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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10篇

时间:2023-05-01 19:30:04 浏览次数:

篇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

  1、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明确采购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请购与审批。

  2.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3.采购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4.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5.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2章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

  第3条校长岗位责任

  1.审批采购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2.审批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3.审议批准合格供应商名单。

  4.审批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5.审批采购订单和重要采购合同。

  第4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责任

  1.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2.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3.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4.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第5条采购员岗位责任

  1.进行市场调查,填写询价比价单。2.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和编制采购订单。3.提出采购付款申请。

  4.实施采购,办理退换货事宜。

  5.建立、更新与维护供应商档案。

  6.参与对供应商质量、交货情况等的评价工作。

  第6条出纳岗位责任

  根据采购凭证和原始票据,支付货款。

  第3章附则

  第7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8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采购业务程序

  第5条请购

  根据采购预算、实际需要等提出采购申请,经校长签字后,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6条审批

  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1.采购预算内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以上元的,主管局长审核,报请局党委审批。

  2.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项目均由局党委审批。

  3.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审批人应当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第7条付款

  1.财务室具体审核采购的各种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2.应付账款超过5000元的由主管局的主管局长审批。

  3.审核无误后交出纳办理货款支付,联系供应商。

  第3章采购账务处理

  第8条财务部在采购单据齐全的情况下,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

  第9条将采购单、专用发票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如凭证资料较多,也可另外装订成册,注明索引号后存档。

  第10条每月应根据记账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分类明细账。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12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请购与审批管控办法

  1、采购申请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采购的申请与审批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系统内所有部门的请购,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3条责权单位

  1.办公室负责所需物品的采购工作。

  2.财务室负责采购物品的货款支付工作。

  第2章请购审批规定

  第4条临时性商品的请购

  1.临时性商品的采购申请由使用部门直接提出。

  2.使用部门需要在“请购单”上对采购商品做出描述,解释其目的和用途。

  3.“请购单”需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经校长签字后,办公室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5条经常性服务项目的请购

  1.经常性服务项目指的是由同一服务机构或企业所提供的某些经常性服务项目,如公用事业、期刊杂志等服务项目。

  2.使用部门最初需要这些服务时,提出“请购单”,由校长进行审核、审批。

  第3章请购单规定

  第6条“请购单”的开列和递送

  1.“请购单”的开列

  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库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照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请购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校长签字批准,并根据内部管理要求编号,送局办公室。

  2.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商提供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依请购单附表,以“一单多品”的方式提出请购。

  3.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在“请购单”中注明原因,并注明

  “紧急采购”。

  第7条免开“请购单”部分

  1.总务性用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办公室办理采购。总务用品分类如下。

  (1)招待用品如矿泉水和香烟等。

  (2)书报、文具等。

  (3)打字、刻印、账票等。

  2.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

  第4章附则

  第8条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9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1条目的为了避免盲目采购,从总体上统筹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采购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编制采购预算

  编制采购预算是指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购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采用一定的编制方法和程序,将未来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具体采购目标以数量和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3条执行采购预算

  1.将审批的各项采购预算指标及时地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2.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4条分析和调整采购预算差异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要根据业务统计和财务部门核算的实际数据,即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数进行比较,编制预决算分析报告

  2.如果有差异,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制定控制差异或调整预算的具体措施。

  第5条采购预算资金控制

  1.在采购预算资金控制中,必须对采购预算资金实行限额审批制

  度。

  2.部门负责人只能在自己的限额内进行审批,限额以上的采购申请应按请购审批制度办理请购,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3.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请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第6条财务室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批工作。

  (三)采购与验收管控规范

  采购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规范采购管理工作,明确采购方式、采购数量、采购订单、供应商选择等各项规定,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要求

  1﹒采购对象要求

  采购前须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性能、报价、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做出评价,以供选择时参考。

  2.价格质量要求

  以合理价格购取较高质量的商品。

  3.采购期限要求

  按照使用部门的需要日期及需要数量,联络供应商即时供应。

  第2章采购方式的选择

  第3条办公室应根据商品使用状况、用量、采购频率、市场供需状况、交易习惯及价格稳定性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采购方式办理采购业务。

  第4条采购方式的类型

  1.合同订购方式

  (1)学校与供应商通过谈判就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水平、运输条件、结算方式等项内容达成一致,并且以采购合同的形式确定

  下来。供应商按采购合同提供商品并取得货款,购货方按合同验收商品并支付款项。

  (2)合同订购方式适用于经常使用且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或经常使用且市场价格稳定的商品。

  2.订单采购方式

  (1)办公室根据批准的请购单签发订购单,订购单上注明求购商品或劳务的具体项目、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送交供应商并表明购买意愿;订单在提交给供应商之前还应由财务部检查订单的合理性。

  (2)订单采购方式适用于一般商品。

  3.特约厂商采购

  对于用量、费用不太高的单项商品,可简化采购作业,由财务室和采购中心选定特约厂商,介绍使用部门直接向该厂洽购。但在付款前应送校长审核,不高于市价时予以付款。

  4.直接采购方式

  (1)不适用前述采购方式的采购者可按此方式采购。

  (2)办公室按请购部门提出的请购单,逐笔询价、议价,并在了解交易条件后订购。

  5.紧急采购

  指因紧急情况,需要以最快的速度使采购商品到位。紧急采购方式一般只有在临时性、突发性需要时方可采用。

  第3章采购期限的控制

  第5条办公室应按照请购部门提出的“需要日期”办理采购。

  第6条采购期限包括请购单的报送审批时间、订单处理时间、供应商备货时间、运货时间、验收时间等。

  第4章供应商的选择

  第7条各项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有三家(独家供应或总代理等特殊情况下除外),各家背景及交易资料应记载于“供应商信息表”存档备用。对于未达标准的商品,办公室应建议采购中心开发新供应商,或报送主管部门拟订开发计划。

  第8条对于交货质量不良、无法按期交货或停止营业的供应商应

  予撤销设定。

  第5章询价议价规定

  第9条收件人员收到“请购单”或“外购单”时,转采购经办人员办理询价业务。

  第6章采购业务进度控制

  第10条采购经办人员对于每一个采购项目均应根据需要确定采购业务进度。

  第11条预定采购业务进度应能配合请购项目的缓急,且各业务进度须在预定日期前完成。

  第12条对于未能在预定日期前完成的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员应会同请购部门研究处理对策。

  第8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14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采购付款管控制度

  预付账款及定金审批制度

  第1条目的为加强预付账款及定金的使用并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减少供货商对资金的占压,使资金得到合理运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采购业务。

  第3条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或者劳务方的账款。在会计核算上一律通过“应付账款”借方进行核算。

  第4条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履行,预先向供应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第5条预付账款的使用范围

  1.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款后货”方式结算的,可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2.合同中规定超额度进货需先款后货的。

  第6条预付款及定金审批规定

  1.以预付款形式采购且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采购订单,需经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采购订单,需经局长审批。

  2.定金数额在5000元以内的,校长室审批即可;5000元及以上的,报教育局主管局长审批。

篇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含推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展开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备案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报告,并创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严禁假造、变造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不实财务会计报告;严禁藏身或者故意封存依法应留存的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拔会计人员必须合乎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总收入和开支应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采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开支财政预算,应优先确保本部门履行职责基本职能所须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开支和专项开支应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充公总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分散总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没收拆分、罚缴拆分等规定的方式,将缴纳的财政收入轻易划拨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应按照核准的项目,推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虚列、侵吞、占用、侵吞、浪费、套取、骗取、迁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派发福利、补贴和奖金,应按照规定继续执行,严禁擅自成立项目、提升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采用财政性资金,订货政府分散订货目录以内的或者订货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推行政府订货;订货政府分散订货目录以内并达至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展开订货;因特定情况须要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订货方式,应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采用国有资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备,提升资产采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工作、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背本规定的犯罪行为做出处置、行政处罚同意。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不予处置。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成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中止、暂停继续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税或者转换名称征税;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财政预算总收入变为预算外总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有以下违背国家财政收入上交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的,责令废止,调整有关财务会计账目,没收应上交的财政收入,限期归还违法税金。对单位给与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给与记大过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辞退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撤离、侵吞、侵吞应上交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财政预算级次、财政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背国家财政收入上交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套取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撤离应拨付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采用、套取财政资金的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订货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订货法》和《安徽省政府订货管理暂行办法》不予处置。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背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废止,调整有关财务会计账目,追缴私存二十余名的资金,充公违法税金。对单位处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处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公务员的,还应给与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与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考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颁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二者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责任意识,创建有效率分权的单位政府订货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苛依法订货。

  订货人必须践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并无许可不容为”的依法订货理念,严苛遵从《政府订货法》及其实行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开展政府订货活动,全面落实订货主体的有关职责。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拆政府订货项目,严禁违法避免政府订货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创建内控机制。

  订货人必须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晰订货、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纪检监察有关部门在政府订货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市场需求制定、订货文件审查、非政府评审、合约环评等不相容岗位,严苛政府订货内部流程掌控。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订货人应当强化对订货项目订货文件、订货合约、批评回复意见的审查,有关文件应当在本单位相对应当部门展开合法性审查后做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应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应商因回复不令人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展开回复而出现举报事项的,订货人应积极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明确提出的举报事项展开处置。

  5、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规范订货犯罪行为,完善透明化高效率的政府订货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订货人修改、调整已批准的政府订货项目订货品目、订货数量、财政预算金额或追加政府订货项目等,须在核准的部门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内适当调整、新增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并投档《政府订货财政预算调整提出申请审批表》(附件一)。未列入年度政府订货财政预算或未展开调整或新增政府订货财政预算的,严禁实行政府订货。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苛计划管理。

  订货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尽早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非政府实行政府订货,政府采购计划的订货品目、数量、财政预算金额等内容应当与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确保市场需求制订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就确认订货市场需求包含且不局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官方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财政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关键性繁杂项目可以就确认订货市场需求在望城区政府订货网上官方草案。

  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

  8、严苛审核管理。

  政府订货项目达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要使用公开招标以外订货方式的,订货人应在订货活动已经开始前,报经区政府订货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订货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缩写财政部74号令)规定建议,向区财政部门递交《长沙市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二)及适当材料展开审查并呈报,大力开展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实行。订货人明确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充份,资料应齐全,拟将使用的订货方式应合乎政府订货法律法规所列于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望城区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表》(附件三)及相应材料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财政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22]119号)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出具进口产品所属行业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9、规范代理犯罪行为。

  订货人列入平台管理的项目,须要使用公开招标、应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网上申购、竞争性磋商等订货方式的,订货人一律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入库的政府订货代理机构非政府订货。订货人挑选委托订货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量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

  采购人应当在项目采购计划下达后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订货人应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订货代理机构提供更多明晰的项目订货市场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订货市场需求明确提出书面修正建议或意见的,订货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展开书面答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10、规范专家提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需从政府订货专家库中提取,项目评审专家提取人数应合乎政府订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订货论证,不须要在政府订货专家库提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具有适当专业水平和适当资质。对展开单一来源订货论证的,项目财政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项目财政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订货人严禁以任何理由建议供应商提供更多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严禁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许可等条件预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严禁阻扰和管制中小企业民主自由步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订货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苛订货文件审查。

  订货人应严苛按照政府订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订货文件审查严格把关,并对订货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分担法律责任。订货文件严禁选定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严禁制订指向特定供应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严禁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管制和排挤供应商出席政府订货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残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和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订货按照政府分散订货目录、政府订货限额标准、官方招投标数额标准继续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订货推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采购预算及计划

  第五条

  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依据年度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和限额标准,基本建设本单位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并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网上和纸质双重报送制度,每个月15日之前报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和区采购办审核。

  第七条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订货人人员应当按照“应编天下编”的建议在部门财政预算中核定当年订货项目的订货财政预算,全面落实订货资金来源、明晰订货市场需求、细化订货产目。

  第八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员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内容,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严苛计划管理。订货人员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在搞好产品及项目调查后融合项目实际市场需求、办公市场需求等尽早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订货品目、数量、财政预算金额等内容应当与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章

  采购执行与审核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订货和列为政府订货目录中的订货须要分类展开,订货办理流程如下:

  (一)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科室呈报订货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基本建设,经单位负责人盖章审核,由订货专员负责管理订货或者通过政府分散订货。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不得随意指定品牌和型号,须遵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应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常用办公设备采购应从《政府采购常用办公设备推荐名录》中选择,《推荐名录》中所列设备不能满足特殊行业、特殊业务需要的,则由所属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区招管办审批后方可采购。对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论证,区财政局和招管办分别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订货限额及订货方式

  第十二条

  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外,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分散订货目录以外,订货人订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达至30万元以上,订货工程类项目金额达至50万元以上,推行集中订货。集中订货项目可以由订货人自行非政府订货,也可以委托订货代理机构订货。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订货金额达至100万元以上;

  (二)服务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达到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订货人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严禁将一个财政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展开分拆,化整为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合乎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订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单一来源方式订货:一就是就可以从唯一供应商处订货的;二就是出现了不容预知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订货的;三就是必须确保旧有订货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服务设施的建议,须要稳步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置资金总额不少于原合约订货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但又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订货管理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及限额标准就是订货人基本建设年度政府订货财政预算的依据,也就是政府订货监督管理部门展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订货人应根据发布的年度政府订货目录及限额标准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并按照核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非政府实行政府订货活动。

  单价或者批量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服务〕除外),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订货人采用财政性资金订货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订货范畴,无论是政府分散订货机构订货、部门分散订货,还是集中订货都必须严苛按照政府订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订货方式和程序展开。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订货方式的应用领域和更改

  (一)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在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牵涉订货方式更改的,包含订货活动已经开始前和订货活动中的订货方式更改,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政府订货监管机构审核后继续执行。

  第四章

  采购及验收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环评责任。订货人员就是政府订货按期环评的责任主体,由各物品订货科室设立环评工作小组,但订货的经办人严禁为主要负责人。在订货顺利完成后,可以自行非政府或委托代理机构非政府项目按期环评。环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盖章,并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的一般货物或服务,应明确采购小组依据采购合同、中标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等对货物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机器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例如物业管理、清扫、安保、保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订货人应按照订货文件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支付办法,严苛对服务单位提供更多的服务展开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做为按期环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违约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订货人员辨认出存有仿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行贿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转交市场监督和公安等有关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组织的政府采购集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根据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府订货缴付流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应整理采购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由市采购中心及时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若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整理采购材料并按规定保存。

  (二)将纸质资料上报主管财政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对主管财政预算单位汇总递交的政府订货拨出提出申请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展开审查,审查通过的,按拨出程序,将款项划拨至供应商或订货人,并在订货人递交的合约或《货物交货验收单》原件上盖章号码章,标注退款金额等信息;审查不通过的,市财政局将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归还订货人。

  第五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订货材料主要包含订货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批评回复、举报处置同意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订货活动记录至少应包含: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订货项目财政预算、资金形成和合约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应邀和挑选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二十八条

  订货人应将订货财政预算、环评证明、订货合约、发票等有关材料与订货材料一并档案。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政府订货建议

  第三十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及限额标准就是订货人基本建设年度政府订货财政预算的依据,也就是政府订货监督管理部门展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残联各科室应当根据发布的年度政府分散订货目录及限额标准深入细致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订货财政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分散订货资金严苛推行国库轻易缴付制度。凡未按规定基本建设政府订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资金缴付。

  第三十二条

  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由于人员编制限制,对于公开招标的,委托招标公司开展工作,由计划和法规科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于本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效劳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下面是xx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工程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给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防止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当依法依规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委托律师的意见进行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给商的询问、质疑和举报,答复的内容不得回避供给商询问、质疑和举报的实质性内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进行书面确认。

  对供给商因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而发生投诉事项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供给商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5、加强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和资料。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催促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工程的文件和资料移交其归档保存。

  二、标准采购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6、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工程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工程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

  /12目至《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最末一级。列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工程,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

  采购人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金额或新增政府采购工程等,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审批表》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未进行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年终未使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同步结转,预算指标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指标同意结转使用的,采购人按照结转后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适用新预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7、严格方案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适时申报政府采购方案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方案的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采购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需求,对工程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包括工程建设规模、产品配置标准、产品技术参数和合理市场价格等。并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申报政府采购方案前详实编制完整、真实、合理、有效的采购需求。

  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学合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效劳工程,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复杂工程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望城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12采购人采购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效劳工程,以及财政部门认为应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的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并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结论确定工程政府采购方案的预算金额。

  8、严格审批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方法》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给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给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

  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工程采购需求,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工程代理效劳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给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给商邀请)公告和工程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效劳费的限额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给商。

  10、标准专家抽取。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工程评审专家抽取人数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工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按照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相应专业类型专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随机抽取使用。

  招标文件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不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自行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相应资质。对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的,工程预算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论证专家人数为3人;工程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论证专家人数为5人。

  /1211、公平设定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给商的根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给商提供根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给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给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给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严格采购文件审核。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当法律责任。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给商或者特定品牌产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给商和特定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和排斥供给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实施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相应评标方法。技术、效劳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效劳工程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那么

  /12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为了标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残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和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

  采购预算及方案

  第五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报区财政局批复。

  第六条

  编制月度政府采购方案。根据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方案,政府采购方案实行网上和纸质双重报送制度,每个月15日之前报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和区采购办审核。

  第七条

  强化预算管理。采购人人员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列当年采购工程的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来源、明确采购需求、细化采购产目。

  第八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依法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员更改、调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工程内容,须在批准的部门预算支出总额内相应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12第九条

  严格方案管理。采购人员应根据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做好产品及工程调查后结合工程实际需求、办公需求等适时申报政府采购方案,其中,采购品目、数量、预算金额等内容应与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保持一致。

  第三章

  采购执行与审核

  第十条

  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办理流程如下:

  (一)日常办公用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二)各科室上报采购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统一编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由采购专员负责采购或者通过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不得随意指定品牌和型号,须遵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应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相关政策。常用办公设备采购应从《政府采购常用办公设备推荐名录》中选择,《推荐名录》中所列设备不能满足特殊行业、特殊业务需要的,那么由所属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报区招管办审批前方可采购。对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论证,区财政局和招管办分别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除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效劳〕外,以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到达3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效劳类工程,金额到达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工程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2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效劳类工程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到达3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类工程金额到达50万元以上,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工程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到达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和工程类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到达100万元以上;

  (二)效劳类: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到达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项或者批量到达上述标准以上的工程,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将一个预算工程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效劳进行拆分,化整为零。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是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是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采购的;三是必

  /12须保证原有采购工程一致性或者效劳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但又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工程),可采用政府采购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管理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采购人应当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方案,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单价或者批量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效劳类工程(电子商城采购和协议供货〔效劳〕除外),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工程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制定采购需求标准、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目标。

  /12第十九条

  标准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和变更

  (一)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在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包括采购活动开始前和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方式变更,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及验收

  第二十条

  落实验收责任。采购人员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由各物品采购科室成立验收工作小组,但采购的经办人不得为主要负责人。在采购完成后,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工程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采购合同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的一般货物或效劳,应明确采购小组依据采购合同、中标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等对货物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机器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延续性的日常效劳工程(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效劳),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方法,严格对效劳单位提供的效劳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12第二十三条

  供给商违约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上报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员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立即移交市场监督和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组织的政府采购集中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人在采购工程完成后,根据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支付流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应整理采购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属于集中采购工程的,由市采购中心及时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属于自行采购工程的;假设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假设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整理采购材料并按规定保存。

  (二)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对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提交的政府采购拨款申请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拨款程序,将款项拨付至供给商或采购人,并在采购人提交的合同或《货物交付验收单》原件上加盖号码章,标示付款金额等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市财政局将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退回采购人。

  第五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材料主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21.采购工程类别、名称;

  2.采购工程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给商的条件和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预算、验收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有关材料与采购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工程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要求

  第三十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11/12第三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残联各科室应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方案,集中采购资金严格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方案的工程,财务部门一律不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采购规模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前方可执行。由于人员编制限制,对于公开招标的,委托招标公司开展工作,由方案和法规科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12/12

篇四: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参考范?)?、总

  则第?条

  为加强单位政府?购业务内部控制,提?采购效率,降低?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建?预算单位政府?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X财购〔2020〕26号)和《XX市财政局关于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X财发〔2021〕1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条本制度所称?购是指以合同等?式有偿取得货物、?程和服务的?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等。(?)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制度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基本原则: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量?为出,保障重点?作;公正廉洁,杜绝奢侈浪费;归?管理,提?资?效益;厉?节约,制定科学合理采购需求。?、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分?第四条

  成?XX市XX局?购?作领导?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购预算编制、执?及评价实?归?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成员由机关纪委、办公室、财务科和承办科室等相关?作?员组成(?数为3?以上单数),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局采购政策、??采购?录、标准等规范性?件,规范采购程序;(?)编制采购预算,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三)审定本局采购相关事项,负责组建采购评标、验收?组,组织评审、验收?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四)负责采购?档归档、预审备案等报备?作;(五)负责电?卖场采购的组织实施;(六)加强专业能?建设,各?购相关?员要加强采购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参加采购??的会议和培训,持

篇五: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22]99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

  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

  /室负责人和局机关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

  审批采购项目

  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

  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

  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作出处理决定;

  (六)

  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

  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

  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

  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

  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

  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

  的政府采购;

  (五)

  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

  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

  资

  /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

  组织项目

  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

  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九)

  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十)

  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采购科室职责

  (一)

  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

  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

  的采购工作。

  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

  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

  开(评)

  标、办理中标人确认手续、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

  履约验收工作;

  (三)

  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

  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

  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局机关纪委的职责

  (一)

  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

  实行全流程监督;

  (二)

  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询问质疑、投诉处

  /理工作;

  (三)

  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科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

  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

  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

  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

  下的同一品目

  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200万元。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

  为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

  凡实行协议供货、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单个品目

  、单次采购金额

  /在

  50万元以上;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采购起点金额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

  20万元以上;

  工程类采购金额为

  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采购起点金额为单项或批量采购在

  5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项目

  :

  采购起点金额为

  100万元以上。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自主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计划备案。

  凡协议供货、电商直购、定点采购项目

  和集中

  采购目

  录内

  且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须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工程类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五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

  采购申请。

  采购科室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

  采购计划备案。

  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备案采购计划。

  (二)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由采购科室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

  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编制采购需求。

  由采购科室对采购项目

  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送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四)

  审核采购文件。

  采购科室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送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复核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四)

  参加开(评)

  标活动。

  属于局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

  采购的,由办公室派员参加;

  属于科室采购项目

  的,由科室、办公室派员参加。

  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分管领导参加。

  (五)

  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

  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

  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六)

  签订采购合同。

  由相关科室办理。

  (七)

  合同备案、公开。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员须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并在省政采网公开。

  /(六)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项目

  完成后,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工作。

  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

  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

  验收报告》。

  对采购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原评审专家

  1-2名参加验收。

  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实行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

  采购预算金额在

  3000元以下的,由申请科室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如属于固定资产报废后重置的,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直接采购。

  (二)

  采购预算金额

  3000元以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申请科室(单位)

  填报《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属于资产报废后重置的,需同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表》),经办公室主任、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自行采购项目

  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工作。

  采购过程和结果要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

  采购流程由局自行采购项目

  采购小组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

  通过验收后,采购科室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申请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行采购项目

  :

  1、《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2、评审报告(记录);

  3、采购合同;

  4、发票;

  5、项目

  验收报告;6、其他有关资料。

  二、政府采购项目

  :

  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的,需提交:

  1、湛江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

  2、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3、采购计划、计划备案回执;

  4、中标通知书;

  5、采购合同;

  6、合同备案资料

  7、发票;

  8、项目

  验收报告;

  9、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七章

  采购文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

  管理部门。各科室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

  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

  录,移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采购计划备案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要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纪委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十三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

  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

  起执行。

  /9

篇六: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通用6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通用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篇1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活动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篇2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物资(生产物资或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合格供应商网络,适时采购物美价廉的物资,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运营,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生产物资(设备)或大宗的采购。

  三、采购及物流审批权限

  1、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由需求部门提出,审批权限如下:

  (1)估算金额在元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估算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估算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估算金额在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采购申请单和市场询价结果制作采购订单,审批权限如下;(1)采购金额在元以内,由采购经理直接审批。

  (2)采购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采购金额在元至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采购金额在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5)采购金额在元以上,财务经理附核。

  3、验收入库审批权限

  1、入库金额在元以内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批。

  2、入库金额在元至元之间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3、入库金额在元以上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领用发货审批权限

  1、出库金额在元以内的单据,由储运部经理及领用部门经理共同审批。

  2、出库金额在元至元的单据,需分管副总加批。

  3、出库金额在元以上的单据,需总经理加批。

  四、物资采购流程

  1、物资需求部门提供采购申请单,并完成必要审核和审批手续。

  2、采购部凭已审核的采购申请单,制作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含报价),在完成采购订单的审批手续后,给供应商下达采购计划,同时送采购订单到财务部备案。

  3、供应商送货到指定仓库,采购部给品质部开具请检单、给储运部开具收货通知单。品质部进行来货检验,并进行品质确认。储运部根据品质部检验结果和供货数量给供应商开具入库单,入库单一份给采购部、一份给财务部,一份给供应商,并在供应商送货单收货确认。

  4、物质需求部门到储运部领用已申购的物资。

  五、支付流程及审批权限

  1、供应商凭公司储运部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到采购部对账,产生一份详细的对账明细清单(同时附送货单、入库单),采购经理签字确认,对账清单报送到财务部。

  2、财务部对采购部的对账清单进一步进行确认,由财务经理审核。

  3、供应商凭送货单、入库单、采购订单、对账清单、供货发票到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1)发票金额在元以内,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

  (2)发票金额在元至元的,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和分管副总共同审批。

  (3)发票金额在元至元的,需总经理加批。

  (4)发票金额在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加批。

  六、供应商的管理

  1、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资,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目录”作为采购时询价议价和供料的参考,应严格按ISO质量体系要求来运作。

  2、对于经常采购的物资,应找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储备或交互采购,货比三家,采购性价比较高的物资。

  3、根据供应商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品质、数量)、资金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把供应商分类A、B、C、D等几类,并由此确定是否

  为长期发展或淘汰的供应商。

  4、积极主动向供应商宣传公司原料品质标准,并在品质和技术服务上给予必要的帮助,使其交货及时、品质稳定且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5、对于交货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交货数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情况的供应商,应采用末位淘汰法进行淘汰,并另行开发新的供应商。

  6、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物资资讯,收集物资市场行情,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新的供应商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等一系列质资文件。

  七、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交采购请购单。

  2、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3、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的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八、如公司采购员自行采购,则采购流程及审批权限类同上述。

  九、本制度从20xx年3月18日试行。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篇3一、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二、办公用品的分类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一般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碳粉等;特殊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办公用品以及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

  1、一般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月月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集中购置;特殊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填制《办公用品申购单》(需部门经理签字),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并做一《办公用品报价对比分析表》报总经理审批。

  3、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四、办公用品的领取

  1、一般办公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办公室文秘室签字领取。

  2、特殊办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请领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转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至办公室文秘室办理领用手续。

  五、办公用品的管理

  1、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2、各表单至办公室文秘室领取。

  六、报销规定及程序

  1、报销时,发票必须附有申购单,否则不予报销;

  2、未经办公室确认,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3、所有报销单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复核会计审核财务经理审批董事长出纳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及员工严格遵守并执行,谢谢工作支持与合作!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篇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

  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篇51、为保证医院各项物资、材料供应及时,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医院工作所需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医疗器材、维修材料等物料采购,均适用此制度。

  3、后勤用品采购管理

  3.1后勤采购包括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等非医疗用品的采购,含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3.2依据各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与后勤库管核对库存后集中进行采购。

  3.3采购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为医院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3.4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原则,掌握标准,执行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不允许有损公肥私的现象存在,做到无计划不采购,质量规格不明不采购,价格不合理不采购。

  3.5采购物资做到及时、准确、适用,严把质量关;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3.6对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

  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单位协商,择优订货。

  3.7签订定购合同,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

  3.8凡购进一切公用物资,必须经库房办理验收手续,库房验收时,应对数量、质量、规格等认真核查,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并依据采购员采购发票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予入库。

  4、医疗器材采购管理

  4.1普通器械:根据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药械科供应人员与科室协商制定品种、规格及数量基数。正常损耗交旧换新,由于任务变更等原因可增减基数。

  4.2装备性仪器设备:由各科室年终提出下年度新购进、更新计划并填写可行性报批表(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申报理由等),交药械科汇总。万元以上仪器装备应附有技术论证报告(即从技术上说明购买该台仪器及选定该厂产品的较详细理由),报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或药械科)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呈医院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3各科室制定基数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规律定期提出计划交药械科供应部门采购供应。

  4.4装备性仪器设备一般为合同订货,统一由药械科对外订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4.4.1关健性指标,如质量、性能技术要求;4.4.2到货不合要求应立即提出退换或索赔;4.4.3交货期限,规定到期不交货的赔偿条件;4.4.4保修期限及培训计划;4.4.5付款方式等。

  4.5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仪器设备需自行购买的,要经科室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向药械科声明后,并经医院总经理同意,方可自行购买,购买后携仪器实物到药械科补办验收、出入库等手续。

  4.6所有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都由药械科仓库发放,各科室指派专人凭领物单领取。

  4.7医师个人使用的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检眼镜等,医院正式

  医师由科室主任或医务部门批准,由药械科供应部门一次性配备登记,易损部分以旧换新,调离本院或离开医师岗位时应交回撤账;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个人使用的器械,发给负责“三生”管理的人员保管,并保持适当基数,轮流使用。

  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篇6为更有效的制止铺张、浪费现象,切实管理好办公经费,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要由民主推荐,成立采购管理小组,至少三人以上。

  二、对常规性及较大宗的单位办公用品的采购,年初要有具体详细的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

  三、对单笔购置5000元,批量购置10000元的固定资产,要上报局机关审批。

  四、采购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来源:)低值易耗品和日常办公用品,以及在500元以内的日常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决定;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大宗款物品或5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负责人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办公室对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应进行入库清点、造册登记,对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大宗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应建立相应台账,对其领用人、保管人、使用人都一一登记。领取时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通过,履行必要的领借手续,一旦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采购小组在外出采购时,不得一人独自行动,须3人以上集体行动。

  七、采购小组在外出采购时,对所购物品需经市场调查,做到心中有数。严把质量关,力争使所购物品物美价廉。

  八、采购小组在采购后,对采购发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把关,发票内容要实事求是,所购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款、经办人等内容应齐全。

  九、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篇七: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履约验收四个岗位。

  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

  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

  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

  工作岗位相互分离,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

  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

  二、回避和轮岗制度

  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

  三、文明办公制度

  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

  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

  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本。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报销程序

  ①、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②、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④、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⑤、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⑥、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

  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①、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七、廉政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

  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

  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

  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

  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

  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

  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对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成立财政局采购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和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采购需求科室的负责人、采购需求科室的其他人员1人为组员,财监人员为监督人员。采购小组负责制订采购文件、拟定供应商备选名单、会审(签)采购合同条款。

  (二)请购与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采购的标的物清单,报分管领导核准,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大宗商品须依照《合同法》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务部门审查质量技术指标,财务部门审查结算金额和

  付款方式,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订立。

  (四)采购与验收:购入的商品须由采购人员之外的专人负责验收,并登记相关验收入库记录,再由申请人办理领用手续。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包括合同)由办公室保管,验收记录由验收部门保管。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及验收过程完成后,由业务部门提出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凭证、票据审核无误,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办理付款。

  第五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核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集体决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章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牵头、财务部门配合,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请购与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进行办理。

  第八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每年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四章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付款控制

  第十条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要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审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改革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需要,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市直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国家预算集中和分配的资金,地方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资金。

  第四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法规,统一协调指导采购工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业务归属市财政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预算;批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管理和监控。

  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接受采购办的领导,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以及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等。

  第二章政府采购原则、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对适应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低耗能、低污染和新兴产业的产品要优先采购。

  第七条凡符合和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均应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机构要依据采购计划,通过市场调查,制定标书,公开发标,科学评标和公正决标,实施招标采购。

  第八条采购货物和工程所需材料时,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基本等同的情况下,优无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本市企业不能生产或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市外选购;工程项目在施工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施工企业,本市的施工企业不能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施工企业;服务项目在服务费用和质量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本市的公共服务企业不能服务的服务项目,可在市外选用服务项目。

  第九条政府采购按采购方式划分为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谈判采购。

  凡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一律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对单项或整体工程总体招

  标的应事先报采购办,工程标底由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会同采购中心共同审定。招标采购由采购中心组织市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或由采购中心委托经认定具备招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全过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不属于竞争性的采购项目应通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以及商品和货物的质量、性能等进行比较后采购。

  对一些小而散的项目、应急项目等可采取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第十条政府采购按管理方式划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对采购数量及金额超过一定额度、采购品种相对比较集中的,实行集中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

  对采购数量及金额低于一定额度、采购品种又较多的或因某种原因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实行分散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实施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范围包括:单项金额小且采购项目散;虽具备一定数额但采购项目十分零散(如维修工程和在单项金额大的项目中需零散采购的项目);特殊原因和应急事件;政府对企业投入的资金,包括技术改造、环保补助、科技三项费用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和管理方式由采购办决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体现市场价格与采购商品质量最佳结合和降低采购成本等要求;必须依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用其它方面资金的,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分清资金性质、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编制。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资金来源:市财力(含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采购单位自有资金和通过贷款、融资、入股、借支、垫支、担保、租赁、赊账等方式获取的用于政府采购事项,并需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资金。

  第十四条财政局、采购办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下达到采购单位。采购单位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其中建筑工程(含维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须先报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审查后,报采购办。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方法:

  (一)财政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应资金来源以及政府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单位、项目名称、资金来源、主要用途、预算额度等;

  (二)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讯采购单位自筹及配

  套资金,在搞好可研、论证和设计基础上,按有关定额和市场价格准确、及时、规范编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

  (三)采购办依据有关资料汇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复项目计划和概算;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财政局对其下达的预算要分清政府采购预算和非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的按年度编报;有工程项目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概算按年度分项目编报;

  (五)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在市人代会批准后,即下达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如因某种原因未完或年度过程中新增政府采购事宜,可自然顺延);

  (六)市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或过程中,对应审查的工程采购项目、资金和工程中的二类费用要按采购单位上报有关资料,及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采购办。

  第四章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管理实行使用者、管理者、付款者、采购者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在划清资金渠道、规范拨款程序的前提下,拨款坚持按采购预算、按采购进度、按资金可能、按手续制度

  办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办法,凡属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预算内、外用于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配套资金,要按有关规定直接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归还以前年度欠账或通过其它方式吸收的用于政府采购资金以及通过赊账、入股、租赁等方式构成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计划及有关依据,经财政局、采购办审核批准后,可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采购办或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协议、有关规定将资金或定金拨付给采购供应商、待采购验收后,将其余待拨款项拨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其来源和环节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拨款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调剂安排使用;

  (二)属部分财政拨款和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按采购单位配套资金比例返还给采购单位;

  (三)属采购单位全部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库和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和制约机制、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规范、及时和公开确定采购方式,科学准确评定政府采购效益,严格政府采购考核、管理和监督。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单位的,采购办要认真审核采购项目计划和概算,采购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严格实施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验收;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采购单位应严格采购资产管理,建立采购验收、安装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和采购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被检查的单位须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采购办随时受理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采购办对所受理的投诉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有可能给国家、社会及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采购办应责令采购机构中止采购。

  第二十七条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通过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投标人、采购单位、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非招标机构或未经采购中心批准,擅自组织招标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或采购预算的;

  (三)与招标机构、采购单位、投标人串通而进行虚假投标的;

  (四)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并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五)向采购单位、招标机构或投标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舞弊、索贿贿赂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篇八: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有效地管理节约资源,避免采购活动中的腐败和浪费,有助于政府采购活动更加有效,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所确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准采购内容.根据政府使用的采购内容的类型,就全过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评价等等方面,制定准确的采购内容,同时也要确保采购的内容不超出实际需要的范围;

  二是细化单项预算把握.政府采购活动将采购内容分解成若干个采购单项,并分类,然后细化对各项采购内容预算,通过充分考虑和分析,就采购价格和质量,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及规格;

  三是科学招标流程及技术和方法实施.根据各项采购活动所涉及公司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实施招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行为;

  四是严格的质量检验和评价.对于采购内容均采取质量检验和评价,追求完美,达到质量标准,确保质量符合招标规范;

  五是实施完全合规版权管理.对于采购内容,例如软件,文档,论文等,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著作权法律,确保合规性。

  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使其更加规范化,而且还能避免在采购活动中发生违规,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因

  此,善于运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关键,是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篇九: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运?,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等?件精神,制定本制度。?、适?范围市财政局内部使?财政性资?购买货物及服务。?、职责分?各处室(单位):负责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件;会同办公室开展需求论证和?件会审,签定合同;组织履约和验收,办理?付?续;提供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需求公?、合同公?和验收公?材料。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负责汇总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办理政府采购报告审核报批;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初审采购需求和采购?件;负责采购项?的具体实施;审核?付?续和验收结果;牵头办理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需求公?和验收公?,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填报政府采购报表;接受审计检查并组织整改。

  局机关纪委:参与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是否规范以及项?验收进?监督;受理采购?作中的投诉举报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采购活动进?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法进?查处。三、流程控制(?)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在编报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列?运转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办公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列?专项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各处室(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进?汇总,并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要按项?类别组织实施。1.??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采购。预算?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项?,填写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执?;预算?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填写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执?;预算?额在10万元以上(含)且在政府采购限额(具体限额见市政府办发布的政府采购?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履?采购审批?续后,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式及流程进???采购。应组成不少于三?的采购?组实施,在局?站发布采购公告,也可直接邀请两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评审?法满?项?需求的,采购?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项?成交后,需将成交结果在局?站进?公?,公?时间不少于三个?作?。符合下列情形之?的10万元以上(含)??采购项?,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履?采购审批?续后可直接实施:(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或者抢险救灾项?;(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的?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4)上级?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供应商的项?。(5)适?于单?来源采购的项?。2.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限额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各处室(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列?政府采购计划。各处室(单位)配合采购机构编制采购?

  件、采购公告。其中,由代理机构采购的须进??件会审。各处室(单位)会同办公室根据中标公告公?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1)采购需求。事前应充分调研规划,制定项?需求和管理考核制度,经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需求论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国家相关标准、?业标准、地?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标,满?项?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同?采购项?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各处室(单位)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有效、公平合法、清晰完整负完全责任。(2)投标条件。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各处室(单位)对投标条件的公平合法负完全责任。(3)评审办法。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各处室(单位)对评审办法(评标?法、评标标准)公平合法、规范严谨负完全责任。(4)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及供应商各?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各处室(单位)对采购合同制定、签订、履约、验收负完全责任。(5)?件会审。由提出采购需求的处室(单位)牵头组织实施。会审必须形成会审记录,由参加?员签字,对会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拒绝签字?不署意见的视为同意。(6)审核内容。采购需求论证、采购?件会审主要从合法性、公平性、清晰性、完整性等??对需求描述、投标?条件、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标准的法规依据是否充分;需求是否公平、合理,有?缺陷和倾向性;投标?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投标?法、评标标准等是否科学公平规范;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采购?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地?等。?税四期与三期的主要变化对?分析PPThttps://wenku.baidu.com/view/a3bafc6f52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ec.html?资表模板(带最新个税计算公式)起征点5000https://wenku.baidu.com/view/6af23eb9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3c.html"总账会计对会计报表中期间费?分析?法"https://wenku.baidu.com/view/ffda05a3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94新?出纳现?收付?作流程制度https://wenku.baidu.com/view/138b151f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9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账务怎么核算办法

  https://wenku.baidu.com/view/52561c3b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87餐饮公司会计成本核算?法https://wenku.baidu.com/view/550dfe0453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49财务制度备案会计核算?法https://wenku.baidu.com/view/ac6f63810b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36.html供应商三?协议的范本https://wenku.baidu.com/view/d46fc0b4fe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e1年终审计事项数据字典对照表https://wenku.baidu.com/view/8e72c8f4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54(四)履约验收。由各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或考核结果通报?件,办公室对履约验收结果进?审核,审核后进?资产登记。列?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绩效评价的依据。(五)?付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条件,经办?填写?付申请,?付申请包括发票、合同、清单附件、验收意见或考核?件等,处室(单位)负责?对采购?为和结果签字确认,办公室负责?审核签字,列?专项预算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审核?付要素(摘要、?额、签字)后按政府采购?付流程办理?付?续。(六)信息公?。各处室(单位)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协助办理需求公?、合同公?和验收公?。办公室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四、制度要求1.岗位分设。办公室设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实?AB岗制度,进?政府采购各项流程时采购专管员应当参与。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来源采购项?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两?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员。执?政府采购政策,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确保采购?作公开、公平、公正。2.回避制度。各处室(单位)相关?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政府采购评审?作。除单?来源采购项?外,为采购项?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的其他采购活动。3.廉洁规范。严禁利?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和?预政府采购项?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严禁利?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五、本制度从印发之?起实施。

  附件:1.采购申请表2.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申请表附件1采购申请表项?名称项?实施内容及?案是否限额以下是□

  否□预算?额采购?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来源□询价?价□定点采购□?上商城?价□他□(需注明?式、原因)申请处室经办?意见申请处室负责?意见办公室负责?意见申请处室分管局领导意见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意见局主要领导意见注:1.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项?,需提供会议记录复印件。2.预算?额5万元以上项?需局主要领导审批。附件2固定资产购置(更新)申请表

  填报处室(盖章):填报处室负责?签字:序

  号拟购置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单

  价预算总价(元)购置理由合计办公室负责?意见:填报处室分管局领导意见:年

  ?年

  ?办公室分管局领导意见:局主要领导意见:年

  ?年

  ?备注:1.预算总价5万元以下(含)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2.采购?额5万元以上需局主要领导审批

篇十: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范本

  

  XXX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需求或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或随意超计划采购,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过量或短缺,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二)采购活动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缺乏采购申请审批制

  度,请购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采购过程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可能造成违法违规风险。

  (三)采购验收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对验收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不作处理,可能造成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风险。

  (四)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不能及时得当处理,可能出现违纪或舞弊行为,可能引起复议、诉讼等导致单位声誉损失的风险。

  (五)采购业务记录风险。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应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导致单位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对账不及时、付款不当,可能导致资产流失、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资金支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产和名誉损失。

  (六)采购项目安全保密风险。政府采购的标底、供应商资料、评标人员情况等主要信息保密不当,出现泄密现象,可能将会造成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等后果,使招标活动沦为形式,影响政府采购成本和效果。

  第四条

  单位应设置政府采购相关控制机构部门:

  (一)采购业务控制决策机构:

  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采购预算计划工作的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财会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采购业务控制执行机构:

  1.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指定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实施本单位和供应商的采购关系,编制和处理请购单、签署采购订单或合同,并执行单位的采购程序,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主管人员或审核授权人员还要负责审核采购发票的要素是否完整、合法,最后采购部门要对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2.预算或计划部门:一般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主要任务是编制、汇总、实施和监控单位的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

  3.物资或劳务的使用部门:使用部门主要任务是根据部门物资或劳务的短缺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上报本部门的采购申请;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请购单据,并经过审批程序报送给有关部门;协助采购部门进行供应商选择决策,协助或负责对购进物料或劳务进行实际的验收工作,评价供应商的劳务或物资质量和服务等信息,监督和及时反映采购劳务或物料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4.仓库管理部门:仓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商品的暂时接收、贮存、保管和发放,实现采购商品在仓库内的安全。

  5.财会部门:财会部门负责对采购付款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控制,并确认、计量采购业务活动的会计信息,以及进行采购资金的结算和使用控制,相关支出、资产及应付账款入账控制。

  (三)监督机构部门:

  单位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采购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州或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程序是:

  (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预算管理部门(财会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的总体规划,确定全年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申报,并经审批后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

  单位的所有采购行为都应纳入采购预算,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采购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物资或劳务的使用部门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其中货物和工程采购报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必要性、数量和技术要

  求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后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

  (三)审核采购计划。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审核采购申请是否属于年初确定采购计划范围,有无采购预算,是否超出采购预算,资金是否到位,审核后报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报批采购计划。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采购后,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五)确定采购方式。经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经审批为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活动。

  (六)制定采购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等需求,以及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并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防止形式和过程合法,而采购货物或工程的质量和成本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风险。

  (七)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应按有关采购规定方式进行采购。

  (八)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九)签订采购合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采购数量、质量、交货(完工)时间、验收、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前须由财会部门对资金和款项部分内容进行审核。

  (十)分散采购实施与监督。根据规定和授权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在取得分散采购审批后,应合理确定招投标方式,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单位的财会、资产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应协同采购部门,参与并监督分散采购的全过程,保障分散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十一)货物(完工)验收。货物或工程完工、服务完成交付使用时,应由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专家代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委托专业技术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十二)付款。验收不合格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验收合格的,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应由供应商或成交商将质量保证金汇入单位账户后,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方式付款。

  (十三)入账。财会部门应将采购货物、完工工程等支出及时入

  账,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及时转送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对实际已形成负债的未付采购款项,应在确认固定资产同时,确认应付账款等相关负债。

  第八条

  单位采购相关人员应对下列事项采取保密措施:

  (一)供应商登记资料、采购人采购计划资料、投标供应商名单、专家资料、采购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

  (二)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等透露一切未公布的采购信息及有关评标事宜。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其他情况。

  (四)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谈判活动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

  (五)项目采购结果在未对外公开前应当保密。

  (六)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在项目采购结果公开前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置。在采购项目结束后,要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

  第九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十一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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