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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视角下中西方经济自由思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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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中所蕴含的经济自由思想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力)和义务的配置来实现的。中西方经济自由思想的发展历程以及在经济自由内涵上的共识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经济自由作为一种经济理念,是人们期待社会经济所能达到的理想状态即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自主经济决策和经济行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安排方式,是经济体制构建和经济政策的取向,也是经济自由的理念在经济生活中的现实化,其实质是在经济领域内各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力)义务的配置要达到的一定比例关系。

关  键  词: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国家干预;权利义务配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2-0048-05

收稿日期:2014-09-25

作者简介:张伟(1979—),男,吉林梨树人,中共辽源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行政法。

经济自由中的自由是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并非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社会政治自由是涵盖人们在社会关系各个领域中的自由,包括政治关系领域的政治自由、思想文化关系领域的思想文化自由,以及经济关系领域中的经济自由。[1]经济自由并不象政治自由那般易成为社会的热点,也不象思想文化自由那样引人注目和敏感,但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重要的意义丝毫不逊色于政治自由和思想文化自由。

一、经济自由思想在西方的发展

纵观西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经济自由思想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⑴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古希腊时代属于奴隶制的自然经济阶段,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但不发达,人们对自由的认识集中在政治公共生活方面,即使涉及经济领域,也仅体现在主张政府保障有产者的财产方面。古罗马帝国从公元2世纪中叶起,奴隶制经济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奴隶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而制定一系列法律。罗马法学家提出的“契约自由”思想在罗马法中得到体现,后者规定了个人的财产权利、个人财产的处理和自由契约制度,这是经济自由思想的最初萌芽。⑵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17世纪末18世纪初,在以分散的落后的小农经济为主的法国,一些思想家坚决摒弃重商主义方针,把农业提到首位。法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布阿吉尔贝尔认为,一切贸易的自由往来是实现社会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自由竞争是自然规律的基本要求。他的自由思想被重农主义者进一步发挥。重农主义是18世纪中叶在法国产生的一种主张经济自由和重视农业的经济理论体系。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存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即自然秩序,并依此提出实行经济自由的主张。认为经济自由包括每个人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完全自由以及能保证国家有尽可能多的购买者和出售者的自由竞争。其实质是反对封建的、不利于经济增长的法令,企图建立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制度。1774-1776年,杜尔阁采取改革措施,实施了一些重农主义政策,如建立了国内谷物的自由贸易、实行酒类自由贸易、废除行会组织等,为经济自由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作了实践上的可贵尝试。17世纪中叶的英国,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场手工业成为英国工业生产的主要形式。这种背景下,斯密之前的早期古典经济学家们提出经济自由的主张。诺斯、休谟、范德林特都是在反对重商主义的基础上提出发展自由贸易以引起自由竞争,这是与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斯密时期的英国还处在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工业转变时期,他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为目的,通过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调节,由此而作的选择,自然会使社会资源获得最优配置;反对限制经济自由的重商主义政策和封建制度,主张自由放任。近200年的这种自由经济的思想和主张,促进了英国和整个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发展。古典经济学反对封建贵族特权,反对封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以及其他妨碍自由竞争的措施,提出自由放任的口号。为此,他们力图证明在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客观的、自然的和永恒的规律,国家干预只会破坏这些规律的作用并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⑶新经济自由主义时期。西方经济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遇到了新的问题,于是从60年代晚期起特别是70年代,反对国家干预主义主张给私人经济以充分自由的新经济自由主义兴起。它内分为许多派别,主要有伦敦学派、弗莱堡学派、货币主义学派和供给学派等。他们共同的观点主要是:第一,对经济自由和市场经济制度的推崇达到了新的高度。认为只有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工具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才能使整个经济取得最高效率,任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都会造成价格信号的扭曲,从而影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二,私人财产权利再一次被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若要市场经济有效运作,财产所有权及其合法转让权的认定是必不可少的。第三,贬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认为政治家、官僚和政府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各种决策的,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经济自由思想在中国古代及近代的发展

中国古代经济社会也存在着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对立的经济思想,但在封建制度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君权至上的学说以及国家工商经营的管理策略,使得国家干预始终是古代国民经济管理的主流思想。经济自由思想只是经济社会中与主流思想乐章不和谐的一个音符。它主张利用商品规律自由竞争,摆脱所有违反商品规律的行政干预,以满足人们追求财富的需要,这种思想一般是民间意愿,其提倡者坚决站在工商业者的立场,同时揭露国营垄断的种种弊端,如服务质量低劣、官商垄断效率低下、腐败等等。综观中国古代早期经济思想,孔子认为,国民经济管理应“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为政者应当顺应而不要干扰、阻碍百姓的求利活动。《管子》一书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微观层次上,除了“管营手工业”和“奇技淫巧”外,主张对手工业、商人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放任自由;在宏观层次上,为稳定地发展经济、富国富民,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经济,既注重市场调节的作用同时又强调计划调节的作用。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认为追求财富是人的自然本性,国家不要过多的干涉,“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明代中叶,资本主义萌芽已在少数地区和个别行业中稀疏的出现,但由于明末爆发了社会危机,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萌芽未得到正常发展。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生产力的发展使资本主义萌芽比在明代有了一定的增长,但发展缓慢,表现为局部性的民间自发形态。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绝对统治地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个时期有一种“叛逆”思潮,批判传统经济教条的“火药味”比较浓烈。许多学者提出经济自由主张,顾炎武就是其中之一,他极力反对政府对商业贸易的干涉。

中国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的过程中,帝国主义在中国直接经营轻工业企业和部分重工业企业,支持官僚买办经济;与此同时,19世纪60-70年代,中国开始出现民族资本经营的工业企业,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资本主义改良派是随着中国近代工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代表新生的资产阶级和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商人、地方官僚利益,较多地受到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思想以及哲学和社会文化理论的影响。改良派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知识、生产技术和资本主义制度,要求将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引入国内,反对封建的经济教条,主张经济的自由发展。如谭嗣同认为,国家之间应实行自由贸易,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即使是经济不发达的农业国,也可以“蒙通商之厚利”。在我国,严复是以西方古典学家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作为武器来宣扬经济自由主义的第一人,主张开明自营和贸易自由,反对官商对商业经济的垄断。他在《原强》中提出:“复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于利民必自民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2]认为经济自由能解决一切经济上的问题。除了极少数的经济活动外,如邮政、电业、学校等事业以及私人无力出资的大企业等,国家不应直接进行管理或控制经济生活。

由于封建制生产关系在我国维系了两千多年的主导地位,即使是在封建制瓦解后,因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自由思想始终不是主流思想,但是各思想家对经济自由思想的阐述对我国现在经济的发展仍有借鉴意义。

三、经济自由思想在中西方发展的比较

(一)经济自由思想的产生及实践的历史适应性

从西方经济自由思想的发展来看,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初的西方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壮大时期,旧的封建制度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古典经济学家们提出的经济自由理论符合了经济发展的趋势。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是在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全面失败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对古典经济学家主张的经济自由的复归。从中国经济自由思想的发展来看,中国古代早期经济自由思想是在奴隶制度瓦解,新的封建制生产关系逐渐形成的状态下产生的。明末清初时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以及19世纪60-70年代的民族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动摇,都为经济自由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可见,经济自由思想总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进而可能被运用到经济政策中去,具有历史适应性的特点。客观需要是经济思想产生和实践的动力,实际效果是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任何一个事物都有有利的方面和不利的方面,经济思想及经济政策亦是如此:当国家干预思想和政策的有利方面发挥到一定程度时,这种思想和政策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而解决它的负面效应就显得重要起来,这时就需要用经济自由思想和政策来兴利除弊。所以说,就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本身而言,它们并无优劣之分,关键在于适当的条件下采取适当的政策,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包括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 [3]

(二)经济自由内涵的相似性

考察西方的经济自由思想,不难发现他们所主张的经济自由在内容上有着相似性。如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经济自由的萌芽思想——契约自由。法国重农主义认为经济自由包括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和选择职业的自由。亚当·斯密认为自由放任的具体政策有:自由选择职业;取消限制自由转让土地的规定;实行国内和对外贸易自由。约翰·密尔强调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完全自由。新自由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包括拥有私人财产的自由、消费自由和就业自由。在中国,孔子主张“求利活动”的自由。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求利活动主要限制在生产经营的范围内。《管子》主张微观层次上手工业、商人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放任自由。 近代的资本主义改良派笼统的认为是自由贸易、自由的经济活动。结合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认为经济自由的内容包括:第一,财产自由。这是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经济行为的前提,它表明经济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的最大利益,能够依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取得和支配自己合法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第二,竞争自由。它遵循自己特定的经济规律,使自然和社会资源朝着最能发挥其效益的方向流动,因而是在自然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合理有效配置的最佳手段;第三,生产经营自由。经济主体有权进行自主经营,以及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等作出自己的选择。“建立在竞争自由基础上的经营自由能够比任何精巧的计划更能达到一种理想的经济秩序”;[4]第四,个人和团体的发展自由。包括个人不受外部干扰的自主选择职业、劳动的自由以及组织团体不受外部干扰自主选择经济机会,决定发展方向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张。以其外延为例,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知识在社会中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使得当代社会成为一个网络和信息社会,同时引起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的获取对于公民个人和各类组织部门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信息自由有着重要性和必要性,任何人都应免受外部不正当的干预而无阻碍地获取各类信息。信息自由也應成为经济自由的表现之一。社会经济生活会愈加复杂,经济活动主体和经济行为也会更加多样化,经济自由概念的内涵外延将随之愈加丰富。

(三)经济自由的实质

无论就哪一方面来说,它都是与处于人类社会中的人分不开的。正如黑格尔所言,禽兽谈不上自由的问题,只有人是有思想的动物,所以人才有自由。自由是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由于其与社会相联系,与社会中的人相联系才有存在的价值。可见自由具有社会性,并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同步发展,不断充实着自身。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马克思曾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5]因此,社会不是单个个人的堆积或者简单的相加,而是人们之间的联系和关系,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的内容表现为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也最能反映一个社会的特点。所谓社会关系,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社会活动中交往而产生的一系列的权利义务的总称。换言之,就是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组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配置关系。自由的实质恰在于此。当这种配置达到一定比例关系时,则可以认为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否则便意味着自由的虚无。同样,经济自由也是如此,它最根本地体现在经济领域内各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力)义务配置关系。作为一种经济理念,它追求的是经济主体权利(力)义务的合理配置;作为一种体制构建和经济政策的取向,它按照合理的比例具体地配置各类权利(力)和义务。经济权利(力)和义务的配置是发生在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中一般存在以下三类主体:干预或者管理经济的政府,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企业和作为消费者、劳动者的个人,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起枢纽和桥梁作用的经济自治团体。权利(力)和义务的配置应避免失衡状态:国家和部分社会团体的经济权力明显占很大份量,其他经济主体尤其是个人名义上虽然享有充分的权利而实际上并不享有。这种失衡往往导致社会产生两大集团:少数人的强势群体和大多数人的弱势群体,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个充分经济自由的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应该是这样的:政府的经济权力应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以及极少数微观经济领域,例如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生活中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充分的经济权利,按照自己的方法自由生产和竞争以追逐利润的最大化;经济自治团体一方面作为其成员的代表以制约政府的权力,维护本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成员实行自律管理,體现了准公权力和集体权利代表的双重特点,相对于宏观和微观经济领域而言,可称之为中观经济领域。整个社会经济在这样一种竞争、有序、充分自由的状态下健康运行。现在很多国家都力图让本国经济向这种良好运行的经济自由型发展,暂且抛开意识形态的差异不谈,我国的市场经济最终也应迈向这种成熟的经济形态。

四、经济自由思想发展对我国经济与法律的启示

(一)经济自由与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剧烈变化、各种矛盾集中暴露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虽然建立,但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宏观经济方面,体制问题、结构问题、经济安全问题尤其是金融安全问题等等有待解决;微观经济方面,问题在于党政领导机关的职能错位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社会信用严重缺损,市场秩序混乱;国有大企业改革难度大、创新能力弱;垄断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等等。对此,宏观上,应加强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以货币、财经政策的运用来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需要国家强有力的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以及经济安全。微观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应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主要集中在提供公共产品,规范市场秩序,限制垄断等方面,以促进经济自由在微观领域的充分实现。

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是不够的。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远远没有达到这种成熟的形态,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是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所造成的,而是任何一个前自由主义、前现代社会都会出现的权贵利用其权力来掠夺所造成的。简而言之,症结在于权利(力)失衡,在于经济权利(力)和义务配置的不合理,如果把国家权力规定的过大并假想权力能用得公正无私也只是一厢情愿。只有经济权利(力)和义务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自由。因此,经济权利(力)义务的配置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以经济权利为本位。经济权利是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内容,是企业和个人成为经济主体的资格,是经济自治团体进行自治的前提,是市场交换和资源配置的终结。没有经济权利,经济生活就会窒息,经济的运行也会停滞或畸变,这已为历史所证明。第二,以经济权力为辅。经济权力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如需要经济权力在宏观经济领域制定发展计划,在微观经济领域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但经济权力只能是辅助性的,因为它与经济权利呈此消彼长之势,扩大经济权力就必然导致经济权利的缩小和羸弱,最终失去经济权利。第三,以自由的经济体制构建和制度安排为目标。自由的经济体制和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只有自由的经济才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这种自由是与秩序联系在一起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与秩序相对的,相反它能够促进理想状态的形成。

(二)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表面上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自由的一种手法,或者是一种干预经济自由的法律基础。市场之所以需要国家干预,是因为在市场不断自我调节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此时,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载体应运而生。以此看来,经济法并不是阻碍经济自由的手段,恰恰是经济自由得以维护的法律保障。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经济自由作为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贯穿经济法的始终。从宏观经济角度,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体现在政府定位与管理决策方面。经济法要求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来制定经济管理体制,不能过多地干预经济自由。实现所有权的合理架构,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的多元共存、自由组合、相互平等的产权结构体系。[6]从微观经济角度,经济自由体现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地位平等、经营活动自由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使生产经营者丧失公平交易的机会,经济法就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参与者们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4]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40.

[2]蒋自强.经济思想通史(3卷)[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47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M].人民出版社,1972.45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卷)[M].人民出版社,1995.320.

[6]张莉莉.浅析经济自由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学.2005,(04).

(责任编辑:徐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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