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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6-24 09:15: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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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助推全省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森林扩面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39号),参照《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以木竹种植与培育、林下种植与养殖、林木种苗和花卉种植、园林绿化、木竹(藤)加工、林产化工、竹(木)制浆造纸、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林业生物产业、生态旅游经营、森林康养、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等为主业,与农户(林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发展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经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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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和经济指标上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经省林业局评定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推荐、评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依规评审、择优评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应发挥专家组作用,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第四条

  贵州省林业局负责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申报和推荐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相关证照齐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成立时间原则 2 年以上,条件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认定。

 (二)企业规模和效益。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各类管理制度健全。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位于全省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企业利润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各类别申报条件如下:

 1. 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种植面积 2 万亩以上;种植与培育木本粮油(油茶、板栗等)、工业原料、调料饮料、果树等经济林木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 1000 万元以上,种植面积 1000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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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 3000 亩以上)。

 2.。

 林下种植与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5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 1000 亩以上,养殖家禽 1 万只(羽)以上或养殖家畜 1 千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 50 个就业岗位。

  3.。

 林木种苗和花卉种植类。从事林木种苗和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5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达 500 亩以上,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 100 户以上。

  4.。

 园林绿化类。从事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经营收入 2000 万元以上,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 100 个就业岗位。

 5. 木竹(藤)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3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木材加工企业 3000 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 2000 万元以上; 木材综合利用企业 2000 万元以上。

  6. 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五倍子、樟脑、冰片、栲胶、紫胶、木竹炭、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染色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 1000 万元以上,近 2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50个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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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5 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 10 万吨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

 8.。

 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 50 个就业岗位;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 5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300 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 50 个就业岗位。

 9.。

 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经济林果、森林蔬菜、调味品、林下中药材等为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 2000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 100 个就业岗位;以木本粮油加工的企业,总资产在 2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100 个就业岗位。

 10. 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 2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 100个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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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旅游综合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 10 万人次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 100 个就业岗位。

 12. 森林康养类。以开展森林康养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基地规模在 1500 亩以上,近 2 年年均康养综合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上,年接待康养人数 5 万人次以上,能够提供不少于 150 个就业岗位。

 13. 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类。以林(竹)产品物流类和电商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 2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交易额 1 亿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 20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交易额 2 亿元以上;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 500 万元以上,近 2 年年均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和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产销率在 90%以上,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较大。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 70%,没有债务纠纷,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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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拖欠工资。信用等级原则上要达到银行信用等级 A 级及以上标准。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销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就业和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六)申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州)级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内)或是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骨干企业。

 (七)对创新型、外向型、科技型、申报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A4 纸装订成册,一式一份)

 (一)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1)。

 (二)企业发展情况简介。

 (三)证明材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3.有资质审计机构出具的该企业近 2 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情况(原则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5.其他材料。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质检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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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推荐程序 原则上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林业局推荐。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推荐和评定工作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勘查,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查,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随机筛选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各市(州)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通过省林业局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局发文向社会公布、颁发牌匾。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应在每年 3 月 1 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附表 2),由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测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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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两年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一次,监测工作的启动以省林业局当年的通知为准。

 (二)监测材料清单:

 1.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填报《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 2); 2.省级林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简介;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根据专家组监测评价意见,经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通过监测的继续认定为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并颁发新的牌匾。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监测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取消其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被取消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3 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资料弄虚作假,骗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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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对在推荐、评定、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新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更名材料,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业局予以重新确认。变更批准文件抄送市、县两级林业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 年 7 月 9 日印发的《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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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

 “三品一标”认证情况

 企业性质

 主营业务范围

 银行信用等级

 开户行

 经济规模及 效益情况 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产品产销率(%)

 20

 年销售收入(万元)

 20

 年税后利润(万元)

 20

 年销售收入(万元)

 20

 年税后利润(万元)

 上年上缴税金(万元)

 其中:增值税、所得税

 是否有出口经营权

 上年创汇额(万元)

 企业规模 经营基地面积(亩)

 主要原材料 (名称/数量)

 主营产品产量(吨、立方等)

 接待旅游人数

 挂果面积(亩)

 养殖规模(只/头/羽等)

 基地所在县(市、区)

 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带动农户人数

 其中建档立卡人数

 人均年收入(元)

 建档立卡人均年收入(元)

 科技创新能力和 质量环保情况 是否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是否获国家或省部级 科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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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专门的 研究机构

 主营产品是否 获森林认证(CFCC)、 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是否是省、部级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

 “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企业职工总数(人)

 其中:中专、大专、 本科以上各多少人

 企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企业所在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省林业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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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序

 号

 所属市(州)、县(区)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主营业务范围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

 产值

 (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经营基地面积(亩)

 经营规模

 带动脱贫攻坚情况

 加工类

 种植类

 养殖类

 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类

 其他

 企业职工总数

 带动农户人数

 其中建档立卡人数

 人均年收入(元)

 主营产品产量(吨、立方等)

 挂果面积))

 (亩)

 产量(吨)

 养殖规模(只、头等)

 接待旅游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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