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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筹资风险管理

时间:2022-06-14 14:50:03 浏览次数:

 医院 筹资风险管理

  1. 筹资风险评价原则

 (1)以投资和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2)充分考虑医院偿还能力,全面地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量力而行。

 (3)负债率和还债率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4)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2.医院融资管理部门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小的筹资组合方法评价资金成本,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3.通过借款方式筹资的,合同中应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4.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后,医院融资管理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发行时机经医院财务总监、院长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发行。

 5 通过权益性筹资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筹资条件和要求。

 6.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必须重新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7.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由医院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抵押资产进行登记。当业务终结后,由医院融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抵押

 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所有对外担保均须获得理事会(董事会)审批。

 8.各资金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须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9.医院融资管理部门对医院筹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加强管理,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10.相关筹资资料原件应当由医院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依法永久或长期保存。医院融资管理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催索、收集、整理和报送归档。

 11.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筹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医院造成实际损失的,医院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医院造成实际损失的,医院仍可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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