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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_jy0101

时间:2022-07-05 16:00:06 浏览次数:

  第一单元

 执业医师

  一、医师的概念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职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的基本要求与职责是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社职责。

 二、考试和注册

  (一)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2 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 5 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 1 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 3 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记忆小结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条件

  学历/专业要求 试用期/工作时长 执业医师 本科 1 年(试用期)

 专科 2 年(工作)

 中专 5 年(工作)

 执业助理医师 专科 1 年(试用期)

 中专 1 年(试用期)

 特殊情况(中医)

 (师承 3 年+实践专长)

 (考核合格+推荐)

  (二)医师资格考试类别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 4 类。

  (三)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1.医师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医师执业条件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1.准予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二寸免冠正面

 半身照片两张;③《医师资格证书》;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⑤申请人身份证明;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 2 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 3 至 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除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外,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 2 年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发现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注销注册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4.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5.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 2 年以上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 3 至 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五)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申请人对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主要是: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二)医师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

  (一)医师考核内容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至 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表彰与奖励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①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②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③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④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五、法律责任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3.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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