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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境旅游协议合同示例文本

时间:2022-06-29 16:15:05 浏览次数: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代理招徕专用)

 国

 家

 旅

 游

 局

 制

 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代理招徕专用)

 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

 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

 3、出境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招徕、组织旅游者出国及 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

 (1)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 (3)合同约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览项目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

 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 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 3 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 7 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签订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 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酒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参加该游览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 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在旅游者理

 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 (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 10、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 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 90 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 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及依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保障卡,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向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不参与色情、赌博

 和涉毒活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 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 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 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 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 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

 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 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 30 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 30 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 任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 30 日以内(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

 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 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 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

 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 30 日内(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 日至 15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15%;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70%;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 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 12 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旅行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应当支付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 额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团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 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理约定

 本合同系 旅行社接受

 (出境社)依照法律法规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组团社与代理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等,所约定的旅行社权利由组团社和代理社分享。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

 1 1 :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年龄低于 18 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 名称

 旅行社 经办人

 附件

 2 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

 游

 者

 :(

 代

 表

 人

 签

 字

 )

 旅

 行

 社

 :(

 盖

 章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______

  甲方

 (单位):

 乙方

 (个人):_______________

 签

 订

 日

 期

 _____

 年___

 月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试用期____。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 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七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元。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 7、8、9 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 7、8、9 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 7、8、9 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原劳动部制发的《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 8 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原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 3、4、5 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 经协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七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机关(盖章)

 鉴证员(盖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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