主管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交财务部备案,研发部留底;五财务部接到董事会批准生效的“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之后,应据此提前准备研发经费,确保按研发计划提供资金保障;第五条

  研发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司实行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在计划、可控下运作,每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原则上必须在“研发项目资金预算”下进行;

  二研发材料、设备、仪器、场地等购置或租赁费用支出,外包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财务部接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在范围内的财务部主管有权予以通过,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研发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三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设备的折旧、场地租赁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

  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四其它类别的研发费用发生之后,研发部参照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财务部据“研发费用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支出在预算之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可以报销,预算之外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核后才能报销,并应进行“追加预算”;

  五研发过程中产生出的不合格产品则要进行回收处理,交由车间生产回锅并办理相关手续,减少研发损失,避免环境污染;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八条

  本制度经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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