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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委员补选6篇

时间:2023-05-01 15:35:04 浏览次数:

篇一:村委会委员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及补选流程

  自己主动提出申请辞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选举办法》第四十五规定:“村民委员

  辞职是指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并工作之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一、辞职程序

  辞职应履行下列程序:

  1.提出辞职申请或同时发表书面声明

  提出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写出书面声明送村民委员会,同时张贴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声明辞职申请的理由,以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辞职声明样式如下:

  辞职声明

  ×××于××××年××月××日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被选为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鉴于本人长期有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为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我自愿提出辞职,请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予以通过。

  辞职人:×××(签名)

  ××××年××月××日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辞职问题。在会上,辞职人应说明辞职理由,然后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如果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辞职,会议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如果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如果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辞职,村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辞职人的辞职后,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造成全员缺额的,应当重新选举。

  3.发布公告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辞职问题的决定应在会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

  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

  公告样式如下: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请求,业经××××生

  ×x月xx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辞职生效,特此公告。

  ××村村民委员会(村党组织)(盖章)

  ××××年××月××日

  二、辞职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后,主任、副主任或管理集体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对

  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审计小组来进行。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

  《选举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多、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1.补选的条件

  (1)村民委员会成员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街道)备案。

  (2)缺额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

  (3)缺额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

  2.补选的程序

  补选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村民委员会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再

  进行补选。

  补选申请表样式为:附件1补选有时间要求。按照规定,缺额而且不足三人时,补选时间为一个月内。也就说,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必须在一个月内补选,以不影响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品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

  新推洗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补选,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应当召开由参选村民参加的村民选举大会进行补

  选。补选的程序与村民委员会正式投票程序相同,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也

  可采取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

  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必须有参选村民过半

  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其他参选村

  民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依法补选而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与现任村民委员会同届,不能跨届。补选后,村民委员会应将补选的当选人名单,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

  门备案。

  补选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报告表的样式如下:附件2附件:1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申请表

  村村民委员会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补选职务

  补选情况

  补选时间

  定于

  年

  月

  日进行补选

  补选人数

  补选原因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候选人情况

  镇(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补选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报告表

  单位名称

  补选职务

  采取何种选举方式

  参选村民(村民代表)总数:

  。参加投票村民数:

  。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其中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当选票数:。主持人:

  年

  月

  日

  1.

  补选两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此表。

  2.

  补选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填写此表一式三份,上报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村留存一份。

  县(市、区)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情况

  备注

篇二:村委会委员补选

  

  天津市民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公布日期】2019.04.04?

  【字

  号】津民发〔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津民发〔2019〕16、号、天津市民政局、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巩固基层政权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民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2019年4月4日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补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判处刑罚、丧失行为能力、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或者因其连续2次民主评议不称职而职务自行终止,以及因辞职、罢免或者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资格审查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限制性条件而当选无效等出缺情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补选工作一般以村民会议形式进行补选。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补选的,需征求本村全部户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后,方可采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出缺时,应组织重新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满3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不补选,需及时公示。

  第四条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乡镇党委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并向区民政局备案后实施,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的3个月内进行补选。

  第五条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一般需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并主持补选工作,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也可由村党组织主持补选工作。

  第六条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制定补选方案,补选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党委研究批准后实施,并在选举日20日前公示。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或者村民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补选时,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第七条

  以村民会议形式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应当对本届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18周岁的,户籍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登记。其他程序按照《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天津市关于采取选民报名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的办法(暂行)》(津民发〔2018〕16号)执行。

  第八条

  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

  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取选民报名方式产生,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递交报名参选职务的申请材料,以及“换届纪律承诺书”等书面材料,表明参选意愿和参选职务。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本届村级组织换届资格审查条件,执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村党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的选民进行资格初审,报乡镇党委进行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并由乡镇党委按程序提交区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根据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情况,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应当及时对报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将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结果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公示。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的选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2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日内给予答复。对依法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应当在选举日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应当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作为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基本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演讲并接受村民的询问。

  第十三条

  候选人在选举现场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应当在选举日先集中投票,再回避,不得在选举现场影响其他选举人自主投票和相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向选民发

  放统一的选票,同一职务的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候选人姓名相同,选票上应当有区别标示。

  第十五条

  未经资格审查的选民通过另选他人方式在选举中达到法定票数的,选举现场只公布计票结果,待对其进行组织考察和资格审查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公布当选结果,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超过30日的不再受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补选工作完成后,一般按照原职责分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工。其任职期限和本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补选结果应当及时报乡镇党委、区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的补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村委会委员补选

  

  资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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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主任公告

  补选字第2号

  因李建河同志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我村需对村委会主任职务进行补选。拟采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村委会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在XXX村委会(地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补选村委会主任。

  特此公告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主任补选提名候选人公告

  公示

  补选字第4号

  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确定候选人,采取以村民代表方法进行补选村主任一职。提名候选人时间定为2019年4月3日上午8:30至11点,过时不再接受提名。提名候选人地点在XXX村委会。

  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候选人员如下:

  姓名,性别,学历,是否党员,身份证号,电话。

  2019年4月3日对以上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候选人进行公示,上报政府进行政审。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主任预选公告

  补选字第5号

  经村委会会议通过,对我村补选第十一届村委会主任一职进行预选,预选日期定于2019年4月3日早8点30分开始,望广大村民代表准时报票选举,参加预选人员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特此公告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

  公告

  补选字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本村选民提名,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正式候选人:

  监票人: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选举结果公告

  补选字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要本村村民代表参加补选的投票选举,下列同志当选为本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主

  任:

  总监票员:(签字)

  监

  票

  员:(签字)

  计

  票

  员:(签字)

  唱

  票

  员:(签字)

  特此公告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村第十一届

  村民委员会主任补选提名候选人公告

  补选字第3号

  经研究决定,我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提名确定候选人,采取以村民代表方法进行补选村主任一职。提名候选人时间定为2019年4月3日上午8点30分至11点,过进不再接受提名,提名候选人地点在XXX村委会,请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互相转告,踊跃参加。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2日

  XXX镇XXX村

  补选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预选结果报告单

  XXX镇XXX村,共有村民代表35名,于2019年4月3日8点30分至11点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代表27名,共发出主任选票27张,收回选票27张(含弃权票0张)。本次预选应选主任候选人2名。

  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依得票多少为序)

  选举结果如下:

  总监票员:(签字)

  监

  票

  员:(签字)

  唱

  票

  员:(签字)

  计

  票

  员:(签字)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2019年4月3日

  XXX镇XXX村

  补选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选举结果报告单

  XXX镇XXX村,共有村民代表35名,于2019年4月3日8点30分至11点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代表28名,共发出主任选票28张,收回选票28张(含弃权票0张、废票0张)。本次选举应选主任1名。

  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依得票多少为序)

  选举结果如下:

  主

  任:

  票数

  总监票员:(签字)

  监

  票

  员:(签字)

  计

  票

  员:(签字)

  唱

  票

  员:(签字)

  中共XXX县XXX镇XXX村支部委员会(公章)

  填报时间:2019年4月3日

篇四:村委会委员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一、**县**镇**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职数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

  由于各种因素,现村委会主任缺额1人,需进行补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本次补选主任1名。

  三、本次补选采用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海选)。

  四、关于选举日(选民公布20天后方可进行选举)。

  初定201*年*月*日进行选举,各票箱统一在*月*日早上7时30分启用,*月*日12时结束投票。(以选举日前5天的通告为准)。

  五、关于“三票”人员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

  总监票人:

  监票人:

  唱票人、计票和其他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镇派驻工作人员

  六、关于选民资格的确定。

  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结合本村实际,以下人员有参选资格,可在本村进行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现任**村党支部书记:

  七、选民登记。

  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1、由党支部委员和村委干部、以及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登记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至11月5日,满18周岁的选民,即2000年11月28日前出生有选举资格的公民),登记选民以**村户籍人口进行登记。

  2、本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从2018年11月6日起开始在村委员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公布。

  八、关于票箱的设立。

  本次选举,设中心投票箱1个和4个流动票箱。

  九、关于委托投票。

  需要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在参选村民名单公布后六日内由本人或其近亲属提供相关证件和书面委托书前往村委会办理。每一人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张。这项工作由**等同志负责。

  十、关于选举的投票办法,此次选举采用一次投票的办法。

  十一、选举工作人员的误工补助每人***天。

篇五:村委会委员补选

  

  精编范文

  镇部分村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

  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镇部分村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

  镇部分村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补选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相统一,按照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配齐村干部队伍,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

  镇部分村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镇部分村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补选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相统一,按照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配齐村干部队伍,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隆昌镇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精编范文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选举工作全过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牢牢掌握工作主导权,确保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发展本领过硬、协调能力过硬、服务水平过硬、作风品行过硬的“五个过硬”

  人员进入村委会班子,选优配强村级组织带头人,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提高成员素质、提升整体功能。

  (三)充分发扬民主。让各方面意愿和主张得到充分表达,更好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反映民情。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不动摇、履行程序不走样、遵循步骤不减少、执行法规不变通,严明选举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

  三、总体要求

  选举村、选举村工作队要高度重视此次补选选举工作,做到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督查指导,确保选举工作各项任务有序衔接、顺利圆满完成,争取选举一次性成功。

  (一)严格候选人资格条件。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要优先推选符合下列五方面条件的人员进入村委会班子:(1)政治素质过硬,严格执行选精编范文

  举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2)发展本领过硬,有见识、有头脑、有闯劲,能够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带领群众共创美好生活;(3)协调能力过硬,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矛盾;(4)服务水平过硬,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对群众有感情,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5)作风品行过硬,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品行端正、自

  身形象好。

  对有下列十_届换届选举委员会,各村制定选举方案时根据本村实际自行选择,不另行选举主持选举的机构。

  2.制定本村选举方案。全镇统一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实施方案,并指导帮助需补选的村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工作方案》,做到时间到天,任务到人。在6月1日前,将选举工作方案由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张贴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3.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以本届登记的选民为准,扣除死亡人员,选民人数不在新增,张贴告示公布。

  4.确定补选方式和投票形式。

  补选方式:所缺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参选村民得票票数最多且过半数即可当选,如果一次性选举不能产生当选人,按照得票票数高低确定候选人,针对确定的候选人采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两委班子+全体党员”的方式进行正式选举,获精编范文

  得赞成票多且过半数即可当选。采取哪种方式由本村自行确定,写在选举方案中,代表会议和两委班子会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形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地点设在村部,只设一个中心投票站。不设流动票箱,不设投票分点,不设委托票。

  5.确认选举结果。以得票多且过半数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的,选举时必须选举妇女,否则无效。

  6.做好工作交接。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工作交接由村两委班子负责,驻村工作队进行监督,交接工作应当在选举后5日内完成。

  7.做好工作总结。选举工作结束后,各村要写好选举工作总结,镇政府备案一份,上报民政局一份。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领导责任。镇党委切实加强对涉及补选的村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包片领导负责组织实施,与各村签订责任状。镇民政办要做好部分村补选的指导工作。镇*要加强监督执纪,严明换届纪律。镇人大要依法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派出所要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防黑恶势力插手村选举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选举中的有关问题。财政所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农经站、团委、妇联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精编范文

  (二)严明选举纪律。严肃选举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镇党委组织候选人和有意向参选人员开展谈心谈话、签定承诺书,加强警示,严明纪律,开通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信箱等,选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事项。依法严厉打击家族、宗族、黑恶势力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干扰、妨害、破坏选举行为。坚持分级负责、有案必查、违纪必惩,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选资格;对已当选的,依法宣布当选无效;对情节严重的,作出组织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督查指导。坚持指导在先、一抓到底,确保每个步骤、每个环节都严格依法依规操作。镇党委挑选政治素质高、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骨干人员组成工作组,向每个村派驻选举工作组,全程参与指导换届选举;并向每个重点、难点村派驻指导员,重点加强对选举程序、选举纪律、遗留问题化解等的督查指导。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村,要派驻工作组驻村蹲点、集中攻坚,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镇部分村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

  镇部分村补选村委会成员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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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村委会委员补选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

  选举(Selection中国古代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选举”的对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选择。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一般采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

  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第五章选举方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

  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节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七条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八条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

  第六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可以对选民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选演讲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论。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

  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

  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1人,监票人2人。

  第三十三条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

  第三十四条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

  第三十五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

  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

  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

  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

  第三十六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

  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

  第三十七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

  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第三十九条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第四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

  上一届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未能在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五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

  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会同3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10日内核实联名人数。经核实,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日之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六条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1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责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五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3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

  届满为止。

  第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一)拖延选举时间的;

  (二)违反选举程序的;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20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

  第五十八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为搞好选举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时间:为20xx年7月18日,各分会场投票站的工作时间为:上午5:00至11:00时,投完票可提前回到中心会场。

  二、选举地点:村委会设中心会场投票站,中心投票站投票时间为5:00至11:10时。各村民组设分会场投票站。

  三、选举方式:王家店村第十届村委会职数为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本次选举依据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民主选举,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算的办法,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

  四、投票选举;

  1、此次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办法。

  2、选举日由各投票站负责人领取选票,工作人员检查选票、清点数量,确认为符合选举规定的合格选票后,在选

  票领取登记表签字。

  3、到各分投票站后当众打开票箱,经选民确认是空箱后,加贴封条。

  4、选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工作人员在核实参选证、选民登记表,确定选民身份证后,请选民在登记表上签字并摁手印,方可发放选票,同时将参选证收回。各村民组的选民在本组投票站投票。

  5、划票确有困难的选民,自己领票后经工作人员确认,可以找自己信任的人员代其划票,代写员不能违背选民的意志。

  6、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О”,不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另选他人的应在姓名空格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相对应的符号内划“О”。不按规定填写的为无效票,不填写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

  五、委托:

  1、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须在选举日三日前由本人写书面申请,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书,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老弱病残不能到会场投票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

  2、接受委托的选民凭本组委托人的选民证和委托书及

  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办理委托的选民证应在办理委托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章。

  3、每一选民接受近亲属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

  4、办理委托书时,必须有委托人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摁手印,明确委托事项。

  5、如确因老弱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在选举日前3日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换届选举委员会同意,使用流动票箱投票。

  六、验票和计票工作:

  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中心会场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

  2、各投票站投票结束后,在现场将票箱加贴封签,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剩余选票剪角作废,统一进行开箱清点选票汇总,当众公布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确认选举有效后,中心会场主持人将全部剩余选票,统一分组监、计票。

  3、统计计票时,一个候选人身份不能高职低计,不计算多种身份的累计得票。

  4、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或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三日内再次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不能另选他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不足名额经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讨论可以暂缺,也可以另行补选,如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能另选他人。

  七、依法确定选举结果:

  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投票人数少于或等于本村选民半数时,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上的另选人姓名出现同音不同字,按正确的人名语音确定得票,同音不同字的可计得票。选票右下角盖有“元宝山镇王家店村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的,为有效票,无此印章的选票,视同废票,不计入选票总数。

  候选人得票均未超过选民半数时,择日另行选举。

  选举有效,将已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本办法未提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实施办法》研究决定。

  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根据《x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县乡党委关于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

  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选举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次补选海棠湖村村委会主任1名、委员1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二、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召开选举大会,集中统一投票。

  三、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最多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四、本次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1人,唱票人1人,负责监督、计票和唱票工作。候选人不得承担监、计、唱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非候选人选民中提名,提请大会举手表决通过。

  五、本次选举应补选村委会主任1人。

  六、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选举有效。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得票多少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选举以得

  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填写选票时,笔迹要清楚、工整,凡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八、选票上,如填写两人或以上的视为无效票。

  九、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有效。每一选票所填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有效。

  十、投票结束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开箱清点计算选票,并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将被当选人信息口头报县委组织部进行联审,待联审结果反馈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宣布选举结果,若联审不通过,经选举委员会研究再次确定选举日,并当场公布选举日。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本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本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或选民代表宣读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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