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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4-20 09:10:08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民办[2018]12号)精神,结合《特困供养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有关规定,决定在我乡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确定为特困人员,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清理认定的对象范围

1、孤儿、困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2、年满16周岁,且没有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

中职院校等学校就读的;

3、已死亡人员;

4、有法定赡抚养义务人,且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清理前享受特困待遇的人员;

5、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身份认定条件的人员。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牵涉到护理经费的核拨、发放,牵涉到照料护理床位的规划、建设,牵涉到各地能否如期完成民政部要求的“到2020年当地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的目标任务。各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要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档次、规划建设照料护理床位、确保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得到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

四、工作安排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1日至4月15目)

召开动员培训大会,对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培训,对特困人员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村要全面部署有关工作。对辖区内现有特困人员和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公平公正推进此次认定评估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

各村要对已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全部进行重新认定,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按程序及时纳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对所有对象进行重新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并对乡人民政府认定后上报的对象,随机进行抽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布。同时,要全面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摸清辖区内失能半失能特因人员数。

(三)建档立卡及数据汇总阶段(5月1至5月10日)

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完完咸后,各村填写特困供养人员档案,按“一户一档,一村一盒”的要求,按编号建立特困人员档案,档案一式叁份,分别由市民政局、乡、村存档保存。并及时填报“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特困人员精准认定工作,是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乡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认定评估工作。各驻村干部及村委会是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有关政策,不得乱开口子、分指标、下任务,不得弄虛作假、优亲厚友。务必将虚报的对象、已死亡但未及时核销的对象、不符合政策的对象一律清退,确保对象认定精准。经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问题,将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后续保障。纳入特困入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教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被清退的对象,如果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教助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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