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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2-05-12 08:20:05 浏览次数:

为坚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结合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规定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三、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达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公开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四、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记录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以执法文书、录音、录像、照相等记录为载体,严格按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执行与送达)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音像记录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应当与执法文书记录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特殊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二、程序启动的记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1.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2.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3.决定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三、调查取证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涉及当事人的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因天气、人为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下列调查取证活动,应当制作相应执法文书予以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询问证人的,应当制作证人证言。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五)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四、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附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制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对涉及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进行记录。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录像或者拍照记录。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并留存归档。

六、管理与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全过程活动中形成的执法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实现行政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加强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区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类: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六十九条规定,审核重点: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类决定:

1.对公民拟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罚款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适用规定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审核重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拟做出减轻处罚或按照情节需要加重处罚的。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审核重点:

(1)有无构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要件。

(2)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三)行政强制类决定: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审核重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单位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
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承办单位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涉及住建行政处罚的需说明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住建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住建

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法决定书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住建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审核范围。上级住建机关应当对下级执法单位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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