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FNQ02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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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页 统计报表的治理
律 、分工和纪律
第一条 各部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告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职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职员认真提供,以便征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三条 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准则,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先容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联合由公司统计认真人商讨提供,或由统计认真人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第四条 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统计认真人综合统计员掌管,部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职员掌管。
第五条 各部室、车间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取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举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六条 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机灵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议决期的统计资料,如以为确无保管代价,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统计认真人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02 统计报表的管理分工和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