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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级重大事项议事暂行规定(扫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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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级重大事项议事暂行规定(扫描核定...

贵州省村级重大事项议事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不断深化和发展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决策行为,健全村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村民意志。

第二章重大事项议事原则

第四条重大事项议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党支部领导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制度和保障机制。

(二)依法按章办事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议事,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国家、集体、群众和代表本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重大事项能为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服务。

(四)保障村民自治原则。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村民履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六)符合多数村民利益原则。着力于解决绝大多数村民最急需、最盼望要解决的问题,使大多数村民受益。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内容和范围为:

(一)村务管理重大事务:包括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确定村级财务预决算及年终分配方案;动用较大金额村可支配收入实施公益事业建设,一般村动用2万以上列为重大事项,经济薄弱村动用0.5万元以上资金列为重大事项等。

(二)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务:包括村级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村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措施政策;村集体资产处置和投资方向;村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使用等。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包括村集体土地租赁和流转等以及费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救灾救济款发放等。

(四)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是指绝大多数村民最急需、最盼望要解决的问题。

(五)有群体性倾向的事件,主要是指涉及群众各方利益相互牵制存在的群体性矛盾等。

第六条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和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村支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四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提议。凡涉及本规则第五、第六条内容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议案由村党支部统一受理。

(二)审议。村党支部召集村支两委联席会议,对受理的议案进行充分讨论。村支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对象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全体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上级组织、驻本村的企业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联席会议成员表决通过方能提出。

(三)决议。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能进行。村民会议必须有本村超过半数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所作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四)决议公开。已决议的重大事项内容要及时通过会议、村(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五)结果公开。把决议实施的情况特别是完成情况、工作成

效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督促党员干部扎实工作,确保决议落到实处。

第八条村支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议事,需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告知与会人员。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列席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上级组织、驻本村的企业、群众组织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对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不得以村支两委联席会议,村支两委领导班子成员圈阅、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对不列入重大事项内容和范围的其他事项的决定,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或村支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可向党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有关程序要求形成决定

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定。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政府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重大事项,村支两委班子主要领导经请示上级组织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讨论、决议重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重大事项执行期间应做好记录登记工作,有关材料应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并适时报乡镇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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