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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13 13:45:02 浏览次数: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切实提高我县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按照《AA省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冀农计发[2015]51 号)和《AA省农业厅 AA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业机发[2017]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稳定粮棉油等大宗作物生产、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一控两减三基本(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基本解决畜禽污染处理问题、地膜回收问题和秸秆焚烧问题)”绿色发展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工作思路,积极引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切实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引领支撑我县现代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农作物生产薄弱环节取得重点突破,加速形成主要农作物全程农业机械化作业模式;普及推广适合我县作业的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及相关技术;积极培育农机合作组织,提高全县农机综合利用水平及服务保障能力;兼顾畜牧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发展,拓展农机购置补贴覆盖领域。

 三、实施内容 (一)资金规模和补贴对象 1、资金规模:2017 年 AA 省下达我县的首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1460 万元。

 2、补贴对象:持有我县合法有效证件且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我省 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 大类、25 个

 小类、52 个品目(见附件)。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2、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原则上单个农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数量动力机械不超过 3 台,小麦、玉米收获机分别不超过 2 台,配套机具不超过 8 台(套),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 25 万元;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数量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合理确定。

 (三)农机购置补贴重点方向 依据《AA 省 2015-2017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重点补贴机具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农业用北斗终端设备、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以及其它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为推进全省智慧农机建设,对装配标准化智能终端设备的补贴机具实行优先补贴。

 四、补贴操作办法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牧局、财政局要严格执行《AA 省全价购机报账制操作办法》,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原则上县农牧局要按月向县财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局要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2017 年,我县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照 AA 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要紧密衔接,同步实施。

 五、资金安排及补贴机具优先顺序 1、依据《AA 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 2016 年装配“国 II”柴油机农业机械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农机管发[2017]19 号)要求,对我县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30日期间销售的未享受补贴的配备“国Ⅱ”柴油机的农机产品落实农机补贴 30.8万元(此项工作按省农业厅部署已提前完成)。

 2、安排 300 万元对深松机、旋耕机、播种机、植保机械、卷帘机、薯类收获机、农业用北斗终端设备、精准农业设备、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3、安排 100 万元用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4、安排 450 万元用于购置玉米、小麦收获机械。

 5、安排 300 万元用于购置动力机械,优先考虑购置深松机械的购机者。

 6、安排 150 万元用于购置农产品储藏保鲜及收获后处理设备。

 7、安排 129.2 万元用于购置畜牧水产机械及其它适宜我县作业的新型农业机械。

 六、确定补贴对象的原则 1、按以上规定顺序依次满足各项补贴机具的购置补贴申请;敞口补贴预留资金不足时,按顺序由后项资金进行补充。

 2、以上各项计划安排资金(敞口补贴计划资金除外)不能满足购置申请时,将采取公开抽号、报名先后等合理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3、某项购置补贴计划安排资金如有剩余,将根据其它各项购置申请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分配。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购置申请。

 七、补贴程序 1、购机申请。购机者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者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加盖镇村两级公章的购机证明,到县农牧局或乡镇农技推广区域综合站报名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2、确定对象。县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实施方案规定的确定补贴对象原则和机具补贴优先顺序,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县农牧局对确定的补贴对象进行农机购置补贴软件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请录入,打印并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

 3、自主购机。补贴对象本人在购机有效期限 30 天内自主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对象姓名及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逾期未购机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机资格。

 4、机具核实。县农牧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核实,无误后按规定进行人机合影,并在录入帐户中进行购机录入,打印《购机确认书》交付补贴对象。

 积极探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农机监理业务“一站式”办理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机具信息互认办法。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对提供的产品信息一致性、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协助做好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机具信息审验准确无误。

 5、结算申请。补贴对象在购机后 15 日内,向农牧局提交“两书、一证、一票、一号”(其中:“两书”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确认书》,“一证”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一票”为购机发票,“一号”为补贴对象个人账号)及人机合影,申请结算补贴资金。补贴额 10000 元以上的农业机械须喷涂国补标识,凡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者须提交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算审核。县农牧局受理购机者申请材料时,应认真进行审核,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审核相符”字样,由审核责任人署名并复印留存后,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补贴对象。农牧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定期汇总,按季度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结算事项。同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通过 AA 县农机化网在全县范围内公示 7 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7、拨付资金。县财政局对农牧局汇总提交的购机资料进行核对,核对审批情况、购机凭证及县农牧局有关责任人签字等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对象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对象。

 8、退机程序。因产品质量问题且符合“三包”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者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经销企业应予退货。补贴资金未发放的,由购机者向农牧局提供退货书面声明并签字或盖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先由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出具 “同意退货”的证明并加盖公章,购机者再将所领补贴资金全额存入县财政局专户,同时交回已签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县农牧局须及时在购补系统中对已退货的机具作废处理。对于隐瞒退机情况、未及时退还国家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将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于敞开补贴品目,补贴对象可带机申请,申请、核实一并进行。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农牧局、财政局按职

 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先申请后购机或先购机后申请都必须在同一年完成,不允许透支使用补贴资金。

 八、实施进度安排 1、报名时间为 6 月 30 日至 7 月 7 日。

 2、确定补贴机具及对象时间为 7 月 8 日至 7 月 15 日。

 3、组织农民购机时间为 7 月 8 日至 9 月 10 日。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成立由副县长侯秀伟任组长,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杨荣发、县农牧局局长王晋仓、县财政局局长王印红任副组长,县人大、县政协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和县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水务局、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牧局,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加强引导,搞好宣传,确保本区域农机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操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权。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逐台完成补贴机具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要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积极探索远程视频核查方式,谋划“一站式”办理方式,实现申请报名、确定补贴对象以及发放指标确认书、机具审验等环节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农民跑办次数,提高办事效率。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警示教育,有效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公开公示。县农牧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印制宣传册、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购后公示制度,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县农牧局要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 7 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牧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 AA 县农业信息网、AA 县农机化网上进行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确保 5 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四)强化监管。县农牧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县农牧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农牧局要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附: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2017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0 大类 25 个小类 52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翻转犁(铧体个数≥3) 1.1.2 旋耕机(耕幅≥1.5m)

 1.1.3 深松机 1.1.4 联合整地机(幅宽≥1.5m) 1.2 整地机械 1.2.1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行数≥19) 2.1.2 穴播机(行数≥4) 2.1.3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行数≥2) 2.1.4 免耕播种机(条播行数≥7;穴播行数≥4)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油菜栽植机 2.4 地膜机械 2.4.1 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幅宽≥2m)

 3.2 植保机械 33.2.1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2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2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3 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 棉花收获机

 4.4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 花生收获机(配套四轮拖拉机幅宽≥0.8m;摘果机≥7Kw)

 4.5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 薯类收获机(分段收获要求幅宽≥0.7m) 4.6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 青饲料收获机 4.6.2 割草机(幅宽≥1.3m) 4.6.3 搂草机 4.6.4 捡拾压捆机 4.6.5 压捆机 4.7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 秸秆粉碎还田机(幅宽≥1.5m)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清选机械 5.1.1 粮食清选机 5.2 干燥机械 5.2.1 粮食烘干机 5.2.2 果蔬烘干机(表面烘干要求批处理量≥1 吨) 6.排灌机械 6.1 喷灌机械设备 6.1.1 喷灌机(卷盘式喷灌机及大型喷灌机)

 6.1.2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流量≥80m³/h;首部(按 GB50485 规定配备,含加压设备、过滤器、施肥(药)装置,量测和控制设备)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 铡草机(生产率≥6t/h)

 7.1.2 揉丝机(生产率≥6t/h)

 7.1.3 压块机 7.1.4 饲料混合机(不含立式)

 7.1.5 饲料搅拌机 7.2 畜牧饲养机械 7.2.1 孵化机 7.2.2 喂料机 7.2.3 送料机 7.2.4 水帘降温设备 7.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7.3.1 挤奶机 7.3.2 贮奶罐 7.3.3 冷藏罐 8.动力机械 8.1 拖拉机 8.1.1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设施农业设备 9.1 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9.1.1 卷帘机 10.其他机械 10.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2 精准农业设备

 10.2.1 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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