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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审计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3771

时间:2022-07-04 19:45: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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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WHPGSC2019- - 1023- - 034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 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 二〇一九年十月

  2 目

 录

  目

 录 ............................................................................................................................................................ 2 第 1 章

 磋商邀请 ............................................................................................................................................ 3 第 2 章

 磋商须知 ............................................................................................................................................ 5 第 3 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响应证明材料 .................................................................................. 20 第 4 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22 第 5 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27 第 6 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8 第 7 章

 评审方法 .......................................................................................................................................... 43 第 8 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 第 第 1 1 章

 磋商邀请

  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受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

 委托,拟对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WHPGSC2019- - 1023- - 034

 2.采购项目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

 4.集中采购机构: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号:20191340 。预算品目:

 审计服务。预算金额:

 40 万元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 4 4 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书面推荐:通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了 10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19年 10 月 24 日至2019年

 10

 月 30 日9:00 ---17:00 (北京时间,

  4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 360 号武侯区市民中心 2 栋 5 单元 515 室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 及地点 1.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19 年 11 月 5 日上午 10:00

 至 10:30

 。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9 年 11

 月 5

 日上午 10:30

  。

 3.响应文件应在磋商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

 4.不接受以电子邮件、传真及邮寄方式递交的响应文件。

 八、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磋商地点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 360 号武侯区市民中心 2 栋 5 单元 5 楼。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 360 号武侯区市民中心 2 栋 5 单元 8 楼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28-61069481 集中采购机构: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武侯区武科西五路 360 号武侯区市民中心 2 栋 5 单元 514 室

 项目联系人:

 吴崟路 联系电话:028-61069889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

 武侯区 财政局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 360 号武侯区市民中心 2 栋 5 单元 801 室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28-8555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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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第 2 2 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附表 序号 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40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采购项目。

 3 响应文件份数(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正、副本可单独密封,也可以密封在同一包装内)

 4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开标后 12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5 响应文件的印制、签署和包装、密封、标注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6 联合体投标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7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8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 除(实质性要求)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 失信企业惩戒 (实质性要求)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 5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 5 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注: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若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得再对其以价格加成或扣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10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无线局域网(如涉及)

 1 1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评分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 2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须符合无线局域网 GB15629.11 系列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第七章评分标准的规则进行加分。

  7 11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2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带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免费领取成交通知书。

 14 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及标准的询问、质疑 向采购人提出,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15 对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的询问、质疑 向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并由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16 更正信息(如有)

 本项目更正信息(如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请供应商随时关注并下载运用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及时下载运用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采购人如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

 一、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所有。

 2. 有关定义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武侯区财政局

 。

  2.2 本次磋商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成都市武侯区政府采购中心,简称采购中心。

 2.3 在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系指其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供应商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系指其本人。

  2.4 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8 3.2 在采购中心报名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磋商文件(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3.3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4 本磋商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中心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和实质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5 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如有):

 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9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中心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中心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8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供应商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处理。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5.9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佐证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

 5.10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磋商文件过程中,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

  10 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2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中心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请供应商随时关注并下载运用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及时下载运用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三、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料详见第 3 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响应证明材料》。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中心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外文资料未翻译成中文,则磋商小组可将其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2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 6 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须应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正副本不一致的地方,以正本为准。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盖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注:在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系指其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供应商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系指其本人。),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

 18.10 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材料的,系指提供原件的影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的复印件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 ,模糊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复印件, 磋商小组可视为无效材料,由此带来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中心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若有)、供应商名称。

  13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中心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最后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 第 7 7 章的 规定进行。

  14 五、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中心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供应商属于不发达地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先,或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采 购 人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期 间 , 采 购 人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

  15 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中心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16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中心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如有)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七、磋商纪律要求

 36.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中心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中心、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中心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7.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37.1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

  18 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7.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37.3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等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应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37.4 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对象。

 37.4.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以及评标细则及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向采购人提出; 37.4.2 供应商对除 37.4.1 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向采购中心提出。

 37.5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由投标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7.6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7.7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须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4)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需提供); (5)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7)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8)

 事实依据; (9)

 必要的法律依据; (10)提出质疑的日期。

  19 37.8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如果质疑事项涉及更多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37.9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

  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及《成都市武侯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实施方案》的规定, 融资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并自由选择信用融资合作方。融资机构与投标人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业务风险。

 二、 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中小企业投标人可以在试点银行申请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中标合同信用融资等相关金融服务。

 三、 若成交供应商向试点银行申请融资授信,采购人有义务按照金融机构要求配合中标人完成向试点银行申请融资授信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唯一收款账号确认等),如成交供应商向试点银行申请融资获得批准,采购人应对贷款银行通过系统提供的唯一收款账号给予确认,并按照银行要求将合同款项直接支付到该账号。

 四、 获得试点银行融资授信支持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提供融资授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该账户将专项用于归集采购人划付给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款。同时,该账户一经开立,未经试点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成交供应商应将采购人划付至上述专户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商业银行提供的融资授信款项。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20

 第 第 3 3 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及其他响应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上证照,要求在有效期内,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

 (二)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供 2018 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说明:供应商成立时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或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复印件。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缴纳 2019 年以来任意时段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其依法免税。

 (四)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缴纳 2019 年以来任意时段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六)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七)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九)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

 (十)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若采购人无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即可,可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

 承诺函:

  21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承诺函格式进行填写。

 (十二)知识产权声明: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格式内容进行声明。

 (十三)其他资格要求:

 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 供应商应提交的 其他 响应证明材料:

 :

 (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二)

 磋商函: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磋商函格式进行填写。

 (三)

 报价一览表(最后报价表):

 (注:供应商可以现场报价,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报价一览表(最后报价表)格式进行填写。

 (四)

 中小企业声明函: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声明函签字盖章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则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五)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如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声明函签字盖章等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六)

 服务条款偏离表:

 按第 6 章中提供的格式进行填写。

 (七)

 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八)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供应商自拟格式填写)。

 注:本章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 法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资格证明材料 和其他 响应证明材料 ,须加盖单位( 法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代理人签字盖章才有效。

  22 第4 4章 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内容

 1、服务内容:对 2018 年度的 26 个财政支出项目、4 个政策类项目和 4 个单位整体评价项目合计总金额 5.28 亿元采购投标人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成交供应商承担的绩效评价项目由采购人进行分配,采购人将根据成交供应商数量将项目打包进行随机分配,评价项目将根据实际成交供应商数量按照项目难易程度、个数以及涉及到的单位数量等原则进行分组。届时组织成交供应商以及财政局内部监督科室一同随机抽取项目包分配工作任务。每个成交供应商只能抽取一个项目组,再根据分组数,确定承接项目组的合同金额(若成交供应商为 2 家,分为 2 组,合同金额为磋商报价*2;成交供应商为 3 家,分为 3组,合同金额为磋商报价*3;成交供应商为 4 家,分为 4 组,合同金额为磋商报价*4。)。

 2、采购范围及服务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服务期限为 30 日历天(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日期开始)。

 3、完成时间:每一个评价项目自进场日开始计算,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绩效评价报告。

 二、资格及资质要求: : 具备《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服务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评价 价 年度

 项目实施 单位

 支出数(单位:万元)

 1

  群防群治奖励经费(财政政策)

 2018

  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政法委员会 200.00 2

  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经费 2018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62.60 3

  市民中心物业管理及服务外包 2018 武侯区机关服务中心 1,655.76 4

  金融发展补助资金(财政政策类)

 2018 武侯区国资办 400.00 5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专项经费 2018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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