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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张稳老师笔记注会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必背法条

时间:2022-07-05 10:35:02 浏览次数:

 公司法与证券法结合案例题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与注册制相关的配套文件正在逐步制定和发布的过程中,注会经济法教材中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内容依然引用的是旧配套政策。大家复习中可对“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内容适当弱化,重点复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和证券欺诈法律责任。

 知识点

 考核角度

 必背法律条文得分点( 红字 为得分 关键词 )

 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限制规定? 股份公司不得 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的一般规定 ①公司为公司 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②该项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过半数 ”通过 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注意:此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

 式通过);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产 净资产 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权利知情权 哪类股东能查阅公 司 的 会 计 账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面对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何 种 情 况 可 拒绝?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 “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认定股东查阅账簿的“不正当目的”包括哪些? ① 股东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 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 前的三年内, 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请求查阅时,是否必须具备股东资格? ①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 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②原告(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 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 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股东胜诉的,公司是 否 要 提 供 便利?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是否可以委托 中 介 机 构 查阅? 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 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 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查阅后相关人员泄密,如何处理? ①股东泄密的,股东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②中介机构或人员泄密的,由 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 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审理并判决此类诉讼? ① (给付利润之诉)股东提交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 应当判决公司支付 。

 ②股东无法提交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0 2020 年新增)利润分配的时限 ①决议载明时间。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 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②决议没有载明时间。

 以 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

 【提示】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③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 1年的。

 公司应当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出资义务 出资形式 股东 不得以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题目表述判断 抽 逃 出 资 形式?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 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抽逃出资后,债权人能否对该股东要求偿还?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

 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必须评估? 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对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 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投资收益出现纠纷的处理? ①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若想确认自己股东身份,应如何处理?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须经公司 其他股东 “ 半数以上 ” 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股东转让股权程序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 其他股东 “ 过半数 ”同意。

 ②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 买 权 如 何 行使? ①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股东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应考虑转让股权的 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 期限等因素

 买权,何为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期 限 如 何 确定? ①以 “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限为准。

 ②公司章程未规定或不明确,以 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 短于 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 30 日 。

 ③转让股东 妨碍其他股东行使的,其他股东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 “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1 ” 年” 转让股东可否撤回转让?其他股东还能否行使先买权? ①转让股东 有撤回其股权转让意思的权利; ②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撤回的,其他股东 “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外部第三人如何处理? ①第三人有权向转让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②合同中预先订有免责条款的,转让股东不承担责任。

 (注:②在司法解释中没有,这是注会教材的观点,考试请按教材把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 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会议决议制度 决议不成立之诉包括哪些情况? ①公司 未召开会议作出该决议; ②公司 尽管召开了会议,但 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不符合 法定或章定,也不具备表决的必要条件; ③召开会议,到会人数或表决权符合法定和章定,但是 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章定的通过比例 ( 注:

 也包括未表决直接作出 的 决议)

 决议不成立之诉谁有资格提出? 股东、董事、监事 决议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谁有资格提出决议无效之诉?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 决议撤销之诉包括哪些? ①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或 公司章程约定; ②会议决议 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 决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会议 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瑕疵的,是否可撤销? 谁有资格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①原告须在 起诉时具有公司 股东资格 。

 ②人民法院可应 “公司”的请求,要求 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决议撤销、不成立,对外部第三人有何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决议撤销诉讼的行使期限?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份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况? ① 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④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注意:

 ④在 有限 责任 公司中还 包括 “转让重大资产”)

 ⑤将股份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哪些回购决议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10 0 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6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哪些回购决议可以 由 董 事 会 作出? 前提:公司章程规定授权或股东大会授权 。

 以下回购事项,经 经 3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表决通过。

 ①将股份用于员工 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②将股份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③上市公司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提示】以上三种情况,上市公司必须 经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收购。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 10 0% %,并应当在 3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优先股 发行的规模 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 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且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公开发行优先股 ①公开发行优先股, 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 必须向优先股

 股东分配股息; ③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 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或)

 必须为可累积优先股)

 ; ④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权 的 条 件 和 程序? ①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额 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注意:此处可以结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综合记忆)

 董事会组成人数 ①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 3~13 人 ; 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 5~19 人 ; ③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3 1/3 独立董事 股份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如何? 代表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的职权 ①董事会 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 ②董事会 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 财务负责人 ; ③董事会有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条件和表决方式 ①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股东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 ①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0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会收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谁为原告?谁为被 告 ? 由 谁 提起? ① 公司为原告 ; ②侵权人(董事、监事或他人)为被告; ③ 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④ 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何种情况下由股东代表诉讼引起股东直接诉讼?(考试中需要逐一辨别)

 ①相应机构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 拒 绝提起诉讼 ; ②相应机构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0 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 ; ③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股东代表诉讼引起的直接诉讼,以谁为原告?谁为被告? ① 股东为原告 ; ②公司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侵权人(董事、监事或他人)为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引起的直接诉讼,胜诉利益归谁?诉讼费用谁承担? ①胜诉利益 属于公司 ; ②股东诉讼请求 部分或者 全 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 合理费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勤勉义务的概念 勤勉义务,是公司管理者应当在执行公司职务时 勤勉尽责 (注:忠实义务实为重点内容,勤勉义务这个考点稍偏。简单理解,忠实义务要求不能“犯坏”;勤勉义务要求不能“犯懒”)

 (0 2020 年新增)

 关联交易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处理规则 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资格的 股东,可以依据规定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 “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资格的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判断要点 消极条件一共六条,重点记忆以下两条:

 ①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需先经独立董事认可的关联交易金额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当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 ( 2020 年新增)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 无因解除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上述规定仅针对“非职工董事”的解聘,不包括“职工董事” 离职补偿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公司合并 通知与公告时间 ①应当自作出起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增资 增资的程序 ①由 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 方案; ②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有限公司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通常 一并作出 ; ③进行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如何认购?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 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 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原股东是否享有法定的认购权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作出决议。股东并 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债权转为股权 公司 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减资 减少资本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①股东 缴付的出资财产或股金部分或全部 返还给股东 ; ② 部分或全部免除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数额; ③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 注销股东一部分股权或股份; ④已经发行的 股份合并。如二股合为一股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时间如何规定?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0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0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0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5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务与会计制度 公积金用途 ①资本公积金,可扩大经营或用于转增资本,但是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②盈余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转增资本。

 (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按公司润 税后利润 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注:补亏后才提取法定公积金)

 未提列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补提法定公积金,并对公司 课处不超过 0 20 万元的行政罚款 ( 2020 年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注重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 应当注重调解 解决分歧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公司 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② 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③ 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④公司减资; ⑤公司分立; ⑥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公司清算 未经依法清算是否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不可以。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定合并、分立程序,是否要办理清算程序? 法定合并与分立, 不需要进行清算 信息披露强制制度 (0 2020 年调整)涉及上市公司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临时报告 重 大 事 件 认定?

 案例题常考点记忆:

 ①上市公司收购属于重大事件。

 ②董事、3 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③持有公司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注意与上市公司收购结合的题目)。

 ④公司分配股利、 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⑤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

 无效 (注意将该重大事项与公司法中“会议决议制度”相结合,此处有可能成为案例题的切入点)。

 ⑥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额 资产总额 30% (注意与重组相结合的题目)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触 及 披 露 时点?何时披露? 以下三类 起算日起的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以下三类 触及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发行股票 (0 2020 年调整)公开发行证券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超过 200 ” 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 “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方式 (0 2020 年调整)《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现行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中,对公司的存续期限有何要求? ①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科创板股票注册发 行 程 序 的 要点? ①中国证监会在 0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②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1年内有效 (0 2020 年新增)

 ①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 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证券发行已注册,但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的事后处理?

 ②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 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③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 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证券的承销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0 90 日 证券公司代销、包销是否可以预先购入? ①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 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②证券公司 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①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最近 3 3 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与净资产收益率? ①最近 3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于 均不低于 6 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 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前 招股意向书前 0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①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次配售股份 前股本总额的 30% ;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 承诺认配股份的 数量 ; ③采用 代销方式发行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①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 2/3 以上通过。

 ②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制?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 (此项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0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③上市公司前 定期报告公告前 0 30 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④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和快报前 公告前 0 10 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⑤重大事件发生之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 后 2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发行债券 (0 2020 年 调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 最近 3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 1 年的利息;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0 2020 年新增)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普通公司债券若想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

 ①发行人 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 最近 3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1 年利息的 5 1.5 倍。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 AAA 级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综合考点 期限和面值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 最短为 1 1 年,最长为6 6 年。

 ②每张面值 0 100 元 转换为股票的时间 ①发行结束之日起 6 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②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 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6 6 个月 最低转股价格如何确定?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0 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是否必须担保?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 15 亿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供担保 担保的形式? ①可以是保证,但应为 连带责任保证; ② 证券公司或 上市公司不得担任保证人, 上市商业银行的除外 股票上市与退市 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教材 P272)

 )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 25% ,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人民币4 4 亿元的,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 10%

 上述股权分布条 (教材 P272 )社会公众股东,是指不包括下列

 件中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括哪些主体? 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①持有上市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主板、中小创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本知识点需以总结方式掌握,见我后面总结 1 科创板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程序 触及终止上市的,股票 直接终止上市, 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 2020 年调整)虚假陈述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 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介机构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 “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认定理由包括哪些?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注,案例一般会设置某个自然人说出上述理)

 由,考生需要判断该理由不能免除其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是否会导致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因 欺诈发行或者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 涉嫌犯罪被 移送公安机关而 暂 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 终止其 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民事赔偿责任中,谁承担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中,①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

 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虚假陈述实施日如何判定? ①虚假信息披露的 公告日 ; ②对于 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以 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如何判定? ①监管机关有 立案稽查的消息; ②媒体 披露行为导致股票价格急剧波动而停牌的。

 (0 2020 年新增)原则上,只要 “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 “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如何判断? ①投资者在 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②投资者在虚假陈述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 卖出证券发生 亏损,或者因持续 持有该证券而产生 亏损 民事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①投资 差额损失; ②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 佣金和印花税 ; 被告举证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 计算投资损失的基 准 日 如 何 确定? ①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 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 100% 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②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 30 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 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 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上述第①项规

 定确定基准日 ( 2020 年调整)内幕交易行为

 概念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做出如下行为:

 ①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②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③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如何确定? 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 “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 内幕信息形成的认定时点?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 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 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 《证券法》规定的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见我后面总结 2)

 ):

 ①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12 项); 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11 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哪些? 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上市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不属于内幕信息的行为界定? 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的; ②按照 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③依据 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 ④交易具有其他 正当理由或 正当信息来源的 短线交易 适用公司类型 ①上市公司; ②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 (注:可理解为全国股转系统)

 限制主体范围 ① 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注意】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除外情形 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6 个月时间限制 认定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 买入后 6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不尽责的处理 (1)其他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0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收益计算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 “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举例】在 2 月 1 日、10 日分别买入了本公司5 万股和 10 万股股票。

 ①假设在 7 月 20 日“全部”卖出 【分析】存在短线交易,应以 15 万股计算短线交易利润。

 ②假设在在 8 月 3 日“全部”卖出:

 【分析】存在短线交易,应以 10 万股计算短线交易利润。

 ③假设在 8 月 12 日“全部”卖出:

 【分析】不存在短线交易

 结 【总结 1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情形 具体规定 去向 范围 ① 欺诈发行;

 ②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披露 严重 违法 首发上市 二选一:

 ①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不得重新上市 借壳上市 ( 发 行 股 份购 买 资 产 并构 成 重 组 上市)

 上 市 公 司 年度报告 证监会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导致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挂牌新三板之日起5 5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上市申请 损害证券市场秩序 交易所认定 其他领域重大违法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挂牌新三板之日起 5 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上市申请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丧失生产经营法律资格 交易所认定 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应终止的 与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 则 》 结 合 问题? 【注意 1 1 】从发行人涉嫌违法到立案、侦查、移送、判决等程序是一条线上的不同节点,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实, 时情况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相应处理,2 27 017 年曾考过类似题目。

 【注意 2 2 】0 2020 年教材根据新《证券法》删除了《上市规则》中暂停上市的全部内容,但保留下来的退市风险警示与终止上市情况无法衔接,大家学习中对此内容可作简要了解

 退市风险① 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 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警示 ②因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 涉嫌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终止 上市 ①因欺诈发行,其股票 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 1 12 2 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或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

 ②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 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1 12 2 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或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

 【提示】上海与深圳交易所的《退市实施办法》中,统一将暂停上市期间“1 12 2 个月”缩短为“6 6个月”。2 20 00 20 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对此未进行调整

 【总结 2 】《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12 项);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11 项)。

 【提示】我试将这两套重大事件法定情形整合成 14 项,有助于大家理解和记忆。

 情形 股票 公司债券 经营 环境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 投资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 担保 出售 损失 ①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②提供重大担保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③公司发生重大损失 ①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②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重要 合同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债务 事项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①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②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③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④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记忆 方法 参考】新债 新 担净二十、弃债弃财净损十

 亏损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 人员变动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持股变化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同业竞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股权结构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重大变更 公司分配股利、 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提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重大事件中没有 “增资的计划”这一项,其余均相同,各位考生朋友请单独掌握 【记忆 方法 参考】

 增减资本分利润、合分解散提破产 重大诉讼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决议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提示】注意将该重大事项与公司法中“会议决议制度”相——

 结合,此处有可能成为案例题的切入点 犯罪 ①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上市公司收购 与重大资产 重组 知识点

 考核角度

 必背法律条文得分点( 红字 为得分 关键词 )

 ( 2020 年调整)上市公司收购

 一致行动人界定 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 (九种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情况要记忆)

 要约收购预定收购比例的判断?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超过约定收购的比例如何处理? 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 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持股权益披露制度 首次披露 ①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3 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 “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5 %时,应当在该 “协议达成之日起 3 3 日内”依法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后续披露 ①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 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 5% 后,其所

 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③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过 5%” ”的,应当在该 “协议达成之日起 3 3 日内”依法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买入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6 36 个月内,对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不得行使表决权 强制要约收购的触 发 时 点 是 什么? ①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 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 “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 “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②收购人通过 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强制“全面要约”的 情 形 包 括 哪些? ① “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 “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 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② “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③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而收购(私有化退市)。

 ④ 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超过 30%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注意】

 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 起 0 30 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到 标公司股份减持到 30%者 或者 30% 以下,不触发强制全面要约 收购人是否可以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 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要约收购是否可以撤销?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 承诺期限内,收购人 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股东预受意味着什么?预受股东是否可以撤回? ①在收购收购期限内,股东预受只是同意接受要约的 初步意思表示,但并不构成承诺。

 ②在要约收购期限 届满前 3 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 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③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股东“未撤回”预受,则不得转让 要约收购是否可以变更? 收购要约前 期限届满前 5 15 日内,收购人 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 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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